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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和规定性语法(描述规定的信号装置的结构和功能)

2023-01-12  本文已影响 142人 
中国论文网为大家解读本文的相关内容: 【内容提要】作为主体对对象的语词—符号说明或摹写,任何描述都必须以相应的规定为前提。作为主体为描述对象所做的规范性设定,任何规定都在客观根据和主观需要的张力中形成。这意味着描述具有明显的人类学特征,任何描述都具有规范的性质。描述的意义和适用范围是相对于作为其前提的规定而言的。当描述涉及作为自身前提的规定时,会因达到该描述的边界而失去意义。但在更高层次的新的规定的基础上做出超越原有规定的描述,则构成人类描述发展的基本方式。规定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隐含的,描述与作为自身前提的隐含规定相冲突是悖论产生的根源。规定及以其为前提的描述不仅具有相对性,而且具有合理性。规定和描述的合理化是人类描述发展的重要内容。

  由于向来被看作是主体对对象的客观写照,描述(description)本身似乎没有什么可追问的。然而,通过作为其前提的规定(stipulation)可以清楚地看到,任何描述都具有明显的人类学特征。即使在所谓“客观”的描述中,也有主观规定的因素。任何描述都具有规范的性质。描述与规定的内在关联以及由此而具有的人类学特征,在更深层次上反映了人类认识的本性。

      一、从悖理性看描述与规定的内在关联

  在认识论意义上,描述可以定义为主体对对象的语词—符号说明(verbalaccount)或摹写(verbalportrayal)。它既不是照相式的描绘,不是形象绘画或象征性的标示;也不是纯粹的主观表达,不是情绪的表达或愿望的表达。正是由于作为主体对对象的语词—符号说明或摹写,描述绝不是不成问题的。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严格的学术探索中,一些描述的悖理性都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说到这样一类话而不觉得有什么不妥:“不是办法的办法”、“什么都不可信”等等。在语言的实际使用中,这样的表述总是有其意义,甚至并非可有可无,只是作为严格的描述,它们涉及一些极为重要的问题。

  从语言的日常使用看,“不是办法的办法”似乎是一种十分自然的说法,但从描述的角度看,这种表述却明显相互矛盾。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用它表明这样一种意思:不是办法,但是作为办法来使用。或者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把它权当一种办法。只是严格追究起来,这里涉及“办法”的定义或规定:“不是办法的办法”到底是办法还是不是办法?

  同样,“什么都不可信”似乎本身并不存在任何相互矛盾之处,但这类描述也深藏着悖理性。说“什么都不可信”,也就是说不相信任何东西,然而“不相信任何东西”也仍然是一种信仰:什么都是不能相信的。当有人说“什么都不可信”的时候,事实上他正在表达一种信仰,并且还可能企图让别人相信它。

  类似的例子不仅出现在日常生活里,而且可以在严格的学术讨论中看到。譬如作为一种极端的哲学观点,“一切都不可知”这一描述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既然一切都不可知,那人们又是怎么知道“一切都不可知”这一命题本身的?这种情况甚至出现在一些科学家的严谨思考之中。量子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尼尔斯·波尔在谈及量子力学时,就曾提到“没有定律的定律”这一说法,意思是量子理论会得到这样一条定律:不存在经典物理学中的所谓“定律”。(注:约翰·惠勒:《物理学与质朴性》,安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45页。)这里则涉及“定律”的定义或规定:“没有定律的定律”本身是不是“定律”?

  如果说,这还只是一些浅显或不严格的表述,那么,我们在人类认识的深层可以找到更耐人寻味的例子。后现代哲学中的“非哲学”(non-philosophy)概念就最为典型。正像“什么都不相信”也是一种信仰,即使以对哲学的否定形式出现,“非哲学”也仍然是一种哲学。“非哲学”并没有也不可能“逃离”哲学,正像同为后现代哲学家的雅克·德里达所说,“并不是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可以轻而易举地‘走出哲学’。那些以为自己已经这样做了的人事实上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正是在整个谈论的过程中,他们常常为自己声称已被摆脱的形而上学所吞噬。”(注:jacquesderrida,,routledge&keganpaul,1978,p.284.)而当理查德·罗蒂声称“应当放弃整个认识论事业,即放弃就知识说任何普遍的(或‘深刻的’,或‘哲学的’)话”(注:,rt,conn.,greenwoodpress,1992,p.194.)时,则在表达了一种深刻的思想的同时,某种意义上也无疑打了自己的嘴巴。

  众所周知,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最集中地表现在经典悖论之中。“理发师悖论”和“说谎者悖论”代表着两类最能说明问题的典型例子。当某村庄中一位理发师规定自己“给并且只给本村庄中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时,他本人给还是不给自己刮胡子?这看上去的确是一种真正的两难。而说谎者悖论的极端形式——“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假话”则似乎陷入真正的自相矛盾:如果这句话要是假的,那么它就必须是真的,即当且仅当这句话本身是真的,它才可能是假的。而关于这些悖论产生的根本原因,人们认为至今仍然没有完全弄清楚。这不仅意味着悖论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而且表明其中必定隐含着重要的未解之谜。

  事实上,这种包括经典悖论在内的包含悖理性的表述,都是一些特别的描述:不无意义但包含相互矛盾的结果。在所有这类描述中,似乎都隐藏着某种我们至今仍不甚了了的问题。我们不能不问:这种现象究竟意味着什么?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在一些著名哲学思想家那里找到一些关注和思考。

  路德维格·维特根斯坦在其《哲学研究》中曾涉及这种情况。他写道:“有一样东西,人们既不能说它是一米长,也不能说它不是一米长,那就是巴黎的标准米。但是,这当然不是赋予它任何特别的属性,而只是标示它在用一把米尺进行测量的语言游戏中的特殊作用。让我们想象像标准米那样存放在巴黎的色样。我们把‘棕褐’定义为密封保存在那儿的标准棕褐色的颜色。这样一来,无论说这个色样是或不是这种颜色都将毫无意义。”(注:ludwigwittgenstein,,themacmillancompany,1953,p.25.(译文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汤潮、范光棣译,三联书店,1992年,第36页))在维特根斯坦的这席话中,我们看到描述似乎另有条件,而且我们对此并不十分了了,甚至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对于存放在巴黎的国际米原器,我们无疑可以用其他方式描述其长度,但我们的确不能说它是还是不是一米长。在这里,我们仍不甚了了的问题似乎与“国际米原器”密切相关,它是我们描述长度的一种规定。一遇到这个规定本身,我们描述长度的米制方式似乎就走到了某种边界。

  如果说,维特根斯坦在这里还只是涉及一个简单的事实,那么,在埃德蒙特·胡塞尔那里我们则可以在更深层次上看到这一问题的性质。

  当谈到真理时,胡塞尔认为否定真理是荒谬悖理的,因为它无异于说:“存在这样一个真理,那就是不存在真理”(注:edmundhusserl,,routledge,1970,p.103.)。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悖论,它更深入地揭示了一个复杂的描述问题。当你说“不存在真理”时,事实上你是以存在真理为前提的。因为当你否定真理存在的时候,你正试图说出一个真理,因而毫无疑问已经隐含着一个前提:我能够说出真理,哪怕只是惟一的一个。在这里,我们至今仍不甚了了的问题则似乎与“我能够说出真理”紧密相联。它也是与“不存在真理”这一描述有关的一种规定,只是不像“国际米原器”那样显而易见。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我们都可以依稀感觉到似乎接触到了描述的边界。描述似乎具有某种边界,在这种边界地带,相应的描述失去了意义,或者说出现某种“失范”。走到这个地步,我们不能再往前走了。而且,这种描述的边界与描述所涉及的某种规定密切相关。正是这些规定圈定了相应描述的适用范围,使这些描述不能运用于这一规定本身,更不能超出这一规定。我们既不能说国际米原器是一米长或者不是一米长,也不能问午夜是几号?中午是上午还是下午?黎明(黄昏)是白天还是黑夜?0是正数还是负数等等。而当我们说“不是办法的办法”、“什么都不可信”、“一切都不可知”和“不存在真理”等等时,则似乎意味着我们的描述已经超出相应的规定,走出了其合法边界。事实上,我们在开始时所提到的所有问题也都是由此造成的。

  “不是办法的办法”就涉及“办法”的规定。“一切都不可知”则是以可知为隐含前提的。当你说“一切都不可知”的时候,事实上你已默认认知是可能的。总之,当我们说“不是办法的办法”、“什么都不可信”、“一切都不可知”及“真理不存在”等等时,就涉及与它们具有内在关联的“办法”、“相信”、“知”和“真理”等有关规定。“没有定律的定律”涉及“定律”的规定;它涉及一种不同于以往定律的新定律。“非哲学”则涉及“哲学”的规定,它是一种不同于以往哲学的新哲学。而在作为这种现象最集中表现的经典悖论中,我们则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引人入胜之处。

  与“不存在真理”的描述一样,“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假话”之所以构成悖论,与这一描述本身所隐含的“我说的是真话”这一规定密切相关。而理发师悖论则涉及更复杂的规定和规定之间的关系。当规定理发师“给并且只给本村庄中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时,其中的“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不能包括该理发师本人在内。该理发师本人既不属于“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或者“给自己刮胡子的人”,也不属于“本村庄中既不给自己刮胡子也不给别人刮胡子的人”或者“本村庄中给自己刮胡子而不给别人刮胡子的人”,而是超出了这些规定。这个“给并且只给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的理发师超出了给或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的规定,而是“给并且只给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的人”!——虽然这有些像是弯弯绕,但由此我们已经开始真正走出悖论的“迷宫”。

  当然,悖论的根源还有比这更复杂的内容。这里对于我们来说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已经身临描述的边界,正是描述的边界使我们看到描述与规定的内在关联,并在那里清楚地感觉到由描述与某种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造成的至今仍不甚了了的问题。要进一步揭示描述与规定的内在关联及其重要性,从而对描述的边界等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必须深入探讨描述与规定的关系。

      二、作为描述前提的规定

  在与描述内在相关的意义上,规定可以定义为主体为描述对象所做的关于量和质、方式和方法等的规范性设定。包括日常生活中度、量、衡等的规定,也包括科学和哲学中一些明确做出的或隐含的预设(presupposition)。我们前面谈到的“米原器”和“色样”等都是这种规定,这是显而易见的。所有被称作“公设”(postulate)的“公理”(axioms),经验科学中的实在性、规律性和可知性预设以及哲学中的“终极预设”(the ultimatepresupposition)等也都是这样的规定,只是由于预设的复杂性,这类规定不像“米原器”那样简单明了。

  预设是所有规定中最复杂、最重要的一类。作为与描述具有内在关联的规定,预设是描述中所包含的使其具有意义的先决条件。如断言“不存在真理”的预设是“这句话是真理”或“我可以说出真理”。只有当这个预设为真,“不存在真理”的断言才可能是有意义的。预设也是人们缺乏系统研究而又迫切需要深入认识的概念之一。预设概念首先在语言学中使用,后来被引入哲学研究。在语言学中,预设通常被定义为话语(utterance)含义的一种不言自明的设定。在语言哲学中,预设通常被看作是话语的前提条件,至于这种条件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至今仍然是语言哲学没有真正解决的问题。从描述的角度看,这些预设都是一些前提性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与“米原器”、“色样”等不完全一样,但它们具有一个重要的共同之处,那就是它们都是构成一定描述活动的规则的基础。

  在我们的认识中,规则和规律似乎是泾渭分明的。在日常生活中,所有的游戏都必须有规则(规则赋予游戏以意义),所有的游戏规则都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规定基础之上。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也常常必须做出某些规定;所有的法律和规范都是建立在这种规定基础之上的规则的典型形式。但规定并不仅限于生活领域,即使在对于自然的描述中,规定都无所不在。如果这一点在经典科学中表现得还不是很明显,那么在相对论和量子理论中则是再清楚不过了。事实上,只要有描述的地方就有规定。因为描述是在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描述都建立在一定的规定基础之上,都意味着某种相应的规定。

  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严格的认识活动中,规定都可能具有比作为描述前提更广泛的用处,因而不一定总是作为描述的前提存在,但作为主体对对象的语词—符号说明或摹写,任何描述都必须有一定的规定作为其前提。为了描述温度,我们规定了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水的冰点为零度,沸点为一百度的摄氏标准等;为了描述时间,我们不仅规定了时、分、秒,而且规定了各种历法;不仅用年、月、日计时,而且根据一定传说或历史现象规定年代划分的起始标准;为了描述物体的长度和重量,我们必须确定长度和重量单位。长度单位的国际正式规定最初是以通过法国巴黎的子午线,从赤道到北极距离的一千万分之一为一米,后改用国际米原器。国际米原器是用铂铱合金制成的一根标准米尺,保存在巴黎的国际度量衡局。在那里,还保存着铂铱合金制成的一个圆柱体,它的重量就是一公斤的标准重量。这些都是国际通用的标准原器。虽然涉及复杂的条件系统,但它们所代表的规定都是简单明了的。它们所涉及的是最简单、最明确的规定。

  规定可以是明确的,如我们在所有规则中所看到的;规定也可以是隐含的,如我们在某些隐含的预设中所看到的。预设的一个最为重要而又为人们所忽略的性质,是它可以无意识获得,因而可能是隐含着的。科学中的公理清楚明确,但“不存在真理”这一描述所包含的预设却是隐含着的。越是抽象的、具有普遍性的规定越具有预设的性质。我们在讨论认识论问题时的最大预设之一是我们(人)可以认识。在这个预设的前提下,讨论人类能不能进行认识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讨论这一问题本身必须有一个预设,那就是我们可以进行认识,否则我们的所有谈论都没有任何意义。而在一般的认识活动中,这一预设往往是隐含着的,它常常作为认识本身的前提存在于大多数人的自觉意识之外。

  在人类知识中,规定构成了一个系统,它具有不同层次。最表层的是一些明确的规定,如度、量、衡等基本单位的规定。最深层的是未经审视,甚至还没有发现应当加以审视,但却作为一种不能动摇的基础的隐含规定。无论是数学、逻辑学还是哲学和经验科学,都涉及一些深层预设。隐含规定的一个最为生动的例子,是牛顿力学中的伽利略参照系。伽利略参照系并不存在而只是一种隐含的预设,是科学理论中的典型隐含规定。这种隐含规定不同于类似“国际米原器”这样的明确规定。作为明确规定,“国际米原器”是最能表明规定性质的例子。由于甚至不像温度和历法那样依据自然现象做出,“国际米原器”的规定性表现得最为典型。这类规定更明显地建立在主体认识目的和实践需要的基础之上。

  明确的规定随处可见,但由于司空见惯,人们往往没有把它们真正当一回事,至少是没有充分关注这种规定对于描述进而对于人类认识的深长意味。而隐含规定则处于人类认识活动的深处。由于深藏不露,人们往往没有注意到它们的存在。这样,它们一方面像水下桥墩一样默默地支撑着人类的描述和认识,另一方面也在一些领域给人类描述和认识带来不小的“麻烦”。“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假话”和“不存在真理”等描述所导致的困境,都是描述与作为其前提的隐含规定相冲突造成的。而人们之所以为这种现象所困扰,则由于描述主体对作为描述前提的隐含规定缺乏意识。隐含规定不仅常常带来对事物性质理解上的困难,而且常常造成描述“触礁”而不自觉,从而导致种种悖论。在“暗礁”遍布的自然语言中,这种情况会不时发生。

  作为描述的必要前提,规定可以来自命名,也可以来自定义和假设,甚至来自个人和集体无意识。命名可以是简单地贴上一个标签,也可以是对客体特点的概括反映。定义和假设则不仅可以是有意识的,而且可以是无意识的。后者大都源自深层预设及我们对前人知识和观念的继承。有些规定是我们在社会化过程中,作为自然而然的东西理所当然地接受的。隐含规定甚至可以来自明确规定的历史沉积。有些本来是明确的规定(如一些机制复杂的约定),可能在时间的长河中逐渐被埋没得如此之深,以至后人认为它们是理所当然、毋庸置疑的。它们甚至像深海中的“暗礁”,在海面上根本就感觉不到它们的存在。

  隐含规定虽然可能不是通过有意识的认识活动获得的,但作为描述的前提,规定本身总是一种不同于描述的认识活动。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对于相应的描述而言,规定和描述是人类认识活动中两个相续的阶段,二者处于不同层次。规定总是处于基础层次,总是相应描述的准备。正如维特根斯坦谈到命名时所指出的:“命名和描述并非处于同一层次:命名是描述的准备。至此,命名还不是语言游戏中的一步——在象棋中,把一个棋子放在它在棋盘的位置上还不是走出一步。我们可以说:到一个东西被命名时为止,还没有做任何事情。除了在语言游戏中,它甚至还没有得到一个名称。这也是当弗雷格说一个词只有作为一个句子的部分时才有意义的意思。”(注:ludwig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investigations,p.24.(译文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36页))这再形象不过地表明,作为两种处于不同层次的认识活动,描述在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规定是描述的必要前提。

  规定和描述也是两种不同的思维形式。规定是根据主体认识的需要所做出的相对主观的设定,而描述则是在这种设定的基础上对客体所做出的尽量客观的语词说明或摹写。在对语言游戏的研究中,维特根斯坦已经不仅注意到规定的重要性,而且论及规定和描述的关系。接着上述关于米原器和色样的讨论,他指出:“我们可以这样说,这个色样是语言的一种工具,它用来规定颜色。在这个语言游戏中,它不是某种描述(darstellung)出来的东西,而是描述的一种手段。”(注:ludwig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investigations,p.25.(译文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36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把规定比作描述的工具或手段,非常形象地揭示了规定的主观性。相对于描述而言,规定更具主观色彩。但是,正如描述不会是纯粹客观的,规定也绝不是纯粹主观的。作为严格描述的前提,规定总是具有自己的客观根据。

  作为描述前提的规定具有两个基本的要素:一是客观根据,二是主观需要。规定正是在客观根据和主观需要的张力中形成的。一方面,描述总是对一定对象的描述,不管对象的客观实在性如何,作为描述对象本身,相对于描述主体来说总是客观的。另一方面,任何描述都出于主体的需要,作为描述前提的规定也总是在一定程度上相应以主体的需要为转移。

  规定的客观根据和主观需要使其相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十分明显的人类学特征(注:在科学认识论中,人们通常把人类认识对宏观世界、日常经验和语言的依赖性称为人类学特征。这里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事实,只是这一基本事实还没有真正得到清晰的揭示。这一基本事实就是:在科学认识或科学知识中,人类特性特别是一些基本的生物学特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人类认识、描述和相应规定的某些基本特征。因而确切地说,科学认识的人类学特征是人类所具有的生物学和社会学特性在科学认识和科学知识中的表现。这种人类学特征,在描述和规定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在以量子力学和相对论为代表的现代科学认识中,人类学特征之所以表现得越来越清晰,越来越不可抹杀,正是由于人们带着由自身的类特征所决定的宏观概念等去描述对象以及做出相应的规定。人类作为特定宏观主体所具有的生物学和社会学特性,会不可避免地表现在这些描述和规定之中,并且对它们的基本性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所有这些特性中,最引人注目的往往不是人类作为主体的意识方面的高级特性,而是像存在尺度和感官性质这样一些更为基本的特性。)。如果把规定的客观根据和主观需要看作相对的两极,那么,任何规定都处于这两极之间,并根据其在两极间所处的位置反映出不同程度的客观性和人类学特征。越是靠近客观依据的一极,其客观性就越典型;越是靠近主观需要的一极,则其人类学特征就越典型。自然科学中的一些工作假设是具有典型客观性的例子,它们主要是依据客观规律性设定的。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和规则则是具有典型人类学特征的例子,它们主要出于主观需要。

  规定的客观性使其具有合规律性特点,而规定的人类学特征,则使其具有主观性、相对性和合理性。正是规定的合规律性特点,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放大了基于这些规定的描述所具有的客观性,从而忽视甚至没有看到其与人类学特征相联系的主观性、相对性和合理性及其所带来的认识后果。

  规定的主观性主要是就规定的人类学特征所表现出来的主体性而言的。它具有适合人类自身特性的特点。而人类自身特性既可以是自身的尺度、存在状态、感官特性等,也可以是人类理性把握对象的方式这样的深层特性。在日常生活中采用摄氏或华氏制测量温度,以十进制计算长度和重量;在物理学中以“粒子”和“波动”等概念描述量子现象等等,无不表现出典型的人类学特征。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描述之所以需要规定,就因为人类的感官具有特定的人类学特性。基于这种特性,要进行描述就必须有基于这种特性的规定;或者说适合这种特性、相对于这些特性来说合理的规定。

  规定的相对性是其人类学特征的集中体现。描述温度不仅有摄氏标准,还有华氏等其他标准;描述年代不仅有以传说的耶稣生年为元年的公元纪年,也有中国古代的干支纪年和皇帝年号纪年等;描述物体的长度和重量,不仅有公制,还有市制、英制等。历法也有阳历、阴历和阴阳历。规定的相对性,甚至连我们自己都卷入其中而不自觉。这也是任何描述都包含假定或规范的观点基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的原因:人类用以描述的东西都具有特定的人类学特征。由于人类把自己当作惟一的主体,或者说当人们谈论知识、认识等等时总是隐含着一个假定,即都是谈的人类的知识和认识,因而其人类学特征被视同知识或认识本身所具有的特征。

  由于用的总是“缺省主体”而不自觉,由于没有比较,就造成了下述假象:似乎人们完全可以原原本本地展现至少一些或大部分对象,即存在所谓纯粹客观的描述。事实上,其所用以描述的概念和符号等的人类学特征,决定了其描述结果的同样特性,从而也决定了不可能有纯粹的客观描述。即使人们看世界都会由于视觉的人类学特征而只能看到具有相应特性的对象,而比单纯的“看”要复杂得多、人性得多的“描述”就更加只能展现具有人类学特征的结果。

  三、规定的超越和描述的发展

  对描述和规定之间关系的分析,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描述的边界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描述的发展机制。

  如上所述,由于任何描述都必须在相应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描述总是有一定的规定作为其前提。当描述涉及作为自身前提的规定时,该描述就会出现意义相对丧失的现象,就会面临描述的边界。上述分析使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所谓描述的边界就是作为描述前提的规定为该描述的意义和适用范围所圈划的界限。或者说,作为描述的前提,规定决定了该描述的意义和适用范围,正如一个学科的基本概念决定了该学科的领域一样。当这一描述将这种规定本身作为对象或超出这种规定时,该描述便会失去原有的意义和不再适用。这种使描述具有意义和使其保持在适用范围的界限,就是描述的边界。

  由此可见,一方面,任何具体描述都是有边界的。描述的边界决定于作为描述前提的相应规定,描述涉及作为其前提的基本规定就面临自身的边界,从而导致描述失范。如果描述本身与作为自身前提的规定相矛盾,就会造成悖论。当我们谈论认识的真理性问题时,事实上不管肯定还是否定,都是以存在真理为隐含前提的。因为我们在做出描述时,实际上就接受了这么一个规定:我们的描述可以是真的。否则我们的描述就没有任何意义。看不到这一点,就会陷入胡塞尔所提到的上述困境。

  另一方面,规定不仅决定了以其为前提的相应描述的适用范围,而且决定了相应描述的意义。由于作为描述基础的规定决定了该描述所处的定义域,规定改变,定义域相应改变,描述的意义也随着改变。数学公式是否有效受定义域控制,定义域改变会使不可解方程变得可解;带根式的方程,根式取值不限正负,不可解,只取正值,则可解;定义域变化也可使没有意义的式子变得有意义。一个数被零除就超出了除法的规定。它在除法中是没有意义的,除非是在超出一般的除法规定的情况下。实数域内1除以零(1/0)没有意义,在复数域内1除以零则等于无穷大(1/0=∞)。由此足见,描述的意义与作为其前提的规定密切相关,它是相对于规定而言的。描述的意义也只能相对于作为其前提的规定而言。因而,一方面,如果一个描述超出了作为其前提的规定,该描述就会失去其本来具有的意义。另一方面,超出原本规定可能意味着规定的改变,因而可能意味着对原来规定的超越。当超出自身规定的描述具有超越原本规定的意义时,则往往构成了描述的发展。

  涉及作为自身前提的基本规定,相应的描述就会失去意义;而超出作为自身前提的规定,则会使相应的描述失去确定性,失去自己的前提。如果既存规定的突破把描述带入一个更高的层次,就构成对原本规定的超越。在“不是办法的办法”的表述中,后一个“办法”就超出了我们关于前一个“办法”的一般规定。当我们说“不是办法的办法”时,实际上是游弋于“办法”定义(规定)的边界。后现代思潮中的所谓“非哲学”,正是对包括现代哲学在内的以往所有哲学的共同根基刨根问底的结果。“非哲学”开始于传统哲学的限度,它把思辨视点首先放到传统哲学的任务和目的上,认为那种以对真理的终极关切,以奠定知识基础为目的的哲学观已经到了该终结的时候了。由于思辨视点正对的是前此一切哲学的立足点,因而很自然地便把在这一立足点之上建构起来的哲学的对立面看作是“非哲学”。现代哲学理论都是建立在抽象和概括的基础上的,其认识以概念为基础。这里包含着对事物的统一性、概括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等隐含规定。这些基本规定甚至都没有明确的确定程序,是最深层的、甚至根植于人们无意识深处的规定。以这些基本规定为思辨视点,往往就能得到与建立在其上的哲学不同的视界。(注:详见王天思《理性之翼——人类认识的哲学方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9—110页。)这就构成了对原有规定的超越,并促成了描述的发展。事实上,人类认识中的任何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都意味着对相应领域基本规定的超越。这种对基本规定的超越,就表现为相对条件的改变。

  规定不仅具有相对性,而且具有合理性。规定的合理性也是其人类学特征的集中体现。描述物体的温度无论用摄氏标准还是华氏标准,描述年代无论以公元纪年还是干支纪年和皇帝年号纪年,描述物体的长度和重量无论用公制、市制还是英制,都不仅有其相对性,也有其合理性。而且其合理性往往也是相对的。公历作为阳历的一种,有比较方便的纪年和计年、月、日方法,以其相对的合理性赢得国际通用历法的地位。农历作为阴阳历的一种,根据太阳的位置把太阳年划分为24个节气,便于农时,在农业社会得到普遍运用,但它采用天干地支搭配的纪年方法,60年一轮,周而复始,不仅不利于大尺度纪年,而且“子丑、寅卯……”地轮起来也十分复杂,不很方便,其相对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相对于人们的日常习惯,十进制比其他进制更合理,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得到普遍运用,如果人脑采用二进制算法,恐怕连人们的日常生活都会受到严重影响。但二进制符合计算电路开和关的简单现象,在冯·诺依曼计算机中,只有采用二进制才能使机器计算成为可能。而同样在冯·诺依曼计算机中,机器计算必须采用二进制,但对于数据贮存和处理来说,最具合理性的则又既不是十进制,也不是二进制,而是十六进制。这种在我国日常生活中曾被采用并给人们带来诸多不便的进制,在这里却显示出自己的合理性。

  关于有形东西的规定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关于无形的东西如一些深层预设和人的信念等的合理性就不那么明显。当我们没有意识到某种规定是一种规定时,关于它的合理性便更无从说起——这常常是我们在描述和认识对象时陷于迷误的重要原因。这也充分说明,从描述研究出发,对隐含规定的合理性的探讨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

  以前在实在论立场上谈论认识的合理性时,我们既感到探讨人类认识合理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同时也觉得这样谈论认识的合理性本身总是不那么合理。其原因就在于:在实在论的立场上谈论认识的合理性本身缺乏合理的根据。在一种纯客观的真假标准面前,是没有合理性的位置的。只有当涉及具有主观性的规定时,当一些描述本身被看作是一种认识结果时,才不仅存在一个是否客观真实的问题,还存在一个是否合理的问题。

  规定以及描述的合理性是一个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过程。冷、热由于不是相对于一个确定的规定,因而是不定的。例如,同一气温既可以称为冷,也可以称作热,全看相对于什么而言。但温度就有了确定的规定。这里所反映的日常描述和科学描述的区别,不仅涉及描述的合理性问题,而且涉及这种合理性的发展。从罗马数字到阿拉伯数字,从十进制、二进制、十六进制的并存,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人类描述及与之具有内在关联的规定的合理化进程及性质。

  人类从原始的屈指计数和结绳计数发展到现代数学和逻辑学,其关键就在于采用了符号体系,并在规定和描述方面使这种符号体系不断合理化。这方面,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分别采用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中世纪的欧洲,由于采用罗马数字,人们要读到大学毕业才能学会除法。当时即使是造诣极深的专家,要完成百万数的除法也必须付出毕生精力。然而自从引入阿拉伯数字,情况就完全不同了。用阿拉伯数字运算,即使亿万数的除法,一个小学生就能轻而易举地完成。由此可见规定合理性和规定合理化的极端重要性。

  规定的合理性和合理化就意味着描述的合理性和合理化。规定和描述的合理化不仅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而且具有以人类实践需要为转移的性质。也许我们能在一定程度上说,“天干地支”不如公元纪年合理和方便,但我们却绝不能笼统地断言十进制、二进制和十六进制哪一种更优越。规定和描述的合理性是相对于人类实践的需要而言的,也只能相对于人类实践的需要而言。

  规定的合理化不仅表现为更好地满足实践的需要,更表现为人类描述和认识的深化。规定的合理化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描述对既有规定的超越也永无止境。在更高层次的新的规定的基础上做出超越原有规定的描述,是人类描述发展的基本方式。

  人类描述的发展,或者说人类描述以及作为其前提的规定的合理化,在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说,其重要性可以与基因优化在人类进化中的意义相比。事实上,描述及作为其前提的规定的合理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过程。这也正是深入系统地研究描述和规定的重要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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