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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以叙事为主他开创了什么体(春秋的写作背景)

2023-01-12  本文已影响 4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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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西汉社会变化的现实,上层建筑的变化,汉律的情况,董仲舒的经历、思想等方面综合考察《春秋决事》产生的历史背景。

关键词:董仲舒;春秋决狱;春秋决事
西汉自高祖开国以来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当年“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饟,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 [1]经过五代休养生息,六十余年发展,到武帝之时已是另一番景象:“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馀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於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儐而不得聚会。守闾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2]经济的巨大发展必然带动整个社会的各位方面的变化。西汉已经不是当年把高祖围在白等靠阴谋诡计得以脱身的柔弱政权,而是一个能够与匈奴一绝雌雄的强大帝国,最终在武帝时派人两次大规模的对匈奴作战而解决了自秦朝以来的边患。王国问题最终在武帝时行主父偃的推恩令得以解决。汉帝国在武帝之时达到了最强盛。变革的社会环境下亟需上层建筑的变化,这为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供了社会基础。
这个鼎盛局面的出现不仅仅是汉帝国六七十年休养生息的结果,同样也是汉武帝励精图治的结果。汉帝国在强大,自然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必然要去一改祖宗的对内对外外政策。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要把国家引向最强盛,二是要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有所作为就要改变治国思想,汉初奉行黄老无为之治,以黄老之学作为治国思想,这一点到武帝之时已经显然不合时宜。武帝早已对儒学倾心已久,故有“自武帝初立,魏其武安侯为相,而隆儒矣。”[3]的记载。然后“卓然罢黜百家,表章《六经》。遂畤咨海内,举其俊茂,与之立功。”[4]从此儒学成为独尊,成为汉王朝的官方统治思想,从而取代了黄老之学的地位。汉帝国的意识形态的变化,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也相应的发生着变化。紧接着“选才俊”,“ 兴太学,修郊祀,改正朔,定历数,协音律,作诗乐,建封禅,礼百神……”[5]建立起了一整套儒家政治、礼制、文化体系。汉帝国的上层建筑最终发生了的彻底变化。
秦国自公元前356年用商鞅行变法以来一直就以法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8]严刑峻法之下,发奋图强,兼并六国,一统天下。然而统一天下后“仁义不施”致使“攻守之势异也”,诸侯群起而亡秦。汉朝也总结了秦朝得法制特点,认识到了秦法的残酷性的后果:“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9]西汉初创就已在修订秦律的基础上创制汉律,不管是萧何作《九章律》,还是汉文帝减省肉刑等等,都没有从律法的精神实质上改变。换句话说,汉律依旧是秦律之魂。当儒术已经独尊,整个汉帝国的意识形态都已改作儒术之时,充斥各个机关的儒士们当然会奋起去把修订汉律,让它更符合儒家精神。正如前文所言要一朝尽行改弦更张容易的事,故汉帝国在原有汉律的基础之上并没有兴起轰轰烈烈的修律运动而是在司法过程中渗入了儒家的伦理道德故有“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 《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综上所述,《春秋决事》的出现是时代的需要,历史的必然。《春秋决事》的出现和董仲舒的努力十分不开的。
董仲舒,西汉广川人,“少治《春秋》”而且是治《公羊春秋》,卒为公羊学大师,但如今其师承不可考,在孝景皇帝时就为博士。可以说董氏不仅是学术大师,而且很早就奉行儒家学而优则仕的原则积极奔走谋求出仕以实现儒家的政治思想。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董氏也是积极践行儒家的政治理想,《汉书•董仲舒传》就说他“进退容止非礼不行。”又说“(江都)易王帝兄,素骄好勇,仲舒以礼义匡正。”当武帝即位后积极利用儒家学说之后,博士官董仲舒数次上书,“及仲舒对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才孝廉皆自仲舒发之。”[10]董氏孜孜不倦为汉武帝制订了一系列的制度,最终用儒术代替了黄老思想。但是董氏的仕途并不顺畅很快去职,于是“潜心大业,令后学者有所统壹,为群儒首。”董氏虽然在他的有生之年未能位极人臣,但在野心在朝成功的把儒学思想贯彻到了汉帝国的方方面面,成功的实现了孔孟的理想。作为春秋学大师的董仲舒,在武帝的支持下,进一步表彰《六经》,宣扬《春秋》,尤是对《春秋》进行了深刻的研究,《汉书》载“而说《春秋》事得失,《闻举》、《玉杯》、《蕃露》、《清明》、《竹林》之属,复数十篇,十余万言,皆传于后世。”[11]将《春秋 》作为社会行为的指南,把礼义的集中表现——儒家伦理道德提升到 法的高度, 开拓了“引札入法,礼法结合”的道德法律化的新途径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比较详尽地论证了礼法关系和德刑关系,概括出了“德主刑辅”、“大德而小刑 ”的法律思想。他们认为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和刑又是相互呼应, 互为表里的 ,即“礼之所去 ,刑之所取 ,失礼则刑,相为表里者也”不仅如此,他们又是解律的思想家 ,运用儒家道德来解释刑事司法的疑难 ,实践了在司法上的法律道德化 。
综上所述自汉承秦以来经过六代帝王的努力,整个汉帝国由弱变强,由乱到治,整个社会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到汉武帝之时力图有所作为一改汉初的无为而治的方略,广用儒士实现了帝国的意思形态的变化。在儒家思想主导的意识形态下,上层建筑进行了重大的变革。汉律中保留了秦律的魂早有不合社会的现实,更不合以儒家思想主导的社会意识形态。公羊学大师董仲舒潜心研究儒学数十年,特别是对《春秋》情有独钟,抱着儒者数百年的理想,参政议政,实现了以春秋决狱,为了让他在汉朝法制建设方面的努力不至于被历史洪流淹没有不惮年老体衰而发奋图强作《春秋决事》。
参考文献
[1]、[2] 司马迁《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3]、[4]、[5] 班固《汉书》卷二十六《董仲舒传》.
[6]、[7] 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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