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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本文已影响 3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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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我国的司法实务操作,实际上在诸多的刑事案件中污点证人制度都有经常被使用,但由于缺少规范性的法律制度,对污点证人豁免的具体操作大多是根据经验习惯,以至污点证人很难发挥应有作用。
  虽然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做了一定的铺垫,一方面对证人作证制度作出进一步规定,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另一方面重申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但具体哪些案件适用污点证人保护制度?对污点证人采取有罪的豁免还是证据使用的豁免?采取何种保护措施等问题,仍然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层次的实证分析。
  一、污点证人及其豁免制度概述
  (一)污点证人的涵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明确规定:污点证人系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笔者将污点证人定义为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从犯或者帮助的作用,仅仅构成轻微犯罪或者品格不好,在检察机关追诉本案主犯或者严重犯罪的时候,为了消除自身的责任,从而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作出供述的一种特别的证人。污点证人首先必须具备证人的条件,其次是自身有犯罪事实,符合刑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个人能否成为污点证人,必须由司法机关来决定,如果仅仅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对侦破案件带来实质性的帮助,不能被确定为污点证人。
  (二)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现状
  所谓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就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控诉机关为了从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身上获取关键证据,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人提出控诉,并对其给予承诺对该行为人轻微的犯罪行为放弃进行追诉免除刑罚的的一种制度。本质上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国家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它是利用了犯罪人趋利避害的心理,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我国目前已有相当的法律法规对普通证人进行了规范,但是涉及污点证人的却寥寥无几,目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也并没有明确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确定下来。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污点证人进行豁免存在着诸多缺陷,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不少障碍和阻力。例如在全国瞩目的薄熙来案件中,我们认为薄谷开来作为其妻子,应该是薄熙来贪污受贿的共犯,但与此同时,薄谷开来为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指控了其丈夫的犯罪行为。虽然薄谷开来没有当面出庭质证,并且薄熙来一直坚称妻子精神上受到了刺激,但是很明显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采纳了薄谷开来的供述,并且对于其罪行没有在同案中同时追究。这就不可避免的让我们产生质疑,司法机关在庭审的背后是否存在着某种不正当交易行为。
  归纳起来我国目前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现状主要表现有:首先,没有明确对污点证人的概念性质进行界定,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将污点证人豁免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正是因为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 给侦查机关滥用权利创造了机会。其次,对于污点证人的保护措施也处于相对空缺的状态,保护的主体机构,方式手段等等都没有制定相应适宜的制度。
  二、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项亟需解决的课题,特别是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加速,其必然性和重要性日益突出。
  (一)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坚持刑事诉讼平衡原则的体现
  刑事诉讼中的平衡原则系存在两个方面的利益或者价值不能兼顾发生冲突时,依照已有的标准和原则,优先考虑更为重要的一方而放弃次重要的方面。检察机关在面对那些复杂、隐秘、组织性强的犯罪的时候,如果仅仅依靠自身的能力去取证,想要查清楚事实真相具有相当的困难。但是如果利用污点证人参与犯罪过程,清楚知道真实情况,给予一定的罪行豁免来获取证言,可以给法院办案、查清事实给予极大的帮助。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实际上是权衡各方利益做出的最佳选择,为了打击和惩罚重大犯罪,而放弃对部分轻微犯罪或者品格上存在污点的证人追究责任,是一种司法正义的平衡。
  (二)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能够保证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首先,从诉讼过程中注重效率的角度来看,污点证人的证言相对更直接和更完整,鼓励其出庭作证,会使得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得到保障,从而使检察机关缩短取证时间,让诉讼效率有一个质的飞跃。其次,从更好的利用司法资源的层面上说,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会更好的贯彻和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预防和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这样也就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符合利益最大化的标准。
  (三)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利于促进人权保障,预防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如实供述,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或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实际操作中犯罪嫌疑人提供真实的证人证言多会影响到量刑的判断。对于类似黑社会犯罪等严重的犯罪,如果检控方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取充分的证据,又不能引用污点证人的证言等证据,想要按时结案几乎没有可能性。这时候司法机关迫于内外结案压力,往往就会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自然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检察机关的取证压力,减少刑讯逼供,保障人权。与此同时,司法机关通过豁免污点证人换取真实可靠的证据,进而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控诉,可以彻底粉碎犯罪团伙内部,打击犯罪的同时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
  法谚道:“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污点证人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甚至成为了检控方能否顺利结案的关键证人。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哪些案件才能适用污点证人,究竟是采取有罪的豁免还是证据使用的豁免没有定论,并且对于污点证人的保护也处于空缺状态。所以,面对司法改革背景下的现实需要,我们亟待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一)污点证人的适用
  1.范围限制。对污点证人的豁免涉及到对部分不具有严重罪行的行为人的罪行放弃追诉,因此对其豁免应该有一定的限度。笔者认为,污点证人的适用范围应该限定为黑社会犯罪、行受贿犯罪、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犯罪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2.条件限制。污点证人豁免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属于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案件,无法获得追诉的足够证据。(2)对重大案件主要犯罪者犯罪的证据匮乏,无处寻求追诉的途径;(3)豁免了污点证人不至于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
  3.对象限制。污点证人是豁免的对象,但并不是只要参加了犯罪的都能成为污点证人。由于该制度的运用是以放弃对小部分的轻微犯罪的追诉来帮助查明重大犯罪的案件事实,所以其适用对象仅限于在犯罪中没有起主要作用类似从犯的犯罪参与人,而对于重大犯罪的主犯、组织者或者主要实施者,原则上绝对不能适用。
  (二)污点证人的豁免类型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可分为两类。第一,罪行豁免,系指污点证人作证过程中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机关依法不予追究的豁免形式。第二,证据使用豁免,是检察机关不得依据污点证人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来指控污点证人犯罪的豁免形式。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有罪豁免的方式比较适宜。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目前普通证人的出庭率就不能达到10%,相比污点证人这样极易遭受打击报复的证人更是不敢出庭作证。如果我国仅仅对证据的使用进行豁免,污点证人一般不会冒险作证,以至于很难调动污点证人的积极性。相反如果我国采取这种豁免方式,放弃对污点证人的追诉,对其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完全消除, 就可以让污点证人放下心理负担,最大程度方便司法机关获取口供证据。这样也有利于更好的平衡污点证人在自身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保证污点证人证言的真实度,从而促进庭审的效率和公正。
  (三)污点证人豁免的程序事项
  1.污点证人豁免的决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代表国家行使提起公诉、打击职务犯罪的权利,污点证人豁免与否的决定权理所当然属于检察机关,由其决定污点证人进行豁免具体案件和范围。由于污点证人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对于申请以污点证人身份作证的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方面审查是否符合污点证人条件;另一方面,通过污点证人豁免取得证据是否为最佳选择或唯一选择。
  2.污点证人豁免的监督。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在决定对污点证人进行豁免的过程中滥用权利,设置相应的监督机制的对其进行制约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污点证人本身有可能不做如实供述而企图获得罪行豁免;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在污点证人履行诺言后,检察机关并不按事先的承诺放弃追诉其罪行。因此,我们需要发挥出法院的监督效用,让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司法审查权。对于污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可靠的不能给予豁免,同时如果是检察机关滥用权利也应该为污点证人提供较好的法律救济,督促检察机关如约对污点证人的罪行进行豁免。
  (四)污点证人的特殊保护
  学界和实务界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构建仍然处于如火如荼的努力之中,要使得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真正发挥出实际效用,必须建立相应的具有实用性的污点证人保护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三方面作出努力:第一,加强事前保护。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该把和污点证人身份相关联的信息严格保密,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实行警察的贴身保护。污点证人出庭的,应适用隐蔽做证制度。同时对于具有极其严重危险的证人,可以采用改变身份资料系列的保护措施。第二,强化惩罚性措施。污点证人作证后极易遭遇报复行为,因此要对这些实施报复的行为人有一定的惩罚。第三,增加对污点证人的经济性补偿和法律性帮助,在污点证人遭受到执法人员的伤害后,有方便快捷的渠道申请救济。
  四、结语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日渐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取证措施。通过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在强制证人作证的同时又不会因为作证而陷入自证其罪的困境,有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保证诉讼效率,坚持司法正义。我国应在构建这一制度的同时完善与相应的配套措施,形成最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污点证人豁免模式,为世界法治文明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龙宗智.薄熙来案审判中的若干证据法问题.法学.2013(10).
  杨梅.初探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法制与社会.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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