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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摘 要:TRIPS协定为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了统一可执行的最低标准,打破了知识产权所固有的地域性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但是,由于TRIPS协定规定的统一标准过于维护权利人利益,部分超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能力范围,给国际贸易造成了新的障碍和壁垒。新的知识产权壁垒的产生,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因此,TRIPS协定对于国际贸易来说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关键词:WTO;TRIPS协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壁垒TRIPS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WTO框架内重要的多边国际条约之一。TRIPS协定的影响面大于以往任何一个协议,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个协议必将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里程碑。①在世界贸易体系内建立一个规范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TRIPS协定首开历史之先河,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都是由专门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来专门负责,而WTO框架内的TRIPS协定却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旨在解决国际贸易领域内知识产权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确立统一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一点来讲,TRIPS协定打破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为国际贸易特别是知识产权贸易的自由发展开拓了渠道。但是,对于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该标准又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而发达国家坚持TRIPS协定,严格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否则就限制不符合标准的国家的产品进口到发达国家。由此看来,TRIPS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又限制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为国际贸易设置了新的障碍和壁垒———知识产权壁垒。一、知识产权壁垒及其表现形式所谓知识产权壁垒,是指由一国实施或支持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口限制措施,或者凭借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②知识产权壁垒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壁垒,它具有隐蔽性、歧视性和报复性等特点,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造成严重的威胁,致使发展中国家遭受了严重的利益损失。TRIPS协定开篇便承认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其具体条款又给予权利人以过分的保护,而且对于能够促生知识产权壁垒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这些都进一步导致发达国家利用其建立的知识产权壁垒来掠夺巨额的贸易利益的结果。对此,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指出,世界经济竞技场在实行TRIPS协定之前就已经不平等,而TRIPS协定的出现更加深了这种不平等。TRIPS协定下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知识产权与国际标准相结合产生的贸易壁垒。传统的技术贸易壁垒表现为强制的或非强制的技术规定及各种技术标准。标准的实质和核心就是技术体系中对应于技术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本身就可能成为国际贸易合作的障碍,特别是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国际技术标准表现为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特点。高新技术领域的发明人既享有对该发明的专利权,同时由于该领域公知技术的空白,他又可以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其对该项专利的垄断,发展中国家要达到相应的标准就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加之专利权使用费,高额的费用令发展中国家不堪重负,严重影响和限制了高新技术的流通,形成国际贸易障碍。发达国家甚至利用其现有的高新技术专利将相关领域的发明均申请专利,构筑了强大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的城墙,将发展中国家高新产品的研发宥于其中,一旦用到相关技术就会造成侵权,极大地限制了新产品的开发空间。因此可以看出,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所产生的杀伤力远远超出了传统的技术贸易壁垒。国际标准化组织及一些工业化团体经常把一些标识注册成证明商标,如ISO9000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等等,本身就代表了一定的技术标准,这些认证和标志已被普遍应用到现实的商品流通中,并且一些国家或企业往往把具有某种认证和标识作为进口商品的必要条件。如果某专利产品同时具有已认证的标识或驰名商标则该产品就受到了双重的权利保护,即使产品的专利权过期,商标权仍会延续,要使用该商标仍需付费。因此,证明商标也成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③(二)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包括权利的国内用尽原则和权利的国际用尽原则。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关系到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权利的国际用尽原则是指,经权利人或被许可人第一次售出后的知识产权所覆盖的产品,该产品之上的权利在国际范围内已告终结,产品的使用、分销、转售、许诺销售,不受权利人的限制。权利的国际用尽原则是平行进口合法性的理论基础。而权利的国内用尽原则,突出强调了地域性的权利用尽,也就是说权利人或被许可人第一次售出知识产权所覆盖的商品后,其权利在一国地域内穷尽,但并不影响域外的权利效力。该理论禁止平行进口。
而发展中国家作为知识产权的输入者,试图寻求更有利的引入知识产权成果的途径,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行为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平行进口问题上冲突尖锐。说到底平行进口是由国际价格差造成的,即产品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存在不同的销售价格,导致价格差的产生存在着很多的因素,包括:(1)不同国家和地区因不同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决定某一产品在该区域是否有市场需求,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力;(2)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原料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存在很大差距,导致同一商品存在不同的制造和销售成本;(3)各国政策措施也会影响产品的价格,如政府可以对某种行业提供政府补贴间接降低产品价格,或者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发布限制令,强行限制某种商品的销售价格。价格差是不可调和的,同时是由市场经济决定的。因此,商品在市场的作用下基于趋利性的需要,由低价位的国家向高价位国家流动。虽然国际贸易自由化鼓励商品的自由流动,但权利人为了维护其利益必然尽力阻止知识产权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自由流动,平行进口问题由此备受关注。目前,关于平行进口是否合法的问题仍存在争论,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也不同。TRIPS协定对此问题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因此各国有权依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适用平行进口的规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禁止平行进口就有可能形成国际贸易壁垒。(三)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属于私权,民法对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作出了限制,权利之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正当权利以维护其利益,对其作出限制以保证公众利益。如果权利人超出合法的权利范围,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则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显然知识产权的滥用会加强权利人的独占垄断地位,不利于商品的自由流通,对国际贸易自由化产生负面影响。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1.搭售。即权利人强迫知识产权产品的购买者在购买该产品的同时,必须购买附带的其他产品,而不论此附带产品是不是购买者所需要的或其愿意接受的。此种不合理的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其结果在著名的“微软垄断案”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2.联合经营。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将某一领域的知识产权集中起来形成一个享有知识产权的集团,它们内部可以互相使用知识产权,集体授予他人使用许可。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行业垄断性质,限制行业内的竞争,也限制了被许可人自由选择适用某一知识产权的权利,从而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3.歧视定价。在知识产权贸易中销售商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与成本无关的差别价格销售行为。例如,微软Windows98中文版本在我国的销售价格是1998元,而在美国仅109美元;Of-fice97中文专业版在我国销售价为8760元,而在美国仅300美元。微软给中国电脑企业OEM的预装软件定价为690元,而给IBM的不到10美元。⑤4.网络著作权的滥用。按各国传统的著作权法,公众可因科研、教学、个人研究的需要而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在互联网上许多应为大众知悉的信息被网络商及版权人封锁起来,如一些应当公开为公众服务的商业信息、报刊、已发表文章、法律法规、国内外法院判决的案例被汇编成数据库而受到特殊保护,此种信息垄断会妨碍著作权客体的交流及商务活动的展开。⑥(四)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贸易对象具有选择性。如果说世界上大部分的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还不如说世界上超过80%的知识产权均被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控制着。这些跨国公司并不急于将手中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投入使用,一次性地收取专利使用费,而是申请注册了多个专利试图垄断整个行业利益,限制他人在此领域的技术创新,长此以往以维持行业内的垄断地位,为其带来攫之不尽的垄断利润。为了有助于国际技术转让而申请国际专利只是极少一部分,绝大部分专利权的获准都是具有战略防御意义的,或者意在掌握这项技术产品进口权的贸易利益,或者是为了控制战略的研究要道。⑦由于大部分跨国公司都抱有这样的目的,使得大量的知识产权没有在现实中得以运用,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跨国公司倾向于向其分公司或子公司转移技术,以扩大其垄断地位,或者将其手中的专利作为交换对象,换取其他科技实力雄厚的公司所拥有的对其有用的技术。由此可见,跨国公司在“认真”地挑选其技术贸易对象时,主要的标准就是与该对象的贸易可以扩大或增强自己的垄断利益。至于发展中国家想要获得某项专利许可,要么拥有可用来交换的高新技术成果,要么就得接受由跨国公司开出的天价授权许可使用费。跨国公司费尽心机地抢占高新技术发展空间的制高点,对发展中国家在该领域的自主研发形成了包围圈,使得本来起步较晚的发展中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更加举步维艰,也进一步限制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五)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措施。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强烈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通过一系列国内法措施强迫他国接受其保护知识产权的高标准。如美国国内法“特别301条款”和“337条款”,通过这些规定,美国随时准备对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的国家发起责难,限制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在今天的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条件下,强国对于弱国的“掠夺”,将更多地通过出售知识产权和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产品而进行。⑧二、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壁垒的促进作用毫无疑问,TRIPS协定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规范市场秩序、解决矛盾冲突等方面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与此同时,TRIPS协定对所有成员方(对最不发达的国家所作出的特殊规定除外)适用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不论成员方的现实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何种程度,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确实带来很多现实困难。发达国家凭借TRIPS协定来实现其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由他们制定的规则要求。因此,TRIPS协定在客观上促进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形成。(一)TRIPS协定对权利用尽原则未作规定,使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受到置疑。如前所述,平行进口直接关系到一国的知识产权利益及权利人利益,知识产权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领域所占比重越大,这个问题就越受到关注,因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成为各国争论的焦点,成为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早在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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