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科研流动岗位人员 聘用管理 主要问题
虽然科研项目聘用非固定编制人员的情况早已有之,但是,大规模聘用科研流动岗位人员(科研助理),却是在2009年2月,国家出台大力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重大举措,即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之后。就是在这一年,教育部直属高校通过科研项目聘用大学毕业生4017名,2010年前9个月聘用3826名大学毕业生,有力地促进了大学生就业。这一举措同时促进了科研项目的研究速度,加快了科研项目的完成与结题,同时加速了高等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特别是高等学校科研队伍建设的改革。伴随这项改革的推进,一个全新的名词——“科研流动岗位人员”应运而生,以下简称“科研流动岗”。
以武汉大学为例,2009年,学校本部聘用了200多名科研流动岗位人员;2010年前10个月共聘用了120多名科研流动岗位人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科研流动岗位两年的聘用人数均达到或接近学校当年选聘新教师的总和。这些人员的来源与层次可以用如下特点及数据来表达:科研流动岗位人员以应届毕业生为主体,往届及已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较少;本校毕业生只占五分之三,不少人来自其他高校;以本科毕业生为主体,硕士和博士约占五分之二;以项目研究人员为主体,实验与测试岗位及行政秘书类岗位等辅助人员约占五分之二。WWw.133229.cOm
“科研流动岗位人员”这一新生事物出现两年来,科研队伍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用人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气象,有一些值得总结的经验,也有一些值得探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实践体会与研究心得,本文特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做一些初浅的探究。
一、认识问题
在2009年的计划里,我校准备聘用500名科研流动岗位人员,2010年也准备聘用300人。实际聘用人数虽达到三位数,但是未能实现预定的目标,出现了需求和供给的不平衡。
今年上半年我们做了一个调查,显示出以下几个重要信息:
从毕业生的就业意向来看,主动选择科研流动岗位的比例很小,以找不到理想的就业岗位或很想有一次在我校工作的经历或很想通过科研流动岗位转聘到我校固定岗位的人较多。不同专业的毕业生,对科研流动岗位有着不同的取舍,就业相对较难专业的毕业生,选择科研流动岗位者相对多一些。毕业生选择科研流动岗位的倾向性,存在着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还是主要的。
从用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思想和行动来看,全校各单位很不平衡。通过“科研流动岗”的聘用分布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不平衡,不同学科、不同学院、不同的项目负责人,对聘用“科研流动岗”的看法和行动大相径庭。理工科相对较多,人文社会科学很少;同一个学部的不同学院,也有很大的差别,有的学院十分积极,除了科研项目聘用人员,还从事业费中拿出款项,支持聘用科研流动岗位人员;个别项目负责人特别重视,有两个教授,每个人都聘用了将近10名科研流动岗位人员。
不同学科科研经费的大小确实差别巨大,工学、信息科学和部分理科项目的经费非常大,一般项目也有几十万元,重大项目的经费有的达到几千万元,个别项目的经费甚至上亿元;而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的经费一般较少,8万元以上的项目就算比较大的了,几十万元的项目就不多了,几百万元的项目更是寥若晨星。人文社科项目和理、工、医及信息学科的项目经费大小,存在着重大的差别,这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项目负责人的主观原因也是客观存在的。一些教师的项目并不少,经费也不少,与他合作的教师也少,但他愿意自己一个人干着,就是不愿意找人来帮忙,根本就没有打算聘用科研流动岗位人员,顶多在外面找几个民工帮他做一点劳务型的事情。还有一些教师认为毕业生不熟悉工作,担心科研流动岗位人员帮他干不了多少事,还要给他发工资、买社保,觉得划不来。
也有一些项目负责人从科研流动岗位人员的聘用实践中,尝到了甜头。若干位教授欣喜地说,科研流动岗位人员中的本科毕业生或硕士把他急需做的测试工作、采集实验数据工作很快做完了,加速了科研项目的进展或结题;还有一些硕士、博士毕业生给他们带来了不同学校的思想,碰撞出了新的思想火花,找到了研究项目的新思路;更多的情况则是,科研流动岗位人员的加盟,扩大了他们的团队,加速了科研项目的进程。这些项目专家均对科研流动岗位人员和科研流动岗位制度充满了赞许。
二、待遇问题
科研流动岗位人员是流动的,不是长期固定的。这样的用人方式,在当前的年代,并不被广大的大学毕业生所青睐。如此一来,问题就产生了——科研流动岗位人员从哪里来?怎么吸引优秀人才参加流动性质的科研工作?即使聘来了科研流动岗位人员,又怎么样让他们愿意伴随着科研项目的进行与结题?这是一个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科研流动岗位人员愿意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完成任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即成就感和待遇。他们追求研究工作的经历和成功经验,他们也希望获得良好的待遇及社会保障。
在我校聘用科研流动岗位人员的实践中,给予了科研流动岗位人员和同期聘用的相应层次事业编制人员几乎同等的待遇,个别待遇比如学校房贴待遇是编制人员都没有享受的,科研流动岗位人员的感觉就很好。这样的思路,是有利于流动型科研队伍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我校为此制订了专门的制度。当然,也有部分项目负责人给科研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相对差一些,需要学校进一步地干预。
三、法律与政策问题
按照高校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的设想,“科研流动岗”顾名思义应当理解成流动岗位,流动应当成为其本质属性。也就是说,这种岗位和这种岗位上的从业人员,是一定要流动的,流动岗位不能直接变成固定岗位,流动岗位上的人员不能直接变为固定人员。“科研流动岗”的定位是流动,是固定岗位和固定岗位人员的重要补充,是科研队伍建设和科研队伍人事制度改革的根本要求。
但是,在“科研流动岗”的聘用工作中,如何运用好已经实行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法》,使之与岗位和人员流动的本质要求相一致,却成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在武汉大学聘用“科研流动岗”的实践工作中,虽然明确有关人员的聘用合同为“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2009年第一次聘用签订的是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第一个聘期届满后,如果继续直接聘用(第二个聘期)部分人员,到第二个聘期届满时,必然会遭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种情形,从而导致“科研流动岗”流动的本质要求成为泡影。
经过仔细研究,我们选择按劳务(人才)派遣方式,与继续使用的科研流动岗位人员建立用工关系,即从第二个聘期开始,科研流动岗位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武汉大学不再直接与科研流动岗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这虽然是无奈之举,但也确实解决了我们关于流动的诉求,避免了流动人员直接变成无固定期限(长期)人员。在目前情况即没有其他相关法律可以运用的情况下,此种做法不失为一种现实的解决方法。但是,毕竟没有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如果出台一部这样的法律,就可以在这部法律中写明有关的方式,把这样的问题直接解决好。因此,我们期盼相关的法律尽快出台,或者,劳动合同法关于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规定尽快细化与完善,确保流动岗位人员的聘用得到专门的法律条款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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