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摘要:
据@白鹿视频 报道:近日,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例:花某的父母当年超生,无法为花某的妹妹小芳办户口。妹妹小芳成年后认识了男子戴某,却因没有户口无法登记结婚,遂用姐姐花某的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姐姐花某则处离婚状态,在老家生活,养育两子。姐姐花某便将民政局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事实,向被告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民政局撤销姐姐花某与妹夫戴某的婚姻登记。女子被亲妹盗用身份证登记结婚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据@白鹿视频 报道:近日,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审理一起案例:花某的父母当年超生,无法为花某的妹妹小芳办户口。妹妹小芳成年后认识了男子戴某,却因没有户口无法登记结婚,遂用姐姐花某的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姐姐花某则处离婚状态,在老家生活,养育两子。
20年后,姐姐花某发现自己竟与妹夫戴某登记为夫妻,到民政局办离婚。民政局认为姐姐和其丈夫在老家办过离婚手续,无法再次办理与戴某的离婚登记。姐姐花某便将民政局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事实,向被告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民政局撤销姐姐花某与妹夫戴某的婚姻登记。
来源:白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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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这婚有效吗?法院判了
妹妹拿着亲姐姐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与他人登记结婚,姐姐能否起诉要求确认该登记行为无效呢?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行政纠纷,依法确认被告的登记行为无效。
2005年11月21日,彭大妹的妹妹彭丽英因未满18周岁,无法取得婚姻登记,遂拿着彭大妹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冒用了彭大妹的身份与第三人到被告醴陵市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
醴陵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发放了彭大妹与第三人的结婚证。后彭大妹与其恋人相恋后,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因先前的婚姻登记行为,导致彭大妹不能与其恋人登记结婚,其小孩也没有户籍。虽然其小孩已进入小学学习,但由于没有户口,目前无法获得学籍,彭大妹遂起诉至法院。
芦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彭丽英隐瞒自己真实身份,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骗取了婚姻登记。彭大妹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结婚登记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被告为彭大妹办理婚姻登记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为原告彭大妹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应当确认无效。
综上,法院作出确认结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婚姻登记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民政部门骗取婚姻登记,该登记行为应当确认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陶 琛
通讯员:罗丽芳
编辑:任喆 返回销售工作总结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