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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婴儿送养与拐卖儿童的法律界定

2022-11-11  本文已影响 1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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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中国存在大量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然而官方民政部门收养渠道复杂、困难,导致民间收养现象已经十分普遍。而民间送养行为往往与亲生父母拐卖儿童相似或重叠,这已经影响到社会和谐与亲情伦理。本文旨在通过对拐卖儿童罪进行分析,结合当前民间送养的现状,归纳出合理、合法的送养行为认定标准,以便能够在民间送养与贩卖儿童之间划定一个较为清晰界限。

  论文关键词 民间送养 贩卖儿童 评判标准 法律建议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民间送养一直没有从法律层面上被认可,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法不禁止即自由。而事实上,民间送养由于涉及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会与贩卖儿童的行为相似,甚至有交叉。

  一、拐卖儿童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所谓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用以出卖的行为,而且只要有以上几种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在刑法理论中,拐卖儿童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豎201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可见根据法律规定,亲生父母同样可以成为贩卖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不能豁免。该意见主要将生育孩子作为获利手段定为贩卖儿童的行为,但是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难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所以造成民间送养极易与贩卖儿童混淆。

  二、民间送养的现象及其法律问题

  在我国,孩子是一个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个家庭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没有孩子的家庭是不完整的。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部分家庭没有孩子,他们渴望拥有孩子,但这却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梦想。这促使他们寻找例外一条出路——收养,收养满足了许多家的需求,也让这些家庭恢复生机。
  (一)民间送养的情况
  民间送养需求较大。中国存在大量想要收养儿童的家庭,例如,不孕不育家庭、失独家庭、丁克家庭以及部分有经济能力的独生子女家庭。来自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显示,不孕不育率的平均发生率在10%左右,按照这个比例计算,仅不孕不育家庭,中国就有超过百万的收养需求。
  民政部门福利院社会领养率低下、渠道繁琐。根据现实情况反映,民政部门福利院收养的儿童、婴儿,大多是是弃婴、弃儿。他们中的大部分存在各种疾病,尤其以难以治愈的先天性疾病为主,因此多是被亲生父母抛弃的。由此导致那些想领养健康宝宝的家庭望而却步。受现行法律、法规影响,福利院领养手续过于繁琐,影响部分家庭的领养热情。
  送养群体主要源于未婚先孕、无力抚养的原因。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青年,导致未婚先孕的情况屡见不鲜。女性出于母性希望能生下宝宝,但是由于未婚生子等原因,无法抚养孩子,所以不得已只有将孩子送养。此外,由于家庭贫困、意外怀孕等原因,也易成为送养的主要群体。
  (二)民间送养的法律问题
  现今由人贩子偷盗、拐骗婴幼儿的现象正在逐渐减少,这是我国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人们法律意识加强的体现。但是近年来,亲生父母贩卖自己婴儿的现象逐渐突出,他们往往由于家庭贫困无力抚养,以各种名义将婴儿贩卖到城市中。
  事实上,他们的贩卖手段往往用“送养”的名义,将贩卖的行为“合法化”,收取的钱财通常用“补偿费”、“生产费”的方式。也正是这些行为使得本就处于法律边缘的民间送养愈加鱼龙混杂,甚至逐渐形成一条灰色的产业链条。
  笔者在互联网上浏览发现民间送养供不应求,婴儿的一般“补偿费”用在3-5万元,如果是男婴“补偿费用”甚至高达10万元左右。由于这些行为的增加,导致民间送养越来越脱离合法的界限,然而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民间送养行为,就不能通过简单的禁止来解决问题。
  民间送养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有偿,无偿送养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因此换言之无偿送养的行为只要不违反送养的规定就不违法。而问题在于有偿送养的“有偿”行为与贩卖儿童的界定。关键在于是否在民间送养行为中涉及金钱,涉及金钱的多少。

  三、明确合法的民间送养

  送孩子本身不违法,收养孩子本身也不违法,法不禁止即可。正如笔者认为无偿送养的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关于收养、送养的硬性规定就不违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送养中涉及金钱的行为加以规范,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
  (一)明确合理费用的判定标准
  根据对民间送养现象进行分析,那些未婚先孕、无力抚养的送养家庭他们送养孩子大多是无奈之举。对他们来说生产费用已经是一笔“巨款”,甚至一些贫困家庭通过借钱来生产。因此要他们完全无偿送养未免是为人之难,因此笔者认为在送养的过程中收取合理的生产费用、营养费用是可以理解的。
  笔者认为在送养的过程中允许收取一定的营养费用或者生产费用,但是不能收取巨额的、谋取暴利的费用,明显超过花费的费用。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此种行为的审查可以根据送养人生产所在地区的基本生产费用加上合理的营养费用豐作为评定标准。当然对于收养人自愿对送养人给予补偿费用,司法机关不应该认定为买卖儿童的行为。
  (二)确立合法民间送养的程序规定
  对于民间送养的普遍现象,如果通过简单的法律禁止加以规范,势必会造成社会的混乱,简单说首先社会上会出现大量弃婴无人收养。此外,由此造成的没有孩子的家庭众多,社会养老压力重大。
  笔者认为,对于民间送养既然不能够通过禁止,就需要对民间送养行为加以规范,使合法的民间收养得到法律的认可、保护。民间送养之所以不被法律保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民间收养的程序不规范。因此,只要明确合法的民间送养的程序规定,就可以区分于贩卖儿童的行为。
  首先,明确送养、收养双方符合条件。送养人必须确实是因为无抚养条件而送养子女,例如家庭严重贫困、未婚先孕等原因。同样,收养人需要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儿童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在身体上、智力上、经济上、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这个条件是送养的基本,也是从有利于儿童的角度出发。
  其次,双方当事人在达成送养意愿后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达成初步意愿后携带相关文书、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认定。当然,这也要求民政部门对于合法的收养、送养关系予以支持或认可。此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到司法部门许可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最后,相关机关予以认可、公证。相关机构在通过对资料事实的严格审核之后,对合法的送养行为予以认可、公证。同时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对于相关档案应进行保密处理。
  要改善民间送养的现状,应尽快修改及完善《收养法》、《家庭寄养规定》等法律法规,让民间收养有法可依,建立快捷的收养机制,完善从发现、报告到移送福利院收养的程序,形成完善的弃婴、孤儿救助体系。此外还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对于涉嫌贩卖儿童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当然,要想让民间送养远离贩卖亲生子女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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