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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历史课本上或政治课本上,都说的是世界经济全球化。 如果写论文,这儿有更现代的: 形势: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国际贸易量和国际资本流量迅速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占的地位越来越高,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配置格局形成。但是世界经济中不稳定因素也有所加强,金融危机、通胀危险、部分国家经济的长期衰退等都使世界经济问题更加复杂。 问题:南北差距过大,发达国家与发展国家在经济格局中地位不平等,部分地区贫穷、饥饿现象恶化,能源危机。
经济法的特征包括:1、(1)多层次、多种类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总体特征。多层次指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经济主体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多种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营规模、活动范围极不统一,是多种类的群体。(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互之间的不平等性。意志不平等的范围是:第一,在宏观管理活动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及经济公民之间依法产生的意志不平等。第二,在微观管理活动中,企业与其他分支机构产生的意志不平等。第三,在标准合同中,供需双方依法产生德意志不平等。(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进行活动只能是经济活动,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特征。——孙皓晖主编:《经济法学原理》,第328—331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 2、(1)具有经济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拥有一定的财产。(3)拥有自己的名称(姓名)、经济户口(“户口”)和住所或场所。——徐孟洲、吴宏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原理》,第51—52页,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应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是为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我国经济法律、法规可以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组织和公民的规定,通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对组织成立和存在的合法新的规定。B.对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范围的规定。(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须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王保树著:《经济法》,第70—73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4、(1)必须从事意志经济活动,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意志经济活动是指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活动。(2)地位高低不等、规模大小不同、经济成分各异的主体均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3)由于意志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形成了在纵向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特征。——张之光主编:《经济法学》,第78—80页,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5、(1)主体的范围广泛。经济法主体中既有国家机构、社会组织等一些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社会组织内部机构和企业职工。(2)国家十一总特殊的主体。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始终处于领导者、管理者的地位,国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经济法律关系;国家利益受到特殊保护。(3)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钟明钊主编:《经济法概论》,第36—37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6、(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大多数场合是社会组织。(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这里指社会组织)具有双重法律资格。——史文清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第6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
7、(1)主体的广泛性。(2)主体的特殊性。(3)主体的双重性。经济法主体往往具有双重身份,有时以这种资格出现,有时以另一种资格出现。——牟少岩主编:《经济法学》,第36—37页,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1994.
8、经济法主体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1)经济法主体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2)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参加者。(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学》,第55—5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9、(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领域内的微观单位这两大类。(2)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其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与调控,而市场领域内的微观单位,其活动宗旨则是以营利为目的。——马洪主编:《经济法原理新编》,第22—23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10、(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具有复杂性。一方面表行为同一个主体因参加不同内容的经济法律关系而拥有不同的征途体地位;另一方面表现为主体参加以经济管理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时,双方都不是以法人而是以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形式具有广泛性。这主要表现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像行政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那样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法人或自然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职能科室及其生产单位,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的承包户、个体经营户、合伙组织以及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这种隶属性表现为一是组织上的隶属性,二是意志上的隶属性。——李昌麟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法基本法律形式》,第443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11、(1)主体种类的广泛性与多样性。(2)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和相对固定性。(3)主体资格的对应性和双重性。——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第206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12、(1)主体资格既有多重性,又有特定性。(2)介入程度如何是确定是否具有主体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3)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贯以隶属性为主,临时管辖性为辅,平等性为特例。(4)经济法主体的组织形式具有复杂性。——杨心明主编:《当代经济法学》,第34—35页,同济大学出版社,1997.
13、(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2)经济法律关系中,调控主体是最重要的主体,它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选择性。调控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单方面设立、变更、废除经济法律关系,并以国家强制使市场主体接受和服从自己的意志,又可以多种形式激励、诱导、刺激、抑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3)权力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并不存在专门的权利主体和专门的义务主体,而且该权利和义务是互通的。——吕忠梅、刘大洪著:《经济法的法学和法经济学分析》,第97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14、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以下特性:首先,经济法主体必须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的参加者,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当事人。其次,经济法主体必须为经济法所承认。——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第93—94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15、经济法主体的特征,是经济法主体同非经济法主体相比较而具有的特点,主要包括:(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表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2)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具有非均衡性。——苏惠祥、邱本主编:《经济法原理》,第133—134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
16、经济法的主体参加经济关系,从事经济活动和领导经济活动。……经济法主体的另一特征,是它拥有从事经济活动和领导经济活动所必需的财产。……经济法主体的另一重要特征,就是它有领导经济活动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力和义务,即有经济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构成该主体的经济权限。……由此可见,经济法的主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具有一定的组织(组织上的统一)。(2)具有固定给它或属于它的财产(财产独立性)。(3)具有经济权利和义务(经济权限)。(4)对活动结果承担责任。(5)可以请求保护被侵害的经济权利。——(苏)B·B·拉普捷夫著:《经济法的主体》,载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编译:《苏联经济法论文选》,第69—71页,法律出版社,1982.
17、(1)经济法主体外延的宽泛性。(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特定性。(3)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4)经济法主体在法律形态和组织形式上的多样性。——杨紫烜主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经济法》,第73—7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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