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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论文范文,农机安全生产论文

2024-01-21  本文已影响 669人 

今天中国论文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毕业论文、职称论文、论文查重、论文范文、硕博论文库、论文写作格式等内容。1. 农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9月17日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02月0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一、删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二款第二项中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修改为“营业执照”。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款第二项中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修改为“营业执照”。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 农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 检查农机设备的安全装备情况,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2. 检查农机设备的操作规范,确保操作者按照规范操作;

3. 检查农机设备的使用环境,确保环境无安全隐患;

4. 检查农机设备的检验合格证,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5. 检查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确保驾驶人员具备合格资质;

6. 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状况,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7. 检查农机设备的排放情况,确保排放符合国家规定;

8. 检查农机设备的操作者是否穿戴安全装备,确保操作者安全操作。

3.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第一要准备好农场技术和业务方面的相关知识和技术要点。

第二要准备好农场农机和设备等相关技术要点和使用规范。

第三是准备好农场需要的相关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方面的发言稿。

第四是准备好要在农场大干一场的相关行头和相关事宜。

4. 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化管理,提高农机化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国营农场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和国营农场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使用维修与更新换代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农机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运用经济、技术、行政、法规等措施,对农业机械选型、配套、使用、维修、改造和更新等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农机设备技术状态,保证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农业生产任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实行农机标准化管理,是国营农场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各垦区要制定各项农机化管理标准,使农机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第五条 国营农场场长必须履行农机化管理职责。农机化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标准,如机车完好、效率、能耗、安全等应列入场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六条 国营农场要重视机务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机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培训,保持机务队伍的相对稳定,建设一支与农机化管理和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机务队伍。

第七条 农机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农机化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国营农场负责农机化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各级组织和管理人员职责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部门必须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并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农机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农机化宏观管理,制定本垦区农机技术装备政策及农机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负责本垦区农机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本垦区农机化管理的经验交流,开展农机管理标准化评比活动和农机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负责编报本垦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和统计报表。

第九条 国营农场场长对全场农机化管理负全面责任(或授权机务副场长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农业机械化和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并检查机械作业计划、技术保养计划、技术革新计划、修理计划、油料物料配件计划、机务人员培训计划和各项机务定额等的执行情况。

(三)主持制定农场农机化发展规划、农机更新改造规划、农机化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大修理(定期修理〈下同〉基金提存管理办法等,审定农机投资、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组织农机管理标准化评比活动,及时、准确掌握和分析全场农机工作动态,检查农机化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机械化增产措施的执行情况,制止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机械化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组织农机科学实验、更新改造和机械化试点工作,推广各种节能措施和农机新技术,搞好技术协作。

(六)组织全场机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负责机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对重大机械事故负责作出结论和处理,并承担应负的责任。

(七)组织农场农机修配厂的修理工作。

(八)总结交流机务工作经验,按时提出机务工作总结报告和农机化统计报表。

第三章 机械作业

第十条 田间机械作业,必须符合农业技术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实现田间机械作业标准,保证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完成生产任务。

第十一条 新的和修后的动力机具要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及时填写技术档案,确认技术状态正常,方能投入作业。

第十二条 按照机械作业计划,作业前要进行本地块区划,确定行走路线,训练好标准作业手,做好各项物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具要合理配套和合理编组,采取正确的作业方法。作业机具要正确安装调整,达到技术标准,方能参加作业。

第十四条 建立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实行机车组自检和专人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质量不合格的,要及时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排灌机械、运输机械以及粮食处理、饲料加工、林、牧、渔等非田间作业机械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遵守使用保养规定,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章 技术保养

第十六条 各种农机具要认真贯彻“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切实执行技术保养规程,动力机械要按主燃油耗量确定保养周期,按时、按号、按项、按技术要求进行保养,实现技术保养标准,确保机具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拖拉机和各种动力机械要做到五净(油、水、气、机器、工具),四不漏(油、水、气、电),六封闭(柴油箱口、汽油箱口、机油加注口、机油检视口、汽化器、磁电机)一完好(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 农具要实行常年修理,达到三灵活(操作、转动、升降)、五不(不松旷、不钝刃、不变形、不锈蚀、不缺件),一完好(技术状态)。

第五章 机具和油料、物料管理

第十九条 机耕队(生产队)要统一规划机务区,建立三库(机具库、零配件库、油料库)、一间(保养间)、一场(农具停放场)。机务区地势应高燥、平坦、便于农机具出入。要远离居民点,四周设防火道和排水沟,并进行绿化。

第二十条 保养间要配备必要的机车保养和农具检修工具、设备和检查仪器,实行专责管理,保养时要注意节约油料、零件、材料,提高工效,保证质量。

第二十一条 农具管理要落实到人,固定停放地点。农具停放场包括长期停放场(内设调整平台)和临时停放场。长期停放的农具应技术状态完好,排列整齐,涂油垫起,不准乱拆乱卸。容易变质、变形、锈蚀的部位,如电器、胶制品、纺织品、链条、刀片等应清洁后入库保管。

第二十二条 油料要严格分清牌号,按类存放,装油容器和加油工具要保持清洁。汽油要单库存放,柴油必须经96小时以上沉淀,实行缓冲卸油、浮子取油、多级过滤、密封、计量加油等方法,黄油要有加注器,混各油要有搅拌器,要认真搞好废油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推广节油经验。油库要有可靠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油料、配件、材料的入库和领发,必须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做到账物相符。配件、材料要根据保管技术要求,摆放整齐,定期维护,防止腐蚀生锈,受潮变质或受压变形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机具送修、竣修时,交接双方要共同检查验收和填写技术档案,清点工具、备件及附属设备,办好交接手续。

第六章 农机修理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计划预防维修制度和大修基金提存制度。实现机具的计划修理和常年修理。积极采用以技术状态监测为基础的修理方法,严格遵守维修规程,执行修理技术标准,改进修理工装,提高检测技术和修理工艺水平。

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汽车、内燃机大修,必须由有大修能力的农机修配厂承担。农机修配厂要保证大修机车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功率、耗油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实行三包,并有明确的保修期限。

第二十七条 要在保证修理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做好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修理资金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农机修配厂要加强修理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保证设备精度,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七章 农机技术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九条 国营农场应根据农机设备的技术状况、农机化发展规划和装备政策,编制农机技术改造与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研制和革新的机具设备,必须经过实地试验、鉴定,确有成效方能组织推广。

第三十一条 农机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应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农机技术改造和更新,不足部分应从农场利润留成、集资等多渠道解决。

第三十二条 农机设备出租、转让或报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出租、转让、报废农机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农机技术改造与更新。报废机具不准再使用或者转售,应分解办理。

第八章 技术档案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汽车、内燃机等动力机械,各种农业机械及修理设备,要建立技术登记簿、修理鉴定检测记录、设备卡片等技术档案,做到记载准确,填写及时,字迹清楚,数据齐全。

第三十四条 主要机械设备都应有班次工作记录。当班要如实记载,各项基础数据必须切实准确。

第三十五条 技术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常年保持完整清洁。

第九章 统计与核算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统计与核算工作,把机务统计纳入正规的统计渠道。

第三十七条 统计资料要填写及时、准确、全面、清楚,并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

第三十八条 实行定额管理,搞好单车核算,做到任务有要求,消耗有定额,质量有检查,成本有核算,阶段有经济分析,年终有决算。

第十章 机务人员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九条 机务队伍必须做到定员定额,相对稳定。机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级,要与农机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报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机务人员实行分级培训。各级农垦管理部门重点培训机务管理干部;国营农场重点培训驾驶、维修、操作人员。采用代培、轮训等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实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机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要充分利用职业高中农机班和技工学校有计划培训农机后备人员。机务管理干部必须具有中专以上的专业水平。现职农机管理干部要进行必要的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技术、业务考核制度。机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核,考核成绩应记入个人技术档案并作为任职和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安全监理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二条 机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农机安全监理规章、安全操作规程和道路交通规则。各级领导要重视安全工作,制定、落实安全措施,配齐安全检查设备,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每项作业前,都要对全体机务人员和作业辅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做好安全监督和技术状态监督工作,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执法。

第四十四条 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考试合格,驾驶员应持有驾驶证,农具手应持有操作证。无证者不准开车、操作。

第四十五条 建立事故呈报制度。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机械严重损坏事故,都要及时逐级上报。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对事故要认真总结经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四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劳动保护,不断改善机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章 评比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要大力开展农机管理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标准化机车组的评定由机耕队(生产队)负责组织,上报农场审批后,颁发标准化合格证。标准化机耕队(生产队)和标准化农机修配厂的评定由农场负责组织,上报管理局审批后,颁发标准化合格证。标准化农场的评定由管理局负责组织,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垦部门审批后,颁发标准化合格证。对不能保持标准化合格要求的,可按审批权限收回其标准化合格证。

第四十八条 对获得标准化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农场要结合每年的评比活动,开好总结发奖大会,大力宣传标准化单位和个人的事迹,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违犯农机管理有关规定和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或管理很差,影响生产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重大事故,还要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负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集体所有制和职工个人拥有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纳入农场农机管理的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5.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农机局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业机械和设施农业工程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规划、指导全区农机

生产、工程开发、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负责农机行业的科研工作,组织重大科技攻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机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

和申报,指导组织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监理工作,组

织农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负责农业机械的推广许可证的发放、管理,负

责农机质量和监督管理;管理发展农机化事业的各项资金,负责全区农机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农

用救灾用油的分配和农机供油网点的管理;负责全区农机销售和维修网点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6. 农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2020年秋收暨安全生产工作会,及早谋划、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秋收时节安全生产工作,为秋收保驾护航。

会议要求:各村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农户安全意识。结合秋收和交通特点,充分利用重要节点、各类会议、、广播村等形式,向农户宣传农机安全、道路安全、秋收防火安全等知识。

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和农用三轮车违规载人、占道行驶、超载拉货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醒农户牢记交通安全准则,防范车祸,切实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7. 农机安全是什么

农机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机经销等,跟农机有关的服务项目。

1、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农机具规模作业、配套作业;引进新技术、新机具、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2、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维修、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3、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提高本社农机作业质量,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帮助做好农机维修保养工作,创立农机服务品牌;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8. 有关农机安全方面的问题

农机从业人员安全告知书

  尊敬的农机从业人员:

  你们好!你们在农业生产战线上辛勤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你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农业机械作业条件复杂,乡村机耕道路多变化,农民群众安全意识不强,稍有疏忽,农机伤亡事故就可能发生。建设平安农机、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因此,要防范农机事故,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就要严格遵守《农机化促进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绵竹农机监理所提醒农机从业人员必须做到:

  1、拖拉机、收割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和《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注册登记,申领号牌,农机具方可作业。

  2、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农机操作培训合格,持驾证方可操作农业机械。申领驾驶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和《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驾驶证六年到期按时换证,驾驶员应主动接受交通、监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必须按照农机操作程序规范作业,拖拉机运输机组必须购买法律规定的交强险。

  4、拖拉机、收割机每年要审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根据《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连续三年不参加年检审的拖拉机、收割机将公告注销。注销后停止使用,不得使用注销、报废、检验不合格或安全设施不全的农业机械。如使用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5、驾驶员在生产作业时要精力集中,不准吸烟、闲谈、打闹或瞌睡;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6、新的或大修后的拖拉机、收割机,不经试运转不允许投入负荷作业。

  7、严格执行保养操作规程减少故障的发生;拖拉机不得带病作业;随时注意水温油压的情况;必须在停车媳火后才能对拖拉机、收割机进行保养。

  8、照明设施不齐全的拖拉机、收割机,不准参加夜间作业。检查或添加燃油时,不准用明火照明;冬季不准用明火烤车,以防火灾。

  9、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服从镇交管办、农机监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

  10、拖拉机、收割机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刹车可靠以确保作业安全。

  11、通过桥梁、渠道、堤坝、渡口时首先要减速,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通过村庄、路口时要减速,以防止有人横窜过路。

  1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超载或客货混装,拖拉机不允许载人,严禁酒后驾驶。

  13、农机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活动;经常提醒自己遵守安全法规,小心谨慎,安全驾驶和操作。

  14、如道路上发生事故应积极上报交警队和派出所。如田间发生事故应报拖拉机所在镇(乡)交管办和农机监理所,不得隐瞒、谎报。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做好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望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们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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