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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法律实习课程问题及完善

2021-06-28  本文已影响 187人 

  摘要:法学既是理论又是一门实践性科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法律实习一直以来是各法律院校重要的实践课程之一,而法律院校实践教学环节中亟待规范和完善,实践中,法律院校实践教学现状并不乐观,考核标准及方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本文从法律人才实践发展等方面,分析司改背景下法律实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律实习;评价

  “法律专业性、职业基础性、应用型人才模式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向。”[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2011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和2018年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都强调指出要强化法学专业实践教育,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为此,各高校均提高了法律实践课程的比例,开设了大量的法律实践课程,可以说实务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工作均纳入实践教学中。其中派遣实习生到司法机关实习历来是各大政法院系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然而,与上世纪80、90年代相比,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内容、考评都明显有弱化的趋势,实习单位在“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下,对实习生的考评也越来越简单和形式,这样的转变对于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会造成严重不利的影响。本文以在人民法院的实习为例,探讨如何完善实习考评机制,以期为法学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建言献策。

  一、毕业实习的发展历程

  在上世纪80、90年代,高校法学院法学生在毕业后主要从事的是书记员的工作,法官、检察官也从这些书记员中择优选拔。也就是说,此前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以理论教学为主,授课教师通过学院颁发的统一教材,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并依据大纲来系统讲授专业知识,课程结束后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等方面来进行考察,其课程设置主要包括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两大部分。在实践教学方面,譬如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包括办案能力、文书写作等不是在学校时就获得的,而是在进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系统后,以书记员作为职业基础,由富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作为“师傅”手把手进行培养的,这大概需要经过5年及以上,大学生才能成长为司法部门所需的法律职业人员。法律职业的人才选拔制度,决定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由此形成了法学专业的基本人才培养模式,即在校时主要培养学科知识结构体系,其职业技能方面,在毕业之后的工作阶段完成。毕业实习被安排在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过渡时期进行,是法学本科生在毕业前所必须完成的教学任务之一。安排实习时,学院常组织学生到学校与政法单位联合培养基地如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进行,切身体验司法活动全过程,在各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指导下,完成实习单位所分配的工作任务,熟悉具体流程等。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期,实习学生特别是一些学习、沟通能力强的学生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参与少量案件的办理,直接体验法官、检察官分析案件、认证证据、制作文书等工作,熟悉案件的办理历程。九十年代中后期以后,随着法官管理的规范化,实习学生不再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办案,学生在实习中,只能以“打杂”身份,去协助法官、检察官等办理案件,做的只是基础性工作,如前期材料制作、后期文书送达等,并没有就讼争案件中所包含的法律思维、分析案情、案件解决路径等方面进行实际操作,在实习结束时,司法部门的指导教师也只是就学生整体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职业技能方面,则并没有涉及。因此,就毕业实习这一实践课程而言,并没有带来初设该课程时所期望达到的教学目标。

  二、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制度现存缺失

  纵观现行各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实习,存在以下明显的缺失:(一)实习效果不明显。法律实习生实习时间短、实习效果参差不齐。法学院学生实习期间,正处于司法考试紧张阶段,有的同学还要考研、还有准备公务员考试,在这黄金复习时间安排实习,占用了宝贵的复习的时间。导致并不能全身心参与法学实践教育,帮助实务部门解决具体问题的效果不明显。(二)评价导向单一。审判实务部门疲于应对不断增长的案件数,由于实习时间短,法官更愿意实习生协助办理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而不愿手把手“传道授业解惑”,如果花了大量时间带徒弟,实习生培育成熟时,也不能协助办案,目前多数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课程的评价方式主要是撰写实践报告等书面材料,由所在实习单位进行评价后交由学校的指导老师打分,现实中很少认真看,只要有实习材料就会给个成绩,其中对学生法律专业知识的运用、程序的操作、与同事之间的协作、对法律及领导安排任务的执行、职业道德的遵守、价值观认同等方面的评价基本没有涉及,这样的考核评价方式看重表面形式而忽视实践表现,使实践教学就是走过场,没有起到增长专业见识、锻炼专业实践能力、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的目的。(三)实习保障体系不够健全。把司法实习当作是学生完成本科学业的其中一门必修课程,而学生修此课程的目的是为了拿到相应的学分以完成学业,更有甚者,造假的实习鉴定报告层出不穷,随便拿到一个司法部门去盖个章就了事。对于学生而言,要让他们脚踏实地、安安心心在司法部门实习,就应该对他们的实习工作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这是对法学人才最基本的尊重,也是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的体现。这就需要专门经费予以保障。此可见,保障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当加大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四)宣传工作方面。法律实习生制度是一项新兴制度,因受之前学生在法院实习的状况的影响,法律院校师生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制度缺乏充分了解,一知半解甚至误解,法律院校对此宣传工作有所欠缺,对法律实习关节重视不够而较少加以宣传和介绍,法律实习生制度颁布后,因各级法院面临的现实情况不一样,也因其对最高法实习生制度的了解不够充分,合作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参与不够,法律实习制度在地方落实的效果并不明显。

  三、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制度改进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实习制度:(一)延长司法实习时间。当前大多数院系实习时间过短,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司法实践能力,因此,法学专业司法实习时间应该定为一年,即大四学年,前三学年让学生在学校汲取理论知识,通过校内实践环节初步了解法学实践。学生在一年的实习期里,便有足够时间去了解各部门运行机制、分工,以及能够对案件处理进行全程跟踪学习,切实提高司法实践水平。(二)统一安排,适当发放司法实习生活补贴。部分院系学生在司法实践环节出现了弄虚作假、学习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一是学校的司法实习安排与自身规划相冲突,二是司法实践缺乏强制性。笔者认为,学院可以综合地域、司法部门情况等因素,在实习单位的选择上给学生更多的机会,以贵州为例,每个地级市(州)都设立一个司法实践基地,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去地州还是留在学校所在地实习部门。其次,学生只能根据学校统拟出来的实习单位进行选择,不得自行寻找实习单位。另外,学生在司法部门进行实习,也是在付出具体的劳动,因此由学校、司法部门适当对实习生给予补助,也是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形成一种制度贯彻执行。(三)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双向反馈小组。学生来到实习单位后,并不是简单地脱离了学校到另一个地方学习,实习期间,学校应与实习单位搭建起沟通纽带,建立双向反馈小组,在学校的卓越师资库中,以实习部门为依据,把老师分配到各实习单位,与指导老师随时沟通,通过特定方式,实时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全程跟踪学生的实习全过程,并积极处理学生在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对学生的实习情况,双方都需进行评价打分。实习结束后,指导老师应认真梳理司法实践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其中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形成汇编上传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平台上,供大家相互学习。(四)共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各高校与司法部门可以建设一批各类层次共享共用的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通过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实践条件、实践形式、实践内容、接纳学生数量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即实践条件由基地提供相应且充足的实践岗位、实践场所、住宿条件、安全保障、实践指导教师和实践培训课程等。根据不同类型的实践基地,设计相应的岗位菜单,先和实践基地明确岗位数量和实习内容,然后由双方自主选择;实践场所是指给实践学生能够提供必要办公位置;住宿条件是在学生集中实践时由实践基地提供的适于住宿的基本条件。安全保障是实践基地所提供的基本安全措施,并为学生购买意外保险。(五)改分散自由选择为集中实习。实行法学学科学生集中实习,可以使上述各项要求和标准更趋统一,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派员组成实践课管理团队,在基本相同条件下,以相对统一、精细化的评价标准,由管理团队的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实习成绩予以综合评价,对评定的实习成绩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予以回复,使整个实践课自安排、实践过程、考评、结果运用规范化、科学化。使学生从实践课程中真正学到知识和技能,适应社会需求,更好的服务社会。

  总体上,随着法学教育发展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相比,当下法学专业学生到法院实习面临的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在法院人少案多所导致的高强度工作条件下,学校与法学专业学生不能被动等待法院和法官手把手地传道授业,而是应积极主动适应变化,通过做好书记员、法官助理等角色,体验法律执业的精髓。当然,也需要在经费分配、实践教师绩效考核、校外导师的激励和考评等方面提供科学合理的支持,利用各方面的支持体系搞好专业实习,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参考文献:

  [1]邵俊.再论新时期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J].法学评论,2004(05):148-152.

  作者:任超 单位: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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