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政思潮的特点
立宪思潮发端于清代中后期,早在同治年间,士大夫中的一些精英人物,就对西洋的议会政治制度产生浓厚的兴趣。这种兴趣之所以产生,乃是由于中国人发现,西方立宪政治所具有的某些优点,恰恰是中国专制传统政体最为缺乏,而又是中国人为挽救民族生存危机而最需要获得的。王韬就在其《漫游随录》中盛赞英国的“君民共主”的议会政治制度,在这本著作中,王韬把君主专制与民主政治的结合看作是巩固一个国家的君主与民众之间的“上下相通”的手段,因而也是实现“富强之效”的手段。⑴ 到了光绪初年,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同样沿着这种思路来理解西方宪政。他认为,立宪与议会的好处是“集思广益”并消除君民之间的隔阂。⑵ 到甲午战争发前,陈虬、陈炽、许景澄、张荫桓等人,均以大体相似的方式和用语,介绍并赞扬了他们所理解的西洋议会制度。
从这些近代士大夫知识分子对西洋议会制度的认识来看,他们对西方制度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特殊“效能”具有强烈的兴趣。他们正是带着对本民族特有的“问题”的关注,来认识西方文化的。然而,在这一认知动机下,中国人对立宪的认识发生了人们不曾意识到的“扭变”:由于人们认为,中国传统专制政治在应付西方挑战时暴露出来的严重弊端,是由于中国传统政体使君主与民众上下相隔,于是,在当时主张立宪的士大夫们看来,议会政治的意义,并不是西方原生意义上的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约束,而是这种制度能够“集思广益”,“固结民心”。用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的话来说,“中国而终自安卑弱,不欲富国强兵,为天下之望国也,由亦已耳,苟欲安内攘外,……其必自设议院始矣。”⑶ 其他有关介绍西洋议会政治制度的思想人物的看法,也大体如此。
我们可以把这种仅仅根据一种外来制度的“效能”,来认定仿效这种制度的必要性,以求实现该制度的“效能”的思想倾向和观念,称之为“制度决定论”。这种“制度决定论”思想倾向的最基本特点是,在肯定异质文化中的某一种制度的功效的同时,却忽视了该种制度得以实现其效能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诸方面的前提和条件。换言之,“制度决定论”仅仅抽象地关注制度的“功效”与选择该制度的“必要性”之间关联,而没有、或忽视了“功效”与实现该功效的种种社会条件的关联。一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与实效性,又恰恰不能脱离这些条件。事实上,立宪政体所能达到的令中国人颇为惊羡的效能,是有着许多内隐的与外显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条件的配合。而这些条件往往是该种文化原先所固有,而中国所没有的。近代大多数知识分子在认识西方政治制度时,往往都不自觉地具有这种思想倾向性。
产生这种对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异质文化中的社会制度的这种错位理解,是在不同文化之间很容易出现的现象。一般地说,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下,人们是很难摆脱这种态度和思维方法来认识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文化的。这首先是因为,中国陷入了深重的民族危机,这一特定的疑难困境,使中国知识分子决不可能脱离这种切身的关怀和问题,来对另一种文化发生兴趣。西方政教制度与它所表现出来的效果,给那些最早接触西方的中国知识分子的刺激是直接的、强烈而鲜明的。其次还因为,长期处于闭锁状态的中国人在当时还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经验与丰富的知识,去认识一种异质政治制度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尤其不可能认识到一种制度与该社会的其他因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复杂关系。
西方社会、经济、文化与政治,是在其自身长期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过程中相互依存、有机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整体,每一部分的产生功效,必须以其它部分的存在作为条件。然而,当人们从自己特定的关切角度来认识西方文化时,他们仅仅只注意到有机整体的某一方面和侧面。并且也只有这一方面和侧面,才足以引起人们的兴奋与兴趣,并对其作出反应。在这一认知过程中,政治制度与其他层面的相互依存和制约关系也就不自觉地被人们忽略了。而且,从人们的认识过程来看,一种制度产生的效果较为容易被人们观察到,而这种制度得以产生效果的条件,却是处于相对隐蔽的、不易被人觉察的状态,这些内隐的条件对于从来没有在西方社会生活过,对西方历史文化背景完全陌生的中国知识分子来说,确实是难以了解。
当然,人们必须承认,制度决定论无疑还是有其“望梅止渴”的积极作用的,制度决定论对立宪政治的简单化的理解乃至误读,往往会产生一种奇妙的刺激作用,产生一种激发国民向上的激情,一种克服数千年来习以为常的政治“常规”与文化惰性的思想感奋,以及以先进文明为参照点的对现实专制政治的批判意识与挑战意识,它会促使人们以一些全新的角度,来批判地认识自己的过去,以及重新认识中国应该选择的前程。从逻辑上看来,某些看来属于错谬的东西,在历史上又往往充任了进步的“荷尔蒙”。
然而,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制度决定论的思维方法有着其严重的消极作用,这种消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具有在政治上引导激进化的潜在可能。更具体地说,人们的危机感越强,要求立宪的愿望也随之越强,这就决定了立宪思潮将随着内忧外患的深化,随着民族危机的尖锐化,而不断地走向激进化。这正是形成中国改革过程中的激进主义思潮的一种重要的思想根源。事实正是如此,清末筹备立宪展开以后,民间出现的三次要求立宪进程提速的运动,就是以中国民族危机迫在眉睫作为根据的。由此引起的政治参与的急剧膨胀与持续的权威危机。
其次,制度决定论思维方式还导致政治整合的严重危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危机感越深,要求立宪的愿望就越强烈,而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却没有随立宪制度的建立而自然成熟。这样就导致从西方引入的先进的宪政制度与落后的经济、社会、民俗环境完全脱节,政治制度与经济社会环境之间出现整合上的困难。并进而并引发政治危机。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就有可能在严复所说的“新者未得,旧者已亡”的困境中陷入空前的失范状态。清王朝权威提前崩溃后,中国现代化的政治整合陷入长达数十年的持续危机与混乱,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政治整合的失范则是在立宪运动激进化以后发端的。
下面我们可以通过反对者对立宪派思想的批评,来展示以制度决定论为基础的中国立宪思潮所潜含的矛盾。
自1905年到1911年的清末筹备立宪过程中,在立宪派与反对派或立宪缓行派之间,一直存在着相当激烈的论争和思想冲突。自民国以来,清末立宪运动中的缓行派的思想观点就一直没有受到学者应有的重视。如果从后发展国家早期现代化这一特定视角来看,人们将会发现,立宪缓行派的思想远不是“文化守旧”可以简单地一语概括。那些被斥为“保守派”人士的思想的内容,要比人们想当然认为的更为丰富复杂得多。下面,本文将进一步考察立宪派与立宪缓行派之间是如何在立宪问题上展开思想论战的。这种论战对于认识中国早期现代化过程中不同的政治选择上的冲突,可以提供哪些启示。
实际上,这种两派之间进行的思想冲突和交锋,反映的正是传统的专制国家,在仿效西方政体过程中存在的两难矛盾与困难问题,因而实际上有着十分深厚的内涵。研究这种思想论争,对于理解清末立宪运动的内在矛盾和困难,对于进一步认识制约中国早期现代化过程的各种复杂条件和因素,实际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末立宪运动中的缓行派
清末反对把筹备立宪作为基本方针的人士,实际上包括两种类型的人。
一种是基本上赞同立宪的方向,但对当时占主流地位的预备立宪思潮持批评态度的人士,这一类人并不反对中国在未来某个时候走立宪改革的道路。他们认为,由于中西文化、社会和历史条件与环境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简单地仿效西洋宪政,将会对中国的变革,对现体制下的秩序稳定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因而他们主张推迟预备立宪,到未来时机成熟以后,再考虑以渐进的方式来推进立宪改革。他们认为,在新政的现阶段,应以加强君权,发展实业,实行开明专制为目的。例如军机大臣孙家鼐、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御史赵炳麟、王步瀛等人,均坚持这种主张。于式枚可以说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他曾公开表示,中国的立宪应在二十年以后才可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这种态度使他在立宪呼声日益高涨的当时显得极为孤立,以致成为全国占主流地位的立宪派士绅的众矢之的。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这些人士的政治态度与价值观念,与顽固守旧派的保守主义的自我中心的价值取向相比,有着很明显的区别。他们并不否认西方文明在许多方面的优点,他们也决非盲目的仇外排外论者,他们不否认立宪政治对于西方各国的作用和功效。他们甚至在原则上也认为,西洋的立宪政体的“文明”程度均优于中国现行的专制政体。这一类人中的一些代表人物有过数次出洋考察的丰富经历,例如于式枚、吴寿等人。从他们反对立宪的言论来看,他们对西方和日本的政治和社会情势的了解和认识程度,与那些积极提倡立宪的人士相比,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换言之,他们的观念和价值态度已经更为现代化了。以往学者在评价孙家鼐、于式枚等人的思想时,往往把他视为顽固守旧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显然是过于简单化了。 我们大体上可以把这一类人称之为立宪缓行派。
他们对筹备立宪的批评一定程度上确实指出了在中国当时的条件下,简单地仿效西方宪政制度可能产生的一些消极后果。正因为如此,通过对这一类立宪缓行派的思想的分析,将有助于认识清末立宪运动与中国现代化变革所存在的一些关键问题。
反对立宪的的第二种类型人士,是一些更接近于从官学化的儒家的“原教旨”立场来反对立宪运动的传统官僚派人士。其代表人物有御史胡思敬、翰林院侍读柯劭忞等人。这一类人对西方宪政并没有多少知识与兴趣,他们之所以反对立宪,乃是担忧中国传统政教风俗将可能由于实行立宪而遭到威胁。他们出于对专制君主政治的信仰与效忠,而坚决反对中国在任何时候实行西方式的立宪政体。这一类人数量并不多,在社会上已经完全边缘化,在当时的报刊与各种文献里已经很少见到他们思想的踪迹。我们可以把持这种反对立场的人称之为传统的政治守旧派。
以上两类人均是从保守的立场来批评立宪运动,他们把积极推行立宪的人士视为共同的论敌。然而,在以何种方式来拯救中国的问题上,两种人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必须指出的是,对立宪运动持批评态度并在报章上发表文章阐述己见的,大多数是属于前一种类型,即立宪缓行派。在庚子事变之后,由于大多数中国士绅和官僚在强大的外部危机和西洋各国的示范作用的压力下,已经认识到,“以不变应万变”的深拒固闭态度来应对现实危机决非明智之举。继续坚持1900年以前那种以倭仁为代表的那种极端保守的政治立场的人已较为罕见,而且他们也很少在“新人云集”的报刊上去发表自己被人们视为”不合潮流“的观点。本文中引述的主要是第一种类型的立宪缓行派的思想言论。这不但是因为他们的思想具有相当的理论研究价值,而且因为考察他们的思想,也有助于人们认识,在清末立宪过程中,激进派的对立面是怎样思考中国改革的道路与目标的。
筹备立宪宣布以后双方的主要分歧
在1906年8月的这次廷臣会议上,虽然立宪派与保守的立宪缓行派的分歧已经大体上显示出来。但由于预备立宪尚未进行,与立宪改革有关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尚未充分表现出来,这场有关立宪的论争还停留“条件论”与“危机论”之争这一相当关键然而却较为简单的层面上。自1906年9月清廷宣布预备立宪方针后的几年中,随着立宪改革的推进,各种相关问题和矛盾的不断突显,保守派从而找到了更多的机会和论据,来证明立宪对于中国不合时宜。
下面,本文进一步来考察立宪缓行派的基本思想倾向以及他们保守政治观的理论根据。在清末立宪运动发展过程中,这种保守的立宪观,虽然并不占有主流地位。甚至可以说,在立宪运动浪潮日益高潮的情况下,这种非主流的声音并没有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这些立宪缓行派所提出的问题,却颇多发人深省之处。
大体上,我们可以把立宪论战中这些立宪缓行派的言论综合为几个方面,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在立宪问题上的保守人士所提出的许多论点,并不是以现代人所擅长的理论的形式表述出来的。这些论据大都体现在他们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看法和论争之中。与立宪派的观点针锋相对的这些观点,仍然具有其内在的逻辑自恰性与系统性。
一 中国需要立宪体制还是开明的专制政治
立宪派认为,立宪在民众中所激发出来的政治热情以及对国家的向心力与凝聚力,乃是使中国摆脱危机的希望所寄。中国需要的是立宪政治,而不是已经失效的专制政治。
然而,一些立宪保守派人士则认为,从中国的现实条件来看,实行开明专制要比实行华而不实的立宪政治更为合适。西洋的民主立宪,适合于西洋专制过甚的病症;中国面对的实际问题并不是专制过甚,而是国家权威不足,无法应对民族面临的各种内外危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千孔百疮的国家,立宪并不是对症良药。中国首先需要的是用一种振作的君权,来应对官僚体制的窳败、国防的脆弱和民间的困顿,中国需要的是加强君主的权威,来解决国家危机。
江西道监察御史刘汝骥可以作为主张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从表面上看,专制政体不如立宪政体,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但这一点并不能成为中国实行立宪政治的理由。刘氏认为,中国面对的问题与西方当年实行立宪时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上的不同的。他指出,“欧洲百年前,其君暴戾恣睢,残民以逞,其病盖中于专制,以立宪医之当也。”而中国的情况则是,“官骄吏窳,兵疲民困,百孔千疮。其病总由于君权之不振。何有于专,更何有于制?”既然中国与西方各自的“病脉”不同,“彼曰立宪,我亦张皇其说曰立宪立宪,是犹医者不寻其脉理,不察其症结,见萎弱之病夫,施以猛烈之剂,奚其可?” (9)
刘氏在这里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中国处于积贫积弱的情况下,是以西式的宪政民主制度,还是以开明专制主义的方式来主导中国的变革与经济进步。他认为,只有通过加强“专制”型的权威政治,通过集中的国家权威的主导与监护,才能得以解决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官骄吏窳”的问题,正如西方当年暴君政治只有通过立宪来解决一样,如果用立宪来解决中国的“骄、窳、疲、困”,则无疑是开错药方,南辕北辙。
刘氏还把一个国家的“君权之消长”作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兴盛的标尺。他甚至断言,“入其国而法度修明,百废具举,必其君之骏发严肃,神圣不可侵犯者也。”他的理由是,君权是民权的基础,君权的本位,民权是动位。如果君权一蹶不振,而所谓民权者,则由于没有了依托而失去意义。这里,他还进而指出,如果他国立宪,中国也“张皇其说”而立宪,那无异于一个医生不问病者的脉理和症结,用猛药来治萎弱之病。刘氏的结论是,“政无新旧,惟顺乎民情,学无中西,惟求诸实事。”(10)
其次,立宪缓行派还从中国国民的智识准备条件来说明,当下中国需要的是开明权威政治,而不是民主立宪。
陆宗舆留学于日本,在立宪保守派人士中,他是一个见解和眼界较为开阔的人物,他在1905年8月发表于《晋报》的“立宪私议”一文中,提出了一系列颇有代表性的见解。他认为,由于中国国民的程度离立宪太远,故主张现时期只宜推行开明专制。“使得一二圣君贤相,专制一二十年后,徐议宪政以为幸。”
但他认为这只能心照不宣,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文化滞塞的国家,少数先觉者不可能取得国民对其意图的完全理解和支持。这种先觉者既“不可畏难而易作辍,又不可激进而招失败。”他认为日本的成功正是这种“圣君贤相专制”的“守要不惑,行之以序”的好例子。在他看来,并非加速立宪就一定会导致富强,因为“西班牙之弱,埃及之衰,波兰之亡,皆有立宪之历史者也。”
他们还认为,世人所说的“日本明治维新是立宪改革”这一断言根本上是不能成立的。陆宗舆就指出,恰恰相反,明治维新推行的是“专制政治”,而决不是“民权政治”。因此,决不能把日本作为中国应实行立宪的例证。陆氏还认为,明治维新以前,庶民只知有幕府而不知有王室。而明治的中兴正是以德氏奉还政权开始的,此后,大小政令自天子出,从而使治内治外之法权有条而不紊,而议院、国会是迟至十年二十年以后才召开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虽谓明治为专制之君可也。”正因为如此,他还认为,普鲁士与日本的立宪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立宪,而是“乘战胜之余威,实非通行之定制”。
二 “立宪救国论”与“立宪危机论”
立宪缓行派与立宪派之间的另一个根本分歧是,中国能否承受立宪所带来的消极后果。
立宪派显然认为,在中国面临日益深重的外部危机的情况下,立宪可以争取人心和稳定人心,扩大社会各阶层的政治热情和对国家和现政权的效忠,从而形成君民一致的团结精神,他们认为,只有这样的群策群力,才能摆脱民族危机,并使中国日臻富强之境。
例如,考察宪政大臣达寿认为,处于一个国际竞争的时代,一国的国民是否有竞争力是至为关键的,立宪制度下的人民之所以有凝聚力与国际竞争力,乃是因为,一方面他们对国家负有纳税、当兵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国家获得参政的权利。这样,就会形成上下共谋,朝野一气,一休一戚,无不相关,在君主与民众之间,形成家人父子一般的相互关系。这样,一国的战斗、财富、文化教育问题均可迎刃而解。反之,如果不立宪,国民受拘束,不能自谋其发达,而国民之不发达,又使其没有竞争力,因而也无法立足于国际竞争之场。达寿以普鲁士、奥地利、日本为例来说明“非立宪而谋国民之发达,则不足以图自存”
与此相反,立宪缓行派则认为,在当前的条件下实行立宪,不但不能使民众团结在君主与国家之下,反而会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
这里,我们特别要介绍于式枚这个代表人物,他是出使德国考察宪政大臣。由于早在李鸿章办理洋务时期,他就随同李氏历聘各国,后来又出国担任清政府的外交官,预备立宪时期,他又就任宪政馆官员。由于他熟悉西方政治制度和社会人情,作为反对立宪激进派的保守派人物,在当时的士林和官僚中独树一帜,并有广泛影响。于式枚特别以法国革命作为例子,来说明立宪对中国可能具有危险。他指出,“法国则当屡世苛虐之后,民困已深。欲以立宪救亡,而不知适促其乱。”(11)在他看来,立宪实际上必将导致积怨甚深的民众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而这种政治参与,反而将成为反对政府的激进革命的催化剂。
为什么在这种危机条件下进行立宪是十分危险的呢?在于式枚看来,这是因为,危机的局势会使社会在如何解决危机的问题上,出现越来越尖锐的矛盾与冲突,立宪将反而使各种水火不相容的政治分歧表面化,这无疑是火上加油。他指出,“各国立宪,多由群下要求,求而不得则争,争而不已则乱。”“定于一则无非分之想,散于众则有竞进之心。其名至为公平,其势最为危险。行之而善,则为日本之维新。行之不善,则为法国之革命。”(12)
于式枚认为,中国立宪改革可能造成的最大危险是,政府与国家的权威将因立宪条件下的民众的干预而失落。“自辛丑始昌言变法,自丙午遂定议立宪,其初心本于望治之切,其流弊乃渐失权限之分。横议者自谓国民,聚众者辄云团体。数年之中,内治外交用人行政皆有干预之想。来日方长,坚冰可惧。”(13)
于式枚的这种判断,还基于他对中国民智和知识能力和教育程度的认识和由此产生的不信任。他认为,“教育未能普及即予国民以参政权,最为危险。”“人情易动,则靖之实难。民智易开则愚之无术。”他还指出,即使象日本这样的国家实行立宪,也屡经乱民的扰动,最后,由于严治那些“故动燥急,煽变害安”的乱党,局势才得以平静。(14)至于中国在清廷的权威已经日益削弱的情况下,政府有没有这种对社会的控制能力,还是大有疑问的。如果没有这种权威,立宪就必然会导致社会动荡与失控。例如,拣选知县举人褚子临认为,从西洋历史来看,英国的国会之叛、法国的改革党之变恰恰证明,"国以众强,尤以众败”.。(15)
三 中国士大夫能否胜任于宪政?
1907年1月,《时报》上发表了一篇文章,该文提出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问题:就算清政府鉴于世界各国的趋势,同意立宪,把议政选举的权利分给中国人民,其结果会是怎样?
当时,一般主张速行立宪的人士均以为,由于中国开明的士大夫不乏其人,一旦推行立宪,不怕没有胜任的议员。
然而,这位作者却认为,中国士大夫根本上是否具有在立宪政体中担当议员的政治能力,是大可怀疑的。因为宪政之可贵在于“在下之人能否接受其分与之政权而善用之。”而中国的一般士民显然并没有这方面的经验。
这位作者认为,这是因为,虽然中国的士绅是翘然秀于大众之上的知识阶级,但长期伏于专制政体之下,没有干预时政的机会和条件,除科举利禄之外,没有其他志向,他们所精通的只是词章训诂之学,对于民生之利弊,国势之强弱,优胜劣败不可逃之公例几乎一无所知,这种无政治的阅历和训练的人一旦付之以国家的重任,必然导致“偾蹶败事”的危险后果。而且,由于士大夫没有真实的阅历,往往容易“激于情感,一往而不知所返,则其所持政论必有偏宕,而不得其中。适以偾事者有之。”(16)
作者还认为,大凡一种学说从外邦输入,“必经其国之有经验有学识者,熟察而同化之,使新理想与旧风俗有对病发药之效,而无 格不入之忧,斯能应用之,而不至为害于社会。”“我国沈痼之疾,种之二千年,……使立宪之知识不先输入于国民之脑中而深喻其利弊之所在,我恐政体变而国民之心理犹未能与之相应而俱变,未得利而害先见而未可知也。”
因此,文章作者认为,中国宪政成功的希望并不在于“区区数十百人考察学成返国之后以颁布宪法,组织新政体”,而在于使国民中一部分人有政治之思想、有政治之阅历和有政治之能力。而当前首要的事是组织各种学会对宪政进行切实的研究。
这位不署名的作者最早提到中国近代士绅是否有在立宪政体下参与政治的能力的问题。他认为,一种外来的制度要在中国取得成效,还需要进行一番“同化”的过程。从而使新制度与旧风俗得以融为一体,才有可能。但这位作者仍然认为,建立各种研究宪政的学会和组织,切实考察和了解西方宪政的性质和特点就可以解决这种困难。
四 立宪是否应该以本国的习俗政教为基础
在阐述中国立宪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时,他们认为,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教政习俗,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而主张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寻找结合点。
于式枚认为,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这些立宪取得成功的国家,均十分重视以本国风俗习惯立宪制度的基础。他认为,只有以本国所有者为根据,采取他国所有以辅益之,立宪才能有补于实际。为了强调自己的观点,他还引用斯宾塞在讨论日本立宪何以成功的原因时所说过的话:“一国之宪法及附属法律,必须与本国之历史与国体有同一之性质,否则实行之际,困难不可思议,流弊不可胜防。”(17)
他还特别提及德国皇帝接见中国钦使孙宝琦等人时告诫中国人的话:“宪政纷繁,须详细推求,且虑未必能合中国之用。选举法尤未易仿行。在中国因革损益,自有权衡,合者行之,不合者置之。
他认为,应力求从中国传统政体和文化中,寻找宪政的根据,然而他在这一方面却过于牵强附会,他甚至认为,中国旧章,本来就是立宪的。“周官言宪法,传称监于成宪,仲尼损益四代之制,以 万世之宪”,以此来牵强地证明,宪法本是中国古代所有。
另一位立宪缓行派人士在论及中国的传统政教的作用时也指出,“我国家以专制之教行专制之政三千余年,教政相持,极为周密,其事非常识所能窥,若不统计全体如何,漫改其一二,以为文明之形象,……此如一大机器厂,其绪机彼此相维,以成所制成之一物,若有不知此学之人,漫然改其一二,而又强迫以行,非停止即炸裂而已。”因此,作者认为,日俄之战,虽然使中国人普遍都认识到非改制不可,深望当政者改革时不但应示求教于法学家,而且应求教于哲学家才行。(18)
这位作者显然已经朴素地认识到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各自都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社会有机整体的事实。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还认识到,这种社会有机整体内部各种政教因素的相互配合的周密是常人的知识难以认识清楚的。简单地漫不经心地仿效一二种西方制度,将会导致如同停止机器运转甚或炸裂机器一样的严重后果。虽然作者并没有能进一步指出如何解决这种基本的难题。但他却指出只有从哲学上才能认识问题。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他们认为,自海禁大开以后,中国与外国交涉总是失败,因此,人们常常会因愤国权之坠,而欲将过去所有固有的禁令投之于烈火而后快。因为,“一国之法制虽有极横暴无理,必与其民俗有密切之关系,”正因为如此,“应以本国向有之律例,择其日用所不可废,人与人交际所不可缺,而官与民又两皆平允者,辑成浅易之文,使初级小学生徒诵而习之,这样,几年以后,人人熟知其理,官府也不敢以非理相难,“教国民以读律者,人人予以器械之谓也,”只有到了这时,地方自治才算真正有了基础,因为这样一来,“人我皆有秩序,官民本有界划,是故立宪之阶梯,而社会进化之基础也。”“它日宪法既立,公例大明,即以此为荃蒂,弃之可也。”(19)
在他们看来,中国目前的国民教育程度和知识水平均没有达到立宪的程度。其次,旧法虽然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但它们毕竟是一国民俗进化的自然结果,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抛弃。然而,旧法中确实有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如何解决这一个矛盾?他们认为,最为恰当的做法是,取旧法中合用者,使之为大众所通晓。这样就可以培养国民的政治能力,学会以法律来解决人与人的关系,并以法律来实现地方自治,而这正是未来实行立宪的基础。
另一方面,他们还具体地论及,要使立宪在中国取得成功,也必须籍助于旧有的制度与权威形式对社会人心的约束作用。
我们可以通过对御史赵炳麟的奏议看到这种论点。赵炳麟在1906年9月的一份奏折中认为,立宪势必扩大地方的权限,并裁撤中央对地方行使监督的台谏和监司。而在“郡县贪暴,民受其虐,今已甚矣”的情况下,“台谏之职罢,疾苦无由上闻,监司之官裁,冤抑又无从上诉,虽有高等裁判,然郡县离省城数千里,离京城数万里,铁轨不通,轮舟不到,……民虽欲赴京门而诉之,何从上达耶?是流弊必至虐民。”正因为如此,立宪的目的本在于尊君保民,而其推行的后果却变为陵君虐民,海外革命派必将利用这种情况“阴行其革命之术者。”(20)
赵炳麟提出的核心问题是,旧的专制政体下的约束机制由于宪政改革而人为地予以取消,而立宪政体下的约束机制又一时无从建立起来,其结果将会导致君权与民权均无法实现,立宪专制变为大臣专制。
实际上,赵氏已经涉及到新旧政治体制转变过程中出现的脱序问题。赵氏认为,要避免这种后果,一方面,应采取“使地方组织完密,逐渐组织下议院”的方式。通过这种逐渐培植地方自治组织的方式,来形成对郡县权力的约束能力。另一方面,应籍助于传统体制下原有的约束机制,作为预备立宪的基础。他把这种传统的“因名核实”的约束机制分为六个方面:通过“正纪纲”来驭大臣,信赏必罚,使大臣不敢为私,养成人民公德;通过“重法令”来“综核名实”,养成国人之守法心;通过“养廉耻”来培育“臣民高尚特立之志”和立宪国民的“笃实”“廉静”人格精神,以此来杜绝“泄沓”“苞苴”的习性;通过“抑幸进”“惩贪墨”、“设乡职”来约束官吏和国民的行为;只有在此基础上,立宪才可能正常的实行。(21)
五 中国是否具有西方立宪的原动力?
立宪缓行派之所以认为中国的立宪必须采取长期渐进的方式,其主要原因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立宪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缺乏立宪原动力。
光绪32年8月,即清廷发布预备立宪诏旨以后一个月,一位化名蛤笑的作者在《东方杂志》上发表《论立宪预备之最要》的文章。(22)该文在比较了中西立宪的不同以后,提出一个颇值得注意的观点,即中国的立宪要求并没有西方历史上的立宪有远因作为自己的基础。
蛤笑认为,西方各国的立宪,均先有某种“主动于立宪之始者”作为立宪运动的原动力,这种原动力“磅薄郁积,蓄之数十年,而宪政始立。”作者指出,西方宪政的建立,实际上只不过是这种“数十年所造之因,结其果而己。”,无论法、美、德、日,均是如此。而这种情况在英伦尤其典型。英伦的宪章源于古老的习俗。千百年来,盎格鲁撒逊民族正是依靠这种习俗休养生息。在他们看来,立宪的动力是“因”,立宪只是基于这种“因”的“果”。此外,另外一位作者也以同样的方式指出,“夫立宪者一种方法之谓也。东西各大国之所以优胜者,先有优胜之程度,有优胜之精神,根本既立,而后采用立宪制度。是则立宪者不过达其目的之手段而已,见绪措施之方法而已。”(23)
蛤笑从上述分析出发,进而认为,中国立宪并没有其它各国所具有的基础。二千年来国民渺然不知立宪是怎么一回事。“各国之所谓果者,在我国则反为因矣”。
一个没有立宪的原动力或“远因”的国家,却把西方的立宪政体,也即西方的“远因”所结成的“果”拿来作为实现国家“富强”的原因。这种“以果为因”对中国立宪政体的建立和运行将会产生人们意料之外的不利结果。
他们认为,有原动力的立宪,由于国民政治能力已发展成熟,从而形成对专制政权的“正当之要求”,而中国的立宪运动没有社会内部经济上的原动力,中国人则是由于外界的刺激,而并非由于“民力之膨账”。(24)换言之,中国立宪并不具有内部的动因。“是固震惊于宪政之虚名,而非洞澈宪政之精髓也”。
因此,对于中国人来说,针对中国内部动因不足这一实际情况,”目前须臾不可缓者,非所谓立宪之预备乎?”
如果一个国家并不具备某种特定的条件,而仅仅想当然地以“立宪”作为强国的方法,立宪就未必起到人们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若云一用立宪之法,立成富强之国,吾未敢信。”
作者比谕说,这正如庖丁解牛,牛刀固然是解牛必须的工具,但以为只要有了牛刀,则牛就必能剖解一样,这完全是荒谬的。作者认为,“今纷纷言立宪为图强良法,其说未误,以为立宪而即可强国,而不求其所发能立宪之故,仅责之以立宪两字,则大误者也。”(25)
正是基于这种理由,这位作者特别强调立宪应有国民程度上的和议员资格上的种种准备。这篇文章认为,由于中国社会的窳败,民智的幼稚,中国国民与立宪各国国民的政治程度相距甚远,中国立宪的预备应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普及教育以期养成国民资格。其次是先立地方议会以培育国民的政治经验。
缓行派一般都主张通过建立某种中介性的制度,如地方自治、发展教育、教国民读律等等,来造就国民的新的风俗和习惯,发展国民的政治能力,以此“由卑达高”地构成宪政的必要条件和实行宪政的基础。而这些中介性制度产生实质性的改变国民素质和知识水平的缓慢性和长期性,就决定了推行立宪政治的渐进性。
缓行派特别强调地方自治对于培养国民议政与参政能力的重要性。例如陆宗舆认为,“由于中国国民之程度甚低,不能不讲施行之秩序,考德国当十八世纪初,其列邦皆先立省会,以开国会之先声,而地方自治制度者,尤为使民练习政事,与闻治道之法。”他以山东的绅董会和山西的乡社为例来说明中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他指出,“凡一切地方之乡团保卫、小学教育、清查保甲、征兵准备以及道路水利卫生等政,无不可一任绅士办理,因地制宜,费省情熟,而事易举。”在这种地方自治通行的情况下,“乡政风行,民智大开,然后有立宪国国民资格而可与议,国家大政,此为之序也。”(26)
应该说,缓行派对于立宪原动力的认识,是一种相当具有深度的认识。这一认识比单纯地讲中国缺乏立宪条件要更为深入。立宪保守派从中推现实地认识到宪政制度的推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由于中国立宪原动力不足,这就影响到了立宪所需要的民智不足。他们不能想象,立宪可以在民智不足的情况下得以成功。他们反对激进派那种观点,即民智可以而且只有通过宪政的建立才能得到提高。认为那是“倒因为果”。
另一方面,他们并没有意识到,教育和通晓若干法律知识决非立宪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西方宪政制度所要求的民智具有远为广泛的内容。其中包括契约性的人际关系的长期浸淫下所形成的民主政治文化和价值共识。正因为温和派士绅缺乏这种对立宪条件的复杂性的认识,他们往往简单地认为只须几年时间用来普及教育,加上若干兴革措施,立宪的时机也就自然水到渠成。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一部分温和的立宪派人士与激进派相比,只是对立宪条件的简单化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这一点可以解释,何以相当一部分温和派在后来政府与士绅的政治共识破裂以后,纷纷转向激进。
六 只有保守渐进才能使中国立宪取得成功
于式枚从普鲁士与日本立宪的成功经验来说明,只有采取“保守渐进为主”,才能取得成功。他指出,“查日本维新之初,最先整理行政与司法制度,其次整理地方行政制度,后八年乃设元老院及大审院。后十四年乃发布开设国会之敕谕。……越二十年而后颂行宪法。盖准备如此其精详,而宪行如此其迟迥。
他认为“以为立宪即可实行,并不审东洋之近事,冥行燥进,尤有害于治安”
他批评立宪激进派对西方立宪的由来与实际不求甚解,“今之言事者,醉心西法,但知立宪为美名,以为惠而不费,又不劳而永逸者也,言之易而行之实难。此于西事或未深求,于近事固应目睹矣。”
然而,于氏并不反对中国在适当的条件下实行立宪政治。他对立宪的基本方针可以概括为“朝廷有一定之指归,齐万众之心志,”一方面,朝廷“固不可因群言淆乱遂有急就之思。亦不可因民气喧嚣,致有疑阻之意。但当预为筹备,循序渐进。他认为,设京师议院,举办地方自治,广兴教育和储备人才均是实行立宪的先决条件,为了使立宪得以取得实效,“凡与宪政相辅而行者,均当先事绸缪而不容迟缓也。”,他认为,良好的做法一方面将“不使泥于守旧者有变夏之疑,”另一方面,又不会使急于趋新者有蔑古之虑”(27)
立宪缓行派的基本思想:开明专制主义
大体上,我们可以根据前文对立宪立宪保守派思想的综述,把他们的基本思想概括如下。
首先,他们是从中国实行新政的历史条件与西方不同,来认定中国当前不宜采用立宪政体。
关于这一点,他们提出两点理由。第一,他们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千孔百疮的国家,需要的是用一种振作的君权来应对官僚体制的窳败、国防的脆弱和民间的困顿。这就决定了中国首先需要的是开明专制,而不是“华而不实”的仿效西方的立宪。西洋的民主立宪,适合于西洋专制过甚的病症。中国面对的实际问题却是运用君主的权威来解决国家危机。中国面对的问题与西方当年实行立宪时所面临的问题根本上的不同的。第二,他们从中国国民的智识准备条件来说明,当下中国实行立宪尚非其时。中国只有在未来时机成熟时才可能走立宪的道路。
其次,他们是从立宪对于中国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来认定立宪应该缓行。他们的理由是两个方面。
第一,中国正处于内忧外患交织的危机时期,由于中国所面临的危机的局势会使社会在如何解决危机的问题上,出现越来越尖锐的分歧、矛盾与冲突,立宪将反而使各种水火不相容的政治分歧表面化,立宪不但不能使民众团结在君主与国家之下,反而会导致国家的分崩离析,而政府与国家的权威将因立宪条件下的民众的干预而失落。中国则可能在没有权威驾驭的情况下变得群龙无首。
第二,他们认为,长期伏于专制政体之下的知识分子与民众,在政治阅历、知识文化修养与训练方面,无法承负立宪国家的重任,必然导致“偾蹶败事”的危险后果。而立宪体制的超前建立,可能在使中国民众与知识分子在善用这一体制之前,就会未其利而先见其害。
他们认为,立宪派为仿效日本而立宪,往往出于对日本政体的实质的根本误解。他们比立宪派更清楚地认识到一个颇为重要的事实,那就是,日本立宪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特殊的开明专制,而决非真正意义上的立宪政治。
他们认为,中国立宪既使将来实行立宪,一方面必须与本国的风俗政教相结合,而不是抛弃这些传统,另一方面,必须采取长期缓进的方式。他们提出的理由是:
第一,在阐述中国立宪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时,他们认为,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教政习俗,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简单地漫不经心地仿效一二种西方制度,将会导致新旧制度与文化之间的契合困难。他们反对完全抛弃已有的旧法,而主张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寻找结合点,并认为这种本国的风俗不但是一个国家立宪成功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进化之基础。不过,他们往往过于牵强附会地把国粹与西方宪政混为一谈。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文化守旧派在观念上往往有共通之处,其结果也削弱了他们思想的影响力。
第二,立宪成功必须籍助于社会内部是否存在一种支持宪政制度的“社会原动力”。他们注意到西方立宪政治是西方文化中的“原动力”长期发展的产物。由于中国缺乏这种“原动力”,仿效立宪,乃是“倒果为因”,而要使中国形成立宪的原动力,就必须进行长期的准备。例如,发展教育与开展地方自治,使立宪具有社会基础,则是十分必要的条件准备。基于对立宪条件成长的渐进性与长期性的认识,他们认为,立宪只能通过渐进保守的方式才能在中国取得成功。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立宪缓行派已经认识到立宪派思维方式上的“制度决定论”问题。他们用自己的语言来表述了这样一个思想,即内生条件的长期准备,是中国实行立宪制度的必要前提。新政现阶段所应采取的政治模式,应该是一种开明的专制主义政体。即通过一种有改革方向的专制政体,来进行一系列的启蒙,包括地方自治、兴办现代教育,并发展实业。
立宪缓行派的保守思想与政治主张,与日本明治维新初期的“启蒙绝对主义”,或“启蒙专制主义”十分近似。这里指的启蒙专制主义,是日本实行立宪之前的一个先行阶段。启蒙专制主义是日本学者信夫清三郎在《日本政治史》中用来表述明治维新初期的政治体制时所使用的概念。它曾出现于普鲁士、俄罗斯等东欧后进国家的政治舞台上。即通过开明的专制君主自上而下地对社会各阶层进行现代性的启蒙,在保障经济上的自由的同时,根绝政治上的自由,主张高度的中央集权化,回避市民革命,并在旧体制范围内,逐步走上资本主义化的道路。
普鲁士的弗里德里希二世,俄国的彼得大帝,均可视为这种主义的现代化模式的代表人物。这种主张并不排斥在他们认为条件成熟时实行宪政。
日本政治思想家加藤弘之,在1870年所著的《真政大意》中明确地表达了日本式的启蒙专制主义思想,他一方面认为,立宪政体是理想的国家统治方式,另一方面,又认为,在开化文明还不发达的国家,要求一举实行立宪政体,乃是危机的书生之见。他主张,在这种国家,宜先采取专制政体,臣民之权利亦自须限制。这是因为,“若骤变政体,赐臣民以十分自由之权利,反将大害于治安,故决不做此迂阔之事。唯以逐渐启迪人民知识,渐变政体宪法为其方策。”(28)人们可以发现,立宪缓行派的思想与这位日本近代政治思想家的看法相当接近。
历史后来表明,立宪缓行派并不能在社会上取得支持,他们在立宪思潮日益强大的情况下日益走向边缘化,并成为社会上的孤立者,此后再也没有力量在社会上进一步发挥其影响。正如清末新政的历史所显示的,激进的立宪派在制度决定论的逻辑的支配下,三次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向当政者的冲击,并产生越来越大的主动性。行动而不是论辩决定了历史的实际结果。
结论
从理论上看,立宪缓行派提出的论据无疑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他们意识到,西方宪政制度在是西方特殊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下自然发展起来的产物,用他们的话来说,西方宪政的建立,实际上只不过是“数十年所造之因,结其果而己。”清末中国无论从当时政治窳败、民智的幼稚,教育的落后、经济发展的条件,均与立宪各国的程度相距甚远。他们也注意到,单纯从西方宪政制度在西方显示出来的效能这一点,来决定中国要采取宪政,而不注意到推行宪政所需要的客观条件,实际上是缘木求鱼。他们同时还指出,日本的立宪,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西方意义上的分权为基础的宪政,而是以“立宪”为政治象征外壳的开明专制政治,他们认为,立宪派错误地从日本“集权化”的“立宪”的假象中,得出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分权式立宪的必要性的结论,实际上是南辕北辙。此外,他们还充分注意到后发展国家为了应对危机与现代化经济发展,中央权力的集中,要比简单地分权更为重要。在他们看来,在当时的情况下推行开明专制,对于解决中国当时面临的问题,是更为合符实际。中国应该采取开明专制来实现早期现代化过程中最需要的政治整合,等等。
另一方面,人们也同样发现,立宪缓行派主张的“开明专制主义”在当时中国已经对广大的政治精英与士绅知识精英失去吸引力。实际上,庚子事变以后,清政权已经进入深重的权威危机阶段,这个政权已经失去转向开明专制的适宜时机。同时,民族危机的克服,需要更为广泛的社会动员,立宪的政治动员,在振作精神方面却起到其他政治选择难以取代的作用。这就使当时多数士绅官僚倾向于求助于源自西方先进国家的立宪政治而不是立宪缓行派主张的开明专制。
然而,立宪所需要的条件在中国是如此缺乏,从而使这种人们以为可以动员社会大众来克服危机的功能,却由于立宪的负效应而抵消。事实上,筹备立宪的潘多拉盒子一旦打开,政治参与引发的爆炸效应,如洪水般无法阻挡。
清末现代化过程就面临着这样一种深刻的矛盾:清末新政的立宪之争体现的就是这种深刻的两难矛盾。这种两难困境导致清末现代化处于进退失据的两难困境:要通过集权的开明专制来实现现代化所必须的政治整合,则清政权已经陷入合法性危机;要通过加快立宪来扩大政治参与,则由于立宪所必需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缺乏,而导致政治整合的严重困难。这种两难矛盾是清末新政失败的最重要原因。尽管如此,本文所考察的立宪缓行派对中国现代化过程中采取立宪政治所需要的条件的思考,对于制度决定论思潮的朴素认识,对于中西文化的差异的强调,恰恰是长期以来中国人所忽视了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后世中国人在采取源于西方的宪政制度作为新的政治选择基础时,他们的思想仍然可以作为一种历史思想资源,对人们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补充:一九零六年是中国进入译语世界的开始。这一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立宪是政治译语对现实产生影响的开始。由于对某一西方译语的误读,并以此误读改造中国现实,导致的结果又用新的译语进一步误读,产生更严重的困境。立宪在西方的原意是限止政府权力,但到了中国则变为君民团结上下一心的工具。然后以此来重构中国政治。于是一步一步走向崩溃。
在中国社会内部已经有了朴素的反译语观点。保守派提供了这样的最初的表现。
注 释
(1)王韬在进一步解释西方立宪制度的优点时还指出,“苟得君主于上,民主于下,则上下之交固,君民之分亲矣。内可以无乱、外可以无侮。而国本犹如苞桑磐石焉。由此而扩充之,富强之效,亦无不基于此矣。见王韬:《弢园文录外编》(光绪二十三年铅字本)卷四。
⑵ 郑观应:《盛世危言》卷四。 郑观应认为:“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广众益,用人行政,一至秉公,法诚良,意诚美矣。无议院,由君民之间多隔阂。……故欲藉公法以维大局,必先设议院以固民心。泰西各国咸设议院,朝野上下,同心同德。”正是这种政体,使西洋各国“合众志以成城,致治固有本也。”
⑶ 同上。
⑷ 《北华捷报》,1906年11月9日。
(5)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第三册,15页
(6)同上。
(7)同上。
(8)同上。
(9)“刘汝骥奏请张君权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107页,中华书局1979年出版。
(10)同上。
(11)“于式枚奏立宪必先正名不须求之外国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3 36页。
(12)同上。
(13)同上。
(14)同上。
(15)“拣选知县褚子临呈”,《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227页。
(16)《东方杂志》,丙午年,第二期,27页。
(17)“于式枚奏立宪不可燥进不可预立年限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305页。
(18)《东方杂志》,第六期,117页。
(19)《中国未立宪以前当以法律偏教国民论》,《东方杂志》,乙巳年,11期,225页。
(20)“赵炳麟奏立宪有大臣陵君之弊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资料》上册,123页。
(21)同上。
(22)《东方杂志》,丙午年,第9期,179页。
(23)“国会预备议”,《东方杂志》,丁未年,第二期,59页。
(24)《论立宪当有预备》,《东方杂志》,乙巳年,第二期,45页。
(25)同上。
(26)陆宗舆:“立宪私议”,《东方杂志》,乙巳年,第十期,169页。
(2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93,“宪政五”,11482页。商务印书馆出版。
(28)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二卷,第四章,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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