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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的伦理根基和理性建构的异同分析

2022-11-27  本文已影响 2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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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慈善”和“慈善事业”
慈善活动古已有之。历史上,人们通常将“慈善”理解为富人对穷人的施舍或君主对子民的恩赐;日常生活中,它又容易被人们简化为一种纯粹的救助救济行为。① 随着文明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社会风险的种类增加和程度加深,人们无一例外地都有可能遭受风险而“沦为”受人恩惠者,故此原来消极的慈善观念逐步得到改观,慈善的含义也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
慈善是一种美德、善心,其本质是人性利他的表现与标志,是人类最需要、最应具备的基础性道德。无论是西方世界的“爱人如己”还是我国传统道德中的“推己及人”,都是慈善在日常生活态度或行为中的彰显。著名慈善学者罗伯特·佩滕将“慈善”定义为“为公众谋福利的志愿行为”,[1](P27)强调慈善“志愿性”,也通过“减轻他人痛苦”和“改善社区成员生活质量”两个维度揭示了慈善的目的取向;尤其是“改善社区成员生活质量”维度更是给慈善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慈善是一种德性、态度,亦是一种外显的行为。慈善事业则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现代慈善事业实质上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由专门的慈善团体来推动的民营社会保障事业,已经突破了传统救灾扶贫的领域,拓展到了文化、教育和环境保护等诸多公益领域。[2](P28-29)因此,可以将“慈善事业”概括为社会个体、团体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所进行的有利于他人或社会公众福利改进的各种公益活动,包括自愿捐赠和志愿服务等。
二、慈善的伦理根基:个体与共同体的天然职责
“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一般来说,应该先研究前者,然后研究后者。”[3](P111-112)只有这样,才既科学又符合逻辑。通过研究发现,慈善的伦理根基主要存在于三个层次:微观层面上,可概括为人性、人情、人道和人权;中观组织上,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第三部门的社会责任;宏观层面上,则主要体现在收入再分配及其社会有机体调适功能方面。其中,微观和中观层面阐述慈善这一社会事实产生的原因,而宏观层面侧重于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考察慈善的伦理根基。
(一)个体层面:慈善事业焕发人性光彩
1.人性:蕴含“利他”的倾向。利他,是人性的本质属性之一。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富于同情心;他们全无虚荣和利己的动机,对在周围播撒快乐感到愉快,对别人因他们的工作而满足感到欣慰。[4](P47)“利他”(altruism)一词的出现,源于社会学家孔德用它来代表一个人有利于他人的无私行为或者说为了他人的福利改进而牺牲自己福利的行为。
其实,作为一种伦理规范,“利他”早已得到了先贤们的系统论述,如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说。“人之初,性本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等,都是人性中利他倾向的经典概括。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仁者爱人,更是儒家学说中的最高道德境界。据《论语·雍也》中记载,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孔子之后,孟子把“仁”建立在“恻隐之心”的伦理基础上。把由“恻隐之心”产生的道德感情直接发展成道德行为;并指出“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使之成为一种趋善的道德价值,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儒家学说的慈善观念。如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除儒家的“仁爱”思想之外,传统文化中还有墨家的“兼爱”、道家的“积德”和佛教的“慈悲为怀”等慈善思想;它们一道不断塑造了中华民族“乐善好施”之性格,成为我国社会慈善事业兴起、发展的重要思想渊源。
2.人情:共同体中的责任。有人认为,无论人性善或恶,利人(亦即“利他”)都会存在为己利人和无私利人之分。但实际上,由于“社会”是由众多个体组成的共同体,人们在共同体里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5](P53)无论利他的主观动机如何,客观上总会带来“利己”的结果,因此,可以说“利他”是人们的理性选择之一,是人性外显的基本轨迹。
在儒家思想中,“仁”是无私利人的,只有无私才是仁。[6](P12-20)如“仁者,心之德。心不远仁者,无私欲而有其德也”。儒家学说通过“推己及人”的“差序格局”(或称“圆心定律”)进一步揭示了在中国社会中“利人”行为的实施途径或者说“仁”的实现方式,如“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由此可见,履行人情“债务”以利他,已成为一种基本的道德义务和日常行为规范。
在西方,康德则把“利他”称为“责任”:尽自己所能对他人好,是每个人的责任。[4](P47)阿尔森·古留加在《康德传》中指出,康德所说的“责任”就是应该为别人谋福利。[6](P12-20)总之,无论是儒家“无私利人以求成仁”的思想,还是康德“出于责任以无私利人”的观点,都认为人们应该懂得其个人利益都是社会和他人给的并应怀抱“报恩之心”,[6](P12-20)以帮助他人改进福利,实现全社会的福利最大化。
3.人道:人文关怀的复兴。人道早已有之,但“人道主义”最早兴起于欧洲14至16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最初是一种用来反对神学束缚的精神武器,后来进一步发展成为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利器,并逐步形成了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本内容的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
人道主义主张“天赋人权”,否定“君权神授”;用人性反对神性,人道反对神道,人权反对神权;其核心在于尊重人的价值、把人的价值放在首位;[7](P255)从广义上讲,人道主义是指一切以人、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利益、人的幸福、人的发展或人的自由为主旨的观念或哲学思想。[8](P81-82)人道主义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精神,要求人们对需要援助的人乐于伸出援助之手,尊重他人生命、存在和价值,富有人文关怀精神和同情心,履行关爱他人的义务。
4.人权:福利请求权。人道主义提倡自由、平等和博爱等人文关怀精神,尤其是“天赋人权”的主张催生了以“自然权利”为代表的人权思想和理论,从而赋予了人们以“福利请求权”——身处困境或绝境的人们“向他人或社会组织请求援助”的权利。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逐步上升为一种道德规范甚至通过共同宣言或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为一种行为规范。如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就明确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中的个体——每一个人都有慈善享受权或者说福利请求权;另一方面《世界人权宣言》也指出:“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参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至此,如果说“人性利他”主要是从爱心、同情和人文关怀等情感因素来论述慈善的人性根源,“人情责任”则从休戚与共、推己及人等角度来论述慈善的人情依据;但真正把慈善上升为一种道德义务来加以阐述的当属“人道主义”。同时,“人性利他”和“人情责任”是从“慈善供给”(慈善捐赠)端来探讨的;而人道主义及其衍生物——“人权”,尤其是后来被法律化了的“公民权利”则第一次从“慈善需求”端论述了慈善事业的必要性。
(二)中观层面:慈善事业彰显第二部门和第三部门的社会责任
1.“企业公民”:企业社会责任的回归。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源泉。彼得·德鲁克认为,企业的目的必须在企业本身之外,事实上,企业的目的必须在社会之中,因为工商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8](P81-82)进入21世纪,“企业公民”一词的出现明确表示企业是社会的公民,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动回报社会。这一概念体现了人们对企业的期望已发生了变化:企业不仅应当承担解决就业、赚取利润和缴纳税收等经济功能,还应在关心环境和生态、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参与社区发展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上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其实,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渊源由来已久。早在春秋时期,诸子百家所进行的“义利之辨”,② 就已经涉及了商人在个人私利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取舍问题;古希腊时期也要求商人在经商时关注社会福利和公共道德。卡内基在1889年的《财富的教义》一文中主张企业必须追求利润,但企业财富应该用于社区福利;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首先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1953年鲍恩出版《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企业社会责任”自此广为人所知。此后,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也得到了不断的丰富。基思·戴维斯和罗伯特·布洛姆斯特朗指出:“社会责任是决策者在考虑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护和改善社会福利”。[9](P23)詹姆斯·E. 波斯特等直接通过“慈善原理”来阐述“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应主动帮助社会上任何贫困的团体,包括企业慈善事业和促进社会福利的志愿活动两种类型。[10](P63)企业社会责任专家、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尔奇·卡罗尔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和分类的建构极具代表性:[9](P23-25)企业社会责任意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它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慈善责任)四方面。③ 他还用金字塔图形对企业社会责任给以形象的说明:慈善责任位居金字塔的最高层,④ 它表达了社会期望企业成为出色的社会公民的愿望,也就是说期望企业履行慈善责任,为社区生活质量的改善作出财力和人力资源的贡献。
诚然,关于企业是否应该和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存在一些争议,但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企业公民”),企业必须同其所在的社会环境进行联系,对社会环境的变化作出及时反应,成为社区活动的积极参加者;[11](P692)企业只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才能与所在社区建立和谐融洽的相互关系,维护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对社区的责任就是回馈社区——通过适当的方式把利润中的一部分回报给所在社区是其应尽的义务,[12]如为社区提供就业机会、为社区的公益事业提供慈善捐助等。慈善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一种,有助于塑造一种良好的社会公益形象,在企业发展战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日渐被提高到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
2.第三部门⑤ 的社会责任:公民社会的天然使命。第三部门是一个相对的统称概念,泛指除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种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公民社会、志愿部门和利他部门等均归于其名下或作为它的别称。[12](P27-32)[13](P125-151)第三部门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显著特征;[13](P125-151)它与政府、企业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社会有机体,一道维护社会的正常运作。
在传统社会中,社会分工不发达,社会自身的功能发展程度低,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弱,社会组织数量少;加之政府对整个社会实行集权制管理,扮演着“全能”的角色,非政府组织没有充分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基础。[14](P60-66)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发达,社会组织不断增多,尤其是在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企业)向社会提供物品或服务(尤其是公共物品)存在先天的不足或缺陷时,第三部门也就日渐发展壮大起来了。第三部门在扶贫开发、灾害救助和慈善事业等社会公益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追根溯源,第三部门的生存、发展是与社会成员的利他倾向和无私奉献分不开的,尤其是专门从事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第三部门,其产生与发展更是依仗个体的奉献精神及利他行为:首先,社会成员的仁爱、慈善、互助之心为其提供了坚实的道德基础;其次,社会成员自觉自愿地捐赠和服务为其供给了丰厚的物质保障;再次,多种形式的非营利性公益团体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组织载体;最后,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为其提供了重要的群众基础。[15](P24-27)可见,公益性和志愿性是第三部门的核心伦理属性和行为准则所在。汇聚个体的利他精神,对弱者实施人道主义关怀,无私奉献、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追求社会(社区)总体福利改进是第三部门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天然使命所在。
(三)宏观层面:慈善事业具有收入再分配及社会调适功能
慈善事业素有“第三次分配”的美誉。它能够克服第一次分配(市场分配)的弊端,弥补第二次分配(政府主导的收入转移支付,如社会保障等)的不足,是托起社会的第三只手。[16](P68-72)其实,慈善事业的这种分配功能远在政府和市场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以慈善事业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是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它按照“道德原则”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17](P208-209)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18](P13-17)无需市场规则和国家机器作为先决条件。
慈善事业具有社会调适功能。慈善事业的社会功能固然有很多,但是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今天,慈善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因为市场主导的第一次分配通常注重效率,社会分配格局不足和个体能力的差异又客观存在,这样就难免造成初次分配之后社会成员对财富占有过多、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势必会违背人人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的第二次分配侧重于讲究公平,主要关注人们的普遍权利,很难面面俱到、完全照顾好部分特殊个体甚至群体的客观需求。因此,在前两次分配之后社会分配格局仍须作出一定的调整和整合,慈善事业正好填补了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间的“真空地带”,有助于照顾到弱势群体的需要和社区进一步改善福利的需要。另外,当社会出现某种突发事件或个体突然遭遇不测需要帮助(如“汶川地震”)时,慈善组织能够作出迅速的反应并提供相应的援助,犹如生物体的自我防御和恢复组织一样,对社会有机体进行较好的功能调适可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维护社会共同体的稳定。保障社会各子系统的正常运作。
总之,发展慈善事业,通过民间捐赠和志愿行动汇合社会各界力量,对于应对突发事件、缓解人们的生存危机、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一种“道德产业”,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和运行还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富有人文关怀精神的社会风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流价值的形成,对于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与融合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和谐社会中慈善事业的理性建构:“生态模型”及其政策寓意
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想充分发挥慈善事业的社会功能,在剖析慈善事业的伦理根基之后,还应当分析慈善事业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社会环境,理性建构慈善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选择正确的战略战术,来推动慈善事业进一步向前发展。
(一)慈善事业的“生态模型”建构
慈善事业是诸多社会事业中的一种,与其他各种事业一样,受到外在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影响慈善事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主要包括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制法规、社会文化和伦理道德等。宏观环境为慈善事业提供了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客观基础,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所在。除了宏观环境之外,慈善事业更是受到其自身内在微观机制的制约。依据慈善事业的“生态模型”图可知,在天平的左端,是慈善事业的供给机制。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企业和社会组织都是慈善事业的“主人”,是慈善事业的参与者和奉献者;他们在慈善事业中的付出共同汇成一股“社会亲和”的力量。这股力量让慈善事业的需求端(受益者)感受到一种人文关怀,并帮助其渡过难关或谋得更好的发展。

慈善事业的“生态模型”图
(二)发展慈善事业的基本原则
1.公益性。公益性是慈善事业的生命线,是一切社会慈善事业的核心理念和根本属性。公益性主要体现在“非营利性”和“捐赠分离”两个方面。首先,非营利性是关键所在。如果将慈善基金用于营利,就会违背慈善“无私利他”的伦理根基和捐赠者的初衷,遭受各方的唾弃,失去必要的道德基础,慈善事业也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其次,公益性还体现为“捐赠分离”——让捐助者和受助者分离,即让捐助者不知道受助者是谁、受助者也不知道捐赠是谁。只有这样,才能使捐赠者少一些怜悯恩赐的色彩,受捐助者少一些感恩戴德的负担,多一些回报社会的意识;才能保证捐赠者和受助者的人格平等,才能保障慈善事业真正的公益性。
2.志愿性。社会成员的仁爱、互助之心是慈善事业的道德基础。个体出于仁爱之心、人道主义精神对需要帮助的人给予各种帮助或作出捐赠行为,并非履行法定义务,因为法律上没有也不应该有相关的强制规定。慈善捐赠这种利他行为是个体道德修养或素养的体现,是一种由捐赠人自主实施的道德行为,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如果违背志愿性而加以强制,就会违背慈善本身的伦理基础和客观规律,导致慈善行为的异化和慈善事业的萎缩。
3.自治性。善是一种德性,在于个体的自我修养,而非外界干预所能主导的;慈善事业的主体是第三部门,这些都决定了慈善事业是一种具有较强自治性的社会事业。如果政府对其干预太多或者直接举办,就会产生角色错位,使得慈善事业的效率丢失,影响到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甚至造成第三部门的发育不良或者萎缩,结果导致慈善事业组织载体的弱化;还可能会造成税收的强制性和捐赠的自愿性相悖,会影响到社会个体的捐赠意愿(个体还兼有“纳税人”的角色),从而影响到慈善事业的群众基础和经济支撑。
4.大众性。慈善事业是提倡全民参与、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的社会化爱心事业,并非部分“超级个体”(大笔钱物捐赠者)所能主导和支撑的。全体社会成员是慈善事业良性发展的群众基础。俗话说,一根竹篙难渡海,众人划桨开大船。如果过分仰仗少数人,就导致慈善事业的道德基础和经济支撑过于单薄,同时也会给捐赠者带来过大的压力,影响到超级个体和普遍个体(非大笔钱物捐赠者)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到慈善事业的良性运行。
(三)慈善事业的战略战术
慈善事业是一种民营化的社会事业,满足客观的社会需求是其存在的理由,其宗旨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中,通过社会组织的参与和主导来协调社会成员对慈善的需求和供给,在共同体内部调剂资金和服务等社会资源,从而保障社会正常运行、促进社会和谐。因而,发展慈善事业除了塑造优质的宏观社会文化环境之外,应该主要从需求端、供给端和中介组织等方面着手。
1.需求端:有效满足慈善需求,合理引导慈善需求,夯实慈善事业的社会基础。“需求端”意指慈善的受赠者,他们的相关需求是慈善事业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为此,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珍视社会慈善需求,保护受赠者的权益。如果不能很好地了解社会成员对慈善的需求,慈善事业就会偏离正确的航道;如果不能保护好受赠人的权益,不能维护其应有的尊严,就会违背慈善的人道主义精神,遭到受赠者的抵制,最终影响到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二是防止骗取和冒领慈善财物现象,保证慈善事业健康运行。慈善事业是一种利他主义的产物,社会诚信至关重要。如果出现部分人骗取或冒领慈善事业的钱物,或利用这种社会资本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不仅会降低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还会打击捐赠者的积极性,严重影响到慈善事业的经济来源,从而导致慈善事业的萎缩。
2.供给端:创新激励机制和运行模式,合理挖掘社会潜在的慈善资源。一是加强捐赠渠道、机制的建设,充分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利他”是人性客观存在的一种倾向,如何引导这种倾向,让社会大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是一门价值重大的社会艺术。而其中的关键在于捐赠渠道的开发和捐赠机制的创新,以便公众放心地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二是创新税收减免机制和慈善事业运行模式,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志愿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捐赠款物的追踪、反馈机制和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另外,有必要开征遗产税,推动“家庭利他”部分地向“社会利他”的转变,让先富起来的少数人群进一步“反哺社会”。三是广泛开展志愿活动,大力发展志愿组织。在发展慈善文化、营造良好社会气氛的基础上,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和平台,通过各种方式鼓励社会成员参加志愿者活动,如推广义工登记制度等,促进志愿服务规范化、经常化和制度化。
3.中介方:培育第三部门并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打造三个部门之间的伙伴关系,有效调剂社会慈善的需求与供给。一是大力发展第三部门并加强能力建设,为慈善事业塑造良好的组织载体。目前,我国第三次分配的公益组织不多,且社会服务能力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为夯实慈善事业的组织基础,应当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按照国家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方针,大力培育城乡各类慈善组织,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慈善组织在办公场地、启动资金、项目开展等方面的必要支持,尤其是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逐步建立起种类多样、分工协作、扎根基层的慈善组织体系。另一方面,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慈善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能力。积极推动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内部自律机制,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同时,加快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培训现有的慈善工作者,促进慈善事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化,提高他们的慈善工作技能;探索建立专职慈善工作者的人事和福利保障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建立稳定的慈善工作队伍创造条件,从而形成能够适应慈善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保障制度。二是坚持自治原则,打造三个部门之间的伙伴关系、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自治原则是由慈善组织隶属第三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根源于第三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为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应该赋予慈善组织高度的自主性,同时在政府、企业和慈善组织之间建立一种互动合作的伙伴关系。政府和企业除了为慈善事业提供应有的支持及监督之外,不应干预慈善组织的正常活动。
尤其需要明确的是,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应当主要集中在:完善宏观法律法规,推动慈善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加快社会监督机制建设,合理引导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布评估结果,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
注释:
①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一版)》对“慈善事业”的释义是:“私人或社会团体基于慈悲、同情、救助等观念,为灾民、贫民及其他生活困难者举办的施舍、救助活动的统称。其活动对象、范围、标准和项目,由施善者确定。慈善事业常常采用一定的组织机构来进行,从事慈善事业的社会团体和工作机构统称为慈善团体,如,1949年以前中国民间举办的各种慈善堂(如育婴、养老、恤孤、习艺、施医、施药、赠棺、赈灾等组织),国外的慈善学校、救济院、慈善姊妹会,以及现代的各种社会福利院、国际SOS儿童村、各种志愿者服务队等。”这种定义从历史角度看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相当程度上简化甚至曲解了慈善的真正意义。
② 如孔子最早提出义和利的对立,“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荀子主张先义后利,“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孟子答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孟子·梁惠王上》)也把义和利看作是矛盾的,强调要贵义贱利。墨家与儒家不同,墨子认为“义,利也”,(《墨子·经说上》)主张义和利是一致的。
③ 把企业的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相提并论是不恰当的,因为企业的道德责任可以包容、涵盖企业的慈善责任。参见李淑英:《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范围及特质》,《哲学动态》2007年第4期。
④ 从底层往上依次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
⑤ 此处用“第三部门”来代替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组织等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意在与“政府”和“企业”相区别,以突出其位置或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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