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合作可以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仍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之间缺乏深度合作,此外该合作机制还存在着监管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论文介绍了“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发展与现状,并对其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的对策建议,以期助推“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在农村金融体系中,信贷机构可以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所需的资金,但是由于缺少合适的抵押品,往往会出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而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提高农户的信用等级,降低违约风险。“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1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发展与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合作越来越重视,很多政策文件中都提及了二者的合作。2019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凸显了国家对二者合作的重视。我国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广东省的“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模式,安徽省的“农业保险+小额信贷”模式,以及新疆的“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1]“农业保险+小额贷款利率优惠”模式最早由广东省佛山市在2007年试行。若农户购买了农业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的保费补贴,并且在申请农业贷款时可享受5%的利率优惠,该模式不仅减轻了农户的还款压力,还提高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2009年,安徽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关于开展农村“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拉开了安徽省探索银保合作的序幕,为促进当地草莓业发展,合肥市长丰县与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开展“信贷+保险”合作,在2009年8月19日推出首个试点产品“草莓种植信贷保险”,当农户因故不能还款时,保险赔款优先理赔给银行,有效降低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是新疆主要实行的合作模式,信贷机构将农户是否办理农业保险纳入信贷审核环节,要求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但政府会就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除了上述三种较为典型的合作模式外,近年来在政策鼓励下,河北、山东、江苏等多个省份都陆续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探索。2010年,张家口沽源县人民银行支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开展了“公司担保+保险+信通卡质押”合作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与阜平县人民政府举行“政融保”金融扶贫项目合作签约,开创了“金融扶贫、保险先行”的阜平模式,该模式是保险精准助力扶贫的积极探索,有效解决了阜平县农户“贷款难”问题。2014年,山东济南长清农信联社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探索“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银行贷款”模式。2016年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出创新性的银保合作产品———“农业保险贷”。[2]
2我国“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2.1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
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二者合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农业保险发挥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分散农村信贷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促进农村信贷的发展。[3]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足是限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实行的是“广覆盖、低保障”策略。然而,保障水平与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中国农业保险保障研究报告(2019)》中指出,我国农业保险总体保障水平是美国的1/5,加拿大的1/3和日本的1/2,保障广度有较大提升,但保障深度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多数农险只保物化成本,如种子、化肥等投入,尚未覆盖人工成本。以河北省为例,除35个试点大灾保险的产粮大县外,其他地区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每亩的保额分别为500元/亩,400元/亩,620元/亩,保额水平较低,仅能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损失补偿能力有限。农户即使投保农业保险,也不能充分分散农村信贷机构所面临的信贷风险。[4]
2.2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缺乏合作
虽然很多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但是大多数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的合作仅仅是业务上的简单对接,二者合作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各自的发展,而不是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未能很好地实现保险公司、信贷机构和农户“三方共赢”。[5]很多保险公司向农村信贷机构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委托信贷机构利用其广泛的网点代销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销售渠道。目前二者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资源共享机制,导致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时,不能充分解决产品和需求不匹配的现象。
2.3缺乏监管及法律法规
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二者的合作同样离不开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确保农村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维持农村信用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还存在某些问题,比如银保监会的监管重点还是放在大城市,对偏远地区的监管还比较松懈;农村金融监管缺乏动态跟踪,监管工作落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等。[6]此外,金融监管本质上就是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因此农村金融监管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7]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进行约束,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仅会增加二者合作的风险,还易引发各种纠纷损害农户的权益。
3发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机制的建议
3.1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扩面、增品、提标”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农业发展的总思路,也是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的重要途径首先,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使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的提高可以使农业保险更好地发挥风险保障作用,稳定农户收入,进而提高农户的贷款可获得性。其次,我国地大物博,各省市都有自己的特色农产品,比如新疆地区的哈密瓜、薄皮核桃;西藏地区的耗牛、藏猪、青稞等。目前很多贫困地区的农户就是以种植当地特色农产品为主,但许多地方特色农产品还没有相应的农业保险,各地应该因地制宜开发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并逐步提高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如此才能使得农户可以购买到相应的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发挥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
3.2加深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之间的合作
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之间应尽快建立完善的资源共享机制。第一,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一同建立客户数据库,并利用各自优势,加大对农业信息的收集,不断完善数据库。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与完善,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获取信息的成本,还可以减少双方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信贷机构能够有效地降低信贷风险,而保险公司能够降低其所面临的逆选择及道德风险。第二,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应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比如根据农业经营主体与小散户的不同特点和需求,分别设计合适的银保产品,满足二者的多样化需求。第三,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应加强人力资源共享,双方应重视人才在合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信贷机构销售人员的保险专业素养,加快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另外,还要提高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使其能够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而不是为了降低信贷风险进行捆绑销售。
3.3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2018年4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举行了揭牌仪式,正式挂牌运行,我国由“一行三会”转为“一委一行两会”,进入金融监管新时期。银保监会的成立为解决农村金融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提供了契机。在此背景下,银保监会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贷+农业保险”模式的风险防控工作,大力开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要对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3]其次,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补充或专门立法,制定针对“农业保险+农村信贷”的法律法规,使监管有法可依。比如尽快制定我国的《农业保险法》。目前我国主要的金融监管法律和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中都没有对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合作的规定。《农业保险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也能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合作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张天琪
返回保险论文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