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必将对高校《广告学》教学产生重要影响。作为长期从事《广告学》教学的高校教师,笔者从广告思维、广告理论教学、广告实践教学等三方面探讨了新《广告法》对《广告学》课程教学的影响。
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将会对高校《广告学》教学产生重要影响。笔者作为长期从事《广告学》教学的高校教师,拟从广告思维、广告理论教学、广告实践教学等三方面谈一下新《广告法》对《广告学》课程教学的影响。
一.新《广告法》施行对广告思维的影响
高校广告学专业担负着为国家培养新世纪广告人才的重要责任,要顺利完成这个任务,每一门课程尤其是核心课程的教学非常重要。在传统的《广告学》教学中,热衷于对西方广告理论和文化的转述,重点强调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1],但是在新《广告法》背景下,笔者觉得应该强调法律与创意思维并重。再好的广告创意,如果不符合广告法律的要求,也是无法和消费者见面的。高校所培养的广告学专业人才,不仅应该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而且应该具备懂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法律素质,尤其在广告学实践活动中,如果不具备法律思维,就会使得广告活动的开展很可能是徒劳无功,最后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在高校的《广告学》教学中,可以以新《广告法》的施行为契机,转变传统的教学思维和教学模式,注重学生法律思维与创意思维双方面的培养。
二.新《广告法》施行对广告理论教学的影响
新《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作为直接传授知识的高校教师,应该将新《广告法》的若干内容结合理论教学的实际,及时传达给学生。笔者总结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伦理
广告伦理问题是广告中一个非常重要但是被很多人忽视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广告的真实性问题、针对儿童的广告问题、广告的个人隐私问题、广告中的认可与证明问题等。在新《广告法》中,对虚假广告的范围及认定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第五十五条“---广告费用处罚款从原来广告费用的1到5倍,增加至3到5倍,广告费用偏低或者难以计算的,现在最高可以罚到200万。”针对儿童的广告问题,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针对广告的个人隐私问题,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关于广告中的认可与证明问题,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二条“广告代言人处罚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新《广告法》针对以上广告伦理具体问题新的规定,必将对“广告伦理”这一章的教学产生重要影响。
2.广告媒体
新《广告法》要求广告的可识别性,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做出明显提示。”并且在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中对医药、保健、农药、饲料、酒类、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等相关品类的广告内容作出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媒体机构都将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金,情节严重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甚至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可见,新《广告法》对各媒体的广告经营与管理提供更加严格、具体的要求,媒体的日常广告运用需要更加规范。在这样的背景下,媒体应该在内容产品的策划和制作方面有所建树,提高媒体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从而打造媒体品牌,同时改变原有的、较为单一的以广告收入为主的媒体盈利模式,积极推进媒体周边产品开发、媒体文化创意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多渠道盈利[2]。
3.广告文案
作为广告作品的语言文字部分,广告文案有着重要的地位。新《广告法》第九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将对文案创作人员提出严格的词语要求,包括“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级、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佳、最新、最低、最高、最大、最具、最具、最优、史上最、最先进、全球最新、全网最低价、最新发明、最新科学、最新技术、全球最新专利、最先进加工工艺、顶级、顶尖、顶端、顶峰、极品、极端、巅峰、绝对、首选、第一、唯一、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第一品牌、市场主导品牌、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品(名)牌、绝无仅有、万能、销售冠军、抄底、空前绝后”都不能出现在广告文案中,想靠“语不惊人死不休”来创作广告文案肯定是不行了。
4.网络广告
针对旧版《广告法》对互联网领域的缺场,新《广告法》新增了关于互联网广告发布及广告活动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三.新《广告法》施行对广告实践教学的影响
《广告学》是一门和现实联系紧密,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我校《广告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包括9课时课内实训和为期一周的广告策划实训,新《广告法》施行对广告实践教学也将产生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调查
广告调查是编制广告计划的依据,具体包括广告市场调查、企业形象调查、广告媒体调查、广告效果调查,而其中最复杂的是广告市场调查,它包括广告市场所在的社会环境调查、消费者调查和产品调查等。新《广告法》施行后,广告调查的很多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广告市场所处的法律环境,就是进行广告策划重要的依据。在广告法律环境变化的情况下,原来可以做的广告现在有可能就成了非法广告,例如关于烟草广告的问题,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和旧版《广告法》比较起来,明确回避了烟草广告在各种媒体中出现的可能性,防止了打擦边球的任何可能,因此熟悉了这一规定,对于烟草公司任何形式的广告,策划都只能说“NO”。
2.广告创意
广告创意是一则广告的灵魂,好的广告创意能使广告脱颖而出,但是广告创意在新《广告法》背景下,好比“戴着镣铐跳舞 ”,不仅要创意独特,而且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然再好的创意也无法通过审查部门的审核。以广播医药专题广告为例,新《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在此背景下,医药专题广告的创意需要改变,从传统的医疗养生节目推介转变为标准广告投放,可以考虑在标准广告基础上加入公益性内容、科普性内容、教育性内容,加强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情感沟通,从而形成固定客户群,建立起长期的品牌效应[4]。
3.广告策划
《广告法》1994年版共6章49条,现2015年版变为6章75条,新增了33条,删除了3条,同时修改了37条。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增加到17种[3]。原来七种商品和服务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类、酒类、化妆品。新增的10种商品和服务有:保健品、婴儿乳品、教育培训、有回报预期商品或服务、房地产、种植养殖类、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公益广告。对于专业从事某专题商品广告策划的人员来说,熟悉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显得特别重要。例如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该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对于做房地产广告专题的策划者来说,在进行广告策划时,就要严格遵循这一规定。
广告学教学效果最终要通过市场来检验,新《广告法》的修订要求广告教学做出最及时的反应。广告教学工作者只有及时跟进,将最新的《广告法》内容传达给学生,才可能培养出合格的广告专业人才。
(作者介绍:雷宇,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广告学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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