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二。第56条。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但是,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划定的停车位除外。道路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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