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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险发展及建议

2021-06-28  本文已影响 602人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经济飞速发展、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型,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日益显著,如何保证这些特殊老人的健康幸福生活,成为了当前我们所面临的一大难题,这是社会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民生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主要发达国家均通过设立长期护理险来解决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我国于2016年在部分省市开始了长期护理险的试点,2020年继续增加试点城市,虽然已历经四年的试点,但长期护理险要真正在我国开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已有的试点经验,找出长期护理险的现存问题,并具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促进我国长期护理险的发展。

  关键词:长期护理险;人口老龄化;失能老人

  长期护理险的简介

  (一)定义

  长期护理险是指被保险人由于年老、发生意外或慢性疾病,失去或部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在疗养机构或家中接受他人的照顾护理,对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险种。关于长期护理险的定义,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第一,长期护理险隶属于健康险的范畴。第二,该险种有特殊的期限要求。比如:被保险人失能或失智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第三,长期护理险的给付形式有现金给付和实物给付之分。现金给付即补偿服务费用,实物给付即直接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四,注意与医疗保险相区别。长期护理险一般不涉及医疗领域。

  (二)原因

  我国进行长期护理险试点的原因具体有三点。第一,人口老龄化。国际上一般认为如果一个国家60岁以上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比重达到10%及以上或65岁以上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比重达到7%及以上,那么该国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阶段,而我国早就达到了这个标准。老年人口的增加,也就意味着失能老人的增加。第二,家庭结构转变。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了几十年,导致家庭结构趋向于核心型,即家庭中的子女变少,这降低了家庭的照护功能。如果家庭里有一个失能老人,就会大大地增加年轻子女的生活负担,也就是所谓的“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第三,经济的发展,医疗条件的改善,极大地延长了当代人的平均寿命。这无疑是件好事情,但也意味着长寿的老人越来越多。

  (三)意义

  在我国实施长期护理险的意义在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方面涉及得较少,而长期护理险的出现,正好可以弥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空白。同时也可以减轻失能老人家庭的经济负担,失能老人可以得到专业机构的照顾护理服务,减轻了其亲属的压力,解放了社会劳动力。提高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实施长期护理险之后,失能老人可以得到更专业、更全面、更高质量的护理服务;促进养护产业的发展,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失业率,我国的护理行业目前处于供小于求的状态,长期护理险的实施,一定可以促进社会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涌入护理行业。

  长期护理险现存问题

  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上海市、山东省青岛市等为全国首批长期护理险试点城市。2020年5月,医保局和财政部下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增河南省开封市、山西省晋城市等为试点城市。长期护理险的试点,虽然取得诸多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长期护理市场供需不匹配

  我国的长期护理市场目前的情况是供小于求。我国人口基数大且老龄化速度快,失能老人多,失能情况多样,故对长期护理的需求旺盛且多样。但是我国的长期护理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并不发达,长期护理机构少且基础设施落后,所提供的护理服务质量偏低且单一,并不能有效地满足失能老人对长期护理的需求。除此以外,我国老年人受传统的安土重迁思想影响,更希望在家中接受护理服务,而我国的长期护理多以机构护理为主,很少提供上门服务,这属于供需结构性矛盾。这不仅导致失能老人的需求无法满足,还会产生相关的护理疗养资源浪费。

  (二)筹资渠道单一

  长期护理保险在启动之初,其资金来源于医疗保险基金,这可以理解。但在长达四年的试点实践中,我国部分试点城市的长期护理险筹资依然是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剩下的试点城市虽然设立了多元化的筹资渠道,但依旧是医疗保险基金占主导。这导致我国的长期护理险缺乏独立性和可持续性,因为长期护理险是个独立险种,和医疗保险保障的范围并不一致,但资金来源一致,且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医疗费用的上涨,医疗保险基金自身的资金压力会逐渐增大。长此以往,必定会入不敷出,爆发财政危机,我国的长期护理险能不能持续开展下去是个问题。

  (三)商业性长期护理险发展缓慢

  商业性长期护理险可以弥补我国长期护理险的不足,为需求者提供更多选择,满足多样化需求,还可以促进我国长期护理险市场的良性竞争。然而,我国目前的长期护理险是由政府主导,商业性的长期护理险并不发达。其原因主要有:首先,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长期护理险出台相关的法律规章,很多实际操作缺乏判定依据,导致许多投资主体并不敢涉足长期护理险;其次,商业性长期护理险保费较高且我国老年人思想保守,导致商业性长期护理险难以得到需求者的信任;最后,商业性长期护理险自身存在道德性风险、给付形式单一、产品设计不够科学合理等。

  (四)缺乏高素质的长期护理服务人才

  数量上,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需要长期护理的失能老人数量增长迅猛,但是我国相关的护理人员严重匮乏,数量不对等。主要是因为护理行业平均薪酬不高,工作压力大,任务繁重,社会对护理职业存有偏见,就业前景不明朗,付出与回报不匹配。质量上,护理人员的道德素质与专业素质过低。目前社会上护理人员“虐老”现象时有发生,道德风险偏高;我国的护理人员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持证率较低,并没有专业的护理知识和实践能力,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人员需要同时具备医学、营养、心理、护理等多方面专业知识,而我国护理人员普遍学历低、年龄大,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五)监管体系不足

  我国长期护理服务的管理部门定位不明确,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民政局负责失能评定等,相关的管理部门交叉重叠,责任不明确;监督管理体系不到位,长期护理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我国的监管部门并没有监管经验。监管缺位的后果是:护理行业准入门槛低,护理机构质量参差不齐,提供的服务质量偏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项服务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长期护理险与原有的涉老保障之间缺乏衔接,从而导致相应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运行成本偏高。

  发展建议

  (一)扩大长期护理市场的供给

  首先,大力发展社区护理服务。老年人一般愿意居住在自己熟悉的环境,居家养老可以更容易让老人得到亲人的照顾,提高失能老人的幸福指数和生活质量。其次,促进商业性长期护理险的发展。政府一方面要对商业性长期护理险的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必要的监督,鼓励其提供多样的护理险模式;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民众对商业性长期护理险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最后,支持护理产业的发展。引入竞争机制,促进行业的优胜劣汰,探索多样的经办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长期护理行业,完善护理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制订统一的服务标准。

  (二)完善长期护理险的多元化筹资机制

  长期护理险制度设立之初,资金通过医疗保险基金划拨是无可厚非的,但随着制度的运行以及试点范围的扩大,应当逐渐减少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依赖,实现其独立运转。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应明确各自的筹资责任,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趋势以及长期护理险资金压力等制订可持续的筹资办法。除此以外,要拓宽筹资渠道,整合社会上的涉老资金;充分发挥慈善捐赠、福利基金的作用,建立与社会保障发展相适应的动态多元化筹资机制,多方共担费用,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降低资金短缺风险。

  (三)加强长期护理人才的培养建设

  第一,广泛吸收长期护理人才。要使得更多人从事长期护理行业,就必须提高该行业的平均薪酬,让从业人员的付出与回报对等;同时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社会要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第二,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系统培训。要设立更多的培训机构,对在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重视学校教育,各类高校以及职业院校要迎合社会需求,重视护理、心理交叉人才的培养。第三,建立奖优惩劣制度和动态评估机制,设立统一的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健全护理人才的职业资格认证。

  (四)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完善相关的法律规章。国家层面要积极探索关于长期护理险的法律法规,立法先行是基于国际经验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有利于长期护理险制度的推广实施,还为监管人员提供了监管规范,有利于提高其监管水平。监管人员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鉴于长期护理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监管经验缺乏,所以监管人员要努力了解长期护理险以及相关的行业、制度,试点期间可以参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进行监管。设立统一的行业标准。必须设立统一的失能评估标准、护理机构监管标准、护理人员的服务等级标准等;同时完善不同管理部门的功能衔接,合理分配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管。

  作者:原帮成 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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