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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的造字方法(假借字的产生)

2022-11-29  本文已影响 4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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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文字的起源中,假借是不可或缺的。它解决了人们在记录语言时所遇到的“书写不完整或残缺状态”的问题。在语言文字发展史中,假借是人类从省略式记录过渡到完全式记录整个过程中的桥梁。但是,一个关于假借到底是用字之法还是造字之法的问题,引起了许多专家不休的争议。就此,我也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以加深对假借的理解。

关键词:假借;造字之法;用字之法;“六书”

      
    

  关于汉字形体的构造,传统有“六书”的说法,最早见于《周礼·地官·保氏》。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对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六种方法分别作出定义解释和举例说明,这六种方法就是对汉学领域影响重大的“六书”。自汉代到明代期间,各家对这六书的说法分歧不是很大,但是到后来又有了“四体二用”说,就是认为六书中只有象形、指事、会意、形声是造字之法,至于转注和假借则是用字之法。
  人们创造文字的根本目的就是能够将语言或话语完整记录于书面,以扩大社会交际的时空范围。在记录的过程中,象形表意字显然满足不了交际的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以假借为手段,利用原有的表意字符的词音,记录尽可能多的词”,在中国传统语言学中,向来把假借与汉字的起源联系在一起。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意思就是,在语言的使用过程中某个词的音和意都已产生在先,可是还没有适时造出记录该词的文字,迫于需要就找一个同音或者近音字来寄托记录该词的意义。许先生认为“县令”的“令”已产生在前,可文字中却没有记录这个概念的汉字,于是就借“号令”的“令”来寄托。这是假借过程中的突出特点,这样看来表面上显示的似乎假借就是用字的方法,其实不然。
  那么到底假借是造字法还是用字法呢?其实在弄清假借是造字法还是用字法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字”的概念,《新华字典》中是这样解释的“字,文字,用来记录语言的符号。”在一般看来,汉字记录汉语所用的字符有意符和音符两类。象形、指事、会意、形声等是较多的运用意符(或义符)来记录,假借则是运用音符来记录。虽然它借了音,但是还是创造了新的记录符号,出现了新的文字。当着眼于用字的结果的时候你会发现,不仅由假借催生出一批同形同音的字,而且还连带孳乳繁衍出一批异形同音字,这些新字的产生虽然不能完全推翻“假借是用字之法”这种说法,但至少也说明这样的解释是不具说服力的。例如,“其”的本义是表示“簸箕”,当被假借为表语气词的“其”后,为了分化歧义,人们又创造出一个新的形声字“箕”表示本义;“然”的本义表示“燃烧”,当被假借为表示指示代词“如此这样”时,就又造了一个新字“燃”来表示原来“燃烧”的意义……由假借创造出来的新字还有很多。
  姚孝遂先生也认为假借是造字方法,假借字在假借之后,一般有四种趋向:
1、 假借义取代了本义,本义消失了。
“我”的本义是兵器,假借为第一人称代词后,原义就消亡了,现在就只保留了假借义。
  “东”,甲骨文像实物囊中括其两端之形,为“橐”的初文。后来假借为“东西”、“东方”的意义,而原来的本义就已经消失。
  “斤”,段玉裁注:“横者像斧头,直者像柄,其下象所斫木。”本义是古代的一种砍物工具,后来假借为重量单位之一。现在“斤”的“斧头”意义已经消亡,而假借义被保留了下来。
  2、假借义与本义同时使用,皆不造新字。
“夫”,本义是指“丈夫”,又假借为语气助词。
“之”本义是动词“到,往……去”。后假借为代词、副词、助词等,又假借为姓。明·陈士元说:“之,出《姓苑》。《千家姓》之雁门族。”
  关于假借字一字承担多义的字例还有很多,姚孝遂先生对此作了概述“所有的专有名词——人名、地名等等,都是无形可象、无意可会的,都只能用假借的办法,用其他的字来代替,后来才逐渐出现了专有名词的专用字。
  3、假借义取代了本义,原来的字形表示假借义,再为本字造新字。
“云”本来是“云雨”的本字,假借作说话的意思后,又在“云”上面加个“雨”旁,成“雲”字。
  “莫”本义是“早晨”的意思,假借为否定代词后,就为原来的意义另造了一个字“暮”,而“莫”只代表了假借义。
  4、假借后,原来的字形仍表示本义,再为假借义造字。
“易”,本是“蜥蜴”的本字,假借为“难易”之“易”之后,又为它的本意另造了一个字“蜴”。
“辟”本义是“法”,后来假借为许多意义,如“躲避”,就为这个意义造了一个“避”;又如“墙壁”这个意义,就又造了一个“壁”字。
  在上面所说的四种情况中,最后两种都从形体上为假借义另造了新字,所以假借也具有造字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假借就是造字之法。
  假借是汉字应用和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现象。假借关系可以在两对词或者更多词之间交叉递相发生,汉字与汉字之间存在着密切而复杂的关联。综上所述,假借确有孳乳催生新字的作用,“六书”中的假借不应被排除在造字法的门外。准确的说,假借既是一种用字法,又是一种造字法。

参考文献:
[1]许 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04,P178.
[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山海古籍出版社,1981,P109.
[3]王应龙.论汉字的形声话与假借[J].黑龙江:鸡西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4]王 力.古代汉语[M].北京:中华书局,2010,P162.
[5]刘又辛.文字训诂论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3,P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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