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明确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形,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回应。依据该规定,实践中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增多,而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给案件的办理加大了难度。
论文关键词 审查逮捕 翻供 应对措施
一、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表现
(一)主体特点
一是疑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诈骗案、强奸案,这些案件都较为疑难复杂。以强奸案为例,很多时候直接证据几乎都是言词证据,而且都是“一对一”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时有发生,如称被害人是自愿或者是半推半就的;二是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比较丰富,翻供的比例较高,而很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身心特点,对所犯罪行严重性认识不足,同时法律知识贫乏,往往走进了看守所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三是惯犯、累犯,对比初犯、偶犯,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有“几进宫”的经历,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经验,希望利用翻供来逃避刑罚;四是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所犯罪行严重,将面临严厉处罚,犯罪嫌疑人经常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孤注一掷为自己开脱。
(二)具体内容
翻供的具体内容体现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如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推翻有罪供述的部分内容,有的会推翻全部内容,还有的犯罪嫌疑人从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法定情节上翻供,尽量为自己推脱罪责,一般在无关痛痒的情节上如实供述,而对于涉及到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上则拒不承认,而且在翻供时能抓住关键,把握要害,甚至钻法律空子,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为自己翻供提供依据。
(三)详细理由
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理由主要有:一是侦查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逼迫他违心地作出了有罪供述,如侦查人员对他殴打,如侦查人员欺骗他说这不是什么大事,只要承认了马上就让回家;二是侦查人员制作笔录后,并没有让他阅读核实就直接签名按捺,笔录内容并不是他陈述的内容;三是在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没有告诉他权利和义务;四是犯罪事实并非他所为,在替别人顶罪;五是当时作制作笔录时信口开河,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
(四)翻供影响
对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应当辩证地看待。一方面,翻供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导致承办人对证据采信把握不定,对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难以取舍。翻供的案件一般都会提请讨论,向领导汇报,办案流程延长,增加了承办人的工作量,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耗费司法资源,违背了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但另一方面,审查逮捕阶段是检察机关监督的最初环节,是监督与被监督在诉讼环节的第一次接触,如果在源头能够认真对待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把住关口,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近年来几起重大错案来看,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中经常有翻供行为,做无罪辩解,但大都没有引起关注,造成错案的发生。另外,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的同时,还承担着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的职责,重视犯罪嫌疑人翻供,查找其翻供的原因,发现监督线索,可以及时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范侦查活动。
二、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
对比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阶段翻供的案件比例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逮捕工作的特点
一是程序特点不同,对比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审查逮捕程序相对中立,具有司法审查的特点,检察机关扮演了居中裁判的角色,而侦查程序是以确保获取口供为中心的,带有强制性和封闭性。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关在看守所,由于讯问环境相应宽松,外部压力得到缓解或者消除,就容易否认原供,提出在公安机关未提出或不敢提出的辩解,或虽已提出但侦查人员未予记载或理会的辩解;二是案件承办人的更换,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初次接受讯问时心理防线已崩溃,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逮捕,办案人员相应更换,犯罪嫌疑人会认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刚接触案件,对案情不了解,有机可乘,他们容易总结以往受讯问的“经验教训”进行翻供。
(二)辩护律师的高度介入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所扩大,律师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律师介入,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一定的精神支持,犯罪嫌疑人对证据情况和法律的规定熟悉后,客观上增加了翻供的可能性。同时新刑诉法还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意味着律师可以在封闭的环境下与犯罪嫌疑人交流,个别律师可能以此为机,利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告诉犯罪嫌疑人如何应对讯问,从而通过翻供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原因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翻供大多数情况都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然反应,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义务,然而并没有就犯罪嫌疑人违反这一义务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作明文规定,翻供成本低而收益可能巨大,因此犯罪嫌疑人很容易翻供。同时出于畏罪心理、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受他人诱导而推翻原来的供述内容,或者确实受过刑讯逼供等,甚至错误舆论导向,如相信“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都有可能造成翻供。
(四)案件承办人讯问工作不够扎实
一是对讯问重视不够,以往书面审查思维没有转变,将审查逮捕的讯问看成是额外的负担,敷衍了事走过场。审查逮捕期限短,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有的承办人为了加快办案速度,应付讯问的规定,没有全面细致阅卷甚至不经阅卷,采用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方式来熟悉案情,而后再回过头来阅卷。而犯罪嫌疑人发现承办人对案情不熟悉,就很容易翻供,而承办人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翻供,往往束手无策无言以对,或者手忙脚乱地翻卷宗找证据去应对,加强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决心;二是讯问方式不当,导致犯罪嫌疑人从中找到漏洞而翻供。比如,为了显示已对全案证据掌握,有的承办人将犯罪嫌疑人不清楚的证据情况透露,比较突出的表现是将同案人交待的口供或证人证言与该犯罪嫌疑人交待不一致之处全部端出,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承办人掌握的事实与证据,就很容易有针对性的辩解,导致翻供发生。
三、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应对措施
(一)讯问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要全面熟悉案情,掌握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其它证据的关联性,特别是供述与辩解与其它证据的矛盾,如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地方,与其他同案犯供述不一致的地方,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不一致的地方,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奠定基础;其次在熟悉案件的基础上制定讯问提纲,通过制定讯问提纲,明确讯问的目的和重点,讯问的步骤和方法,拟提问的问题及顺序、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翻供及其对策等。
(二)以积极的心态对待翻供
遇到翻供时,承办人应根据翻供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一般都是以试探性质,意在“投石问路”。对证据充分的案件,无论犯罪嫌疑人完全翻供或是就某些情节翻供,可以通过出示证据来证实其犯罪行为;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时,要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身上有伤的,通过制作笔录,拍照,调取出入看守所的体检情况等方式固定证据,认真予以核实,不能一律认为翻供就是犯罪嫌疑的狡辩,置之不理;对抱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应加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法律政策的宣传,长期以来,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践中这项政策往往流于形式。作为审查逮捕环节,对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作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以体现政策。
(三)区别对待犯罪嫌疑人提成的各种要求
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常常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比如典型的有要求与家属通话,要求家属寄钱寄衣物,要求给烟抽等等,对这些要求,承办人应区别对待。对合理的要求,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和争取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应尽量予以满足,通过关心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其在生活上的一些要求,使其认识到司法机关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避免翻供;对犯罪嫌疑人的不正当要求,应予以拒绝,并开展法律宣传工作,不能因为讯问需要配合就迁就犯罪嫌疑人的不正当要求,不能让他感觉到承办人很在意其如实供述的配合,如果那样不仅不能使讯问取得满意效果,反而会增长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的气焰。
(四) 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
通过提前介入,加强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方式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促使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收集证据,杜绝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以及用其它手段非法获取口供,确保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对审讯或侦查取证中的一些重要过程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以便真实反映情况,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诬陷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办案中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一旦全面招供,侦查人员要及时固定供词,通过对犯罪细节的固定以防止出现翻供。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加快办案速度。通过缩短诉讼时间,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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