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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的安全、质量和环保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条例》和以及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2、第二条 搅拌站站长是本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3、技术负责人在项目部领导下负责对产品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4、第二章 搅拌站基本情况第三条 中铁二十四局向莆铁路JX-4A标项目部株良搅拌站位于206国道1667公里附近,占地面积10160.7平方米,其中搅拌场占地6689.3平方米,生活区占地3471.4平方米。
5、第四条 供料范围:主要为盱江特大桥、古竹大桥及架子六队的中桥和涵洞。
6、第五条 搅拌站构成:料场一个分已检合格仓和未检仓;钢筋加工棚两个;试验室一个;搅拌楼两座;活动房两座;厨房、餐厅、卫生间分开布置。
7、第六条 设备及生产能力:一号搅拌楼含有PL1600型配料机,JS1000混凝土机各一台生产能力50~60 m3/h;二号搅拌楼由HZS75搅拌站组成,生产能力为75m3/h。
8、第三章 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办法第七条 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
9、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10、第八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11、项目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
12、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 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13、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14、第九条 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
15、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
16、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
17、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18、第十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19、(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
20、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
21、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22、(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
23、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24、(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
25、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
26、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27、(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
28、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
29、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30、第十一条 项目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31、第四章 混凝土级配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一)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二)生产大方量混凝土时;(三)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四)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33、第十三条 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34、项目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
35、(一)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C20、C30、C40;(二)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五)不同外加剂品种:如普通外加剂、高效外加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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