摘要: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如果两个部门完全分割,各自为政,会在实际工作中暴露许多弊端,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实现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无疑会大力推进该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节约社会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使农民得实惠,实现病有所医的目标,促进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病有所医;黑龙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066-02
2003年在全国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让农民看到了希望,到2006年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将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普遍推行,2009年新医改方案的出台再加上上百亿的财政投资加速了医改步伐,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医疗救助工作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新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子工程,对于保障困难农民群众病有所医,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如何整合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笔者以黑龙江省为例,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取得了新进展,省卫生管理部门规划制定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方案,全省、县(市、区)两级政府将拿出8亿元资金,确保“新农合”工作有效运转。其中包括新增提高最高补偿上限,开展优势补偿,政府帮助贫困人口、五保户、低保人群及农民工参合等项内容。从2010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全省参合农民按60元标准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全省补助标准为省级财政补助51元,县(市、区)财政补助9元。农民个人缴费分成两个标准,原则上,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40元的标准收取,6000元以下的按30元的标准收取。2010年,全省各统筹地区县域外就医实施统一补偿标准,即县域外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30%,封顶线为4万元,起付线为500元。农民到县域外县级以上没有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按15%予以报销,封顶线1—2万元,起付线500元。农民经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或其他医疗机构的,仍按照30%比例报销,封顶线4万元,起付线500元。按照目前制定的标准,黑龙江省农民的大病补偿最高上限将达到农民年收入的六倍。
二、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最新概况
2009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设立专项资金用来缓解贫困农民就医难的问题。试行方案涉及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各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救助标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及救助比例。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在4000元以内。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办法包括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特种传染病救治等。《方案》明确规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地、县,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我省基本建立起了医疗救助政策,县(市、区)根据形势需要和资金增长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政策,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救助效果。
三、整合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分属卫生和民政两个部门管理,如果两个部门完全分割,各自为政,会在实际操作中暴露一些弊端:卫生部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只记录有参合农民的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软件设置中如果该户中有五保特困人口就要分户参合管理,因为农村每年五保特困人口都在发生变化,一个家庭中的特困人数也是每年发生变化,所以会出现一个家庭有两至三个医疗证的情况,给管理也带来混乱。《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也规定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可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必须进行有效衔接,实现资源的整合。
黑龙江省北安市在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注重资源的整合,进行了有益尝试。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对五保户、特困和低保户等给与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共救助5177人,发放救助资金51770元,并实行二次报销制度,即首先在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报销,年终民政局、卫生局互相沟通,统一酌情进行二次报销。北安市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对于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标准。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未参加合作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根据医疗费额度,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救助。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医疗等补偿模式。按照“大病统筹,兼顾门诊”的原则,在不影响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慢性病补偿种类,提高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标准。同时考虑将农村严重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尽心补偿。对建国前农村参军的复转军人,每年予以医药费用补偿,每人每年200元。对患病的农村贫困的学生给与医药补偿救助。对敬老院的老人和农村特困农民和五保户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给与一定的医药费补偿。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开展年终二次补偿办法,加大救助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参合农民得到了实惠,农民参合率由2008年的94.78%提高到2009年的99.89%,提高5.11%,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参合率进入全省前三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实现该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无疑会大大推进该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建设,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办事效率,使农民得实惠。当然在具体实施、操作过程中还会有很多问题、矛盾出现,我们应在探索中发展,在磨合中推进。因此建议:
1.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化管理资源,增加医疗救助功能模块,如软件参合登记模块中不需注明该户中有无五保特困人员,也不需分户参合,只要单独设置一个模块把每年度的五保特困人口的个人信息资料录进存档,实现医疗救助和参合信息的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一站式”服务,实现三项制度“一个窗口服务”、“一单式结算”的工作模式,推进我省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简便、快捷、高效运行,实现我省农村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的整合。
2.对于部分困难群众得到住院补偿后仍然无法支付其自付费用的,可以把民政这一块大病救助资金和农合大病救助资金捆绑管理共同使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凡是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低保)户,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进行年终二次补偿。
3.实行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农合绩效考评机制,从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面、资金投入和支出、运作程序等方面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源整合进行绩效考评。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平台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搞好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源、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衔接以推动黑龙江省农村医疗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真正推动“三农”建设,使广大的农民病有所医,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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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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