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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在金融保险工具的应用

2021-11-12  本文已影响 51人 

  金融保险工具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有效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完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可以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辅助政府进行自然灾害领域的社会风险管理,强化事前风险预防和事中风险控制,降低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提供灾后损失补偿。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金融保险能够及时为受灾群众赔付保险金,有利于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和有计划地安排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运用金融保险工具,可以促进以政府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模式转变,将事后的受灾损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我国金融保险工具实践与探索

  保险类型。农房灾害保险。截至目前,农房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区市,广西、浙江、贵州、广东、福建、云南等台风、洪涝灾害频发且地质条件较为恶劣的地区业务规模较大。在国内农房保险试点过程中,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创造了体现省际特色的农房保险运作模式。农业灾害保险。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尤其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印发之后,农业保险的发展明显加速。近年来,农业保险的商业模式不断创新,传统的农业保险主要面向农业损失进行保险,同时各种基于互联网的农业保险形式不断充实到农业保险中。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又称为“自然灾害民生保险”“自然灾害救助补偿保险”,是由政府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当发生因自然灾害造成群众人身伤亡或失踪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与政府签订的投保协议约定对受灾群众进行资金补偿的一种保障机制。近年来,我国延伸了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创造出更符合居民保险保障需求的组合险种,提高了居民基本风险保障水平。重大灾害保险。2008年汶川地震和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两次巨灾对政府财政造成了不小的压力,而国内保险机构赔付率却不足5%,这引起了政府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高度重视。2014年6月,我国首个重大灾害保险试点在深圳正式启动。随后,宁波、云南等地结合自身实际,在制度设计、政府支持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国金融保险工具的不足。与优秀的国际经验相比,我国现有的保险工具在防灾减灾中的应用尚有不足:一是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政府补贴等政府救援方式作为我国目前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处理的重要手段,对金融保险工具的需求产生了挤出效应。当政府在巨灾风险中承担了更多风险转移和分散方法时,人们会更依赖于政府,从而降低了个人购买巨灾保险管理巨灾风险的积极性。此外,人们普遍对自然灾害类金融保险工具不够了解,认可度较低,因而对此类金融保险工具购买意愿相对较低。二是制度机制尚不健全。在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制体系,对其运作模式、保障范围等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出台过相关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一般限于笼统的政策性号召性文件,相关的立法和应急方案也多为政府的灾后救济制度,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这也限制了此类金融保险的发展。

  对策建议

  加强制度设计。为在防灾减灾中运用金融保险工具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应进一步筹划顶层设计,制定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框架体系,完善支持政策。建议监管部门要推动建立保险业内防灾防损的合作机制,整合资源,强化行业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推动全行业共同参加社会防灾防损服务工作,提升全行业的防灾防损服务能力。做好资金保障。按照市县级财政负担50%—60%,省级财政奖励30%左右的形式,居民个人负担5%—10%,大灾巨灾较重的省份,省市县三级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20亿元资金缴纳自然灾害保险费(若按1:20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额度可达400亿元)。资金可从全省各级财政预备费中,按一定比例由各级人大授权拨付,或建立自然灾害专项基金支出。引导保险企业积极参与。建议确定1-3家有实力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给予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鼓励其将自有服务体系与政府灾害救助体系有效衔接,鼓励其按上年实收保费余额60%用于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和防范,探索这部分资金与国家地灾治理、生态修复、森林防火等专项资金有效对接使用的体制机制。

  作者:项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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