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这给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创造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本文通过分析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从而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促使反贪侦查工作实现历史性的跨越发展。
论文关键词 律师介入 反贪工作 侦查阶段
一、律师介入侦查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介入,相关规定包括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外,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且不被监听;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可以要求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二、律师介入侦查的重要意义
从各国立法例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拘留、逮捕后,有权与律师取得联系并委托律师辩护,已成为国际惯例。委托律师辩护,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享有的权利,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同时,考虑到律师自身的专业性及律师行业的组织性,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首个阶段,由于案件事实尚不清楚,侦查机关有责任依法收集、审查核实各类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www.lunwen.net.cn”侦查权的恰当行使,对于控制犯罪,保障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后,打破了侦查的封闭性,既有助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更加全面地行使辩护权,又可以有效制约侦查行为,防止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侦查权滥用的行为,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平衡侦查阶段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使反贪侦查模式逐步从相对封闭变得公开透明。
三、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促使侦查人员转变执法理念。一方面强化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既准确及时地惩罚贪污贿赂犯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强化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执法观念,把程序法定和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反贪侦查办案活动全过程中。
2.促使传统侦查模式的转变。在传统的以人立案的模式下,侦查人员往往习惯手中掌握少量的证据时就接触犯罪嫌疑人,然后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获取更多的证据。今后要彻底转变过分依赖强制措施、依赖口供的现状,强化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并重的理念,从“由供到证”变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坚持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实际出发,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又注重收集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充分、灵活和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侦查措施、侦查手段,切实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水平。同时还要注重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并重,既要强化监督意识,保证侦查权依法规范正确行使,又要强化打击犯罪的合力意识,加强内外部协调配合,整合侦查资源,提升侦查效率。
(二)消极影响
1.讯问难度增大。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能够有效缓解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压力,降低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威慑度,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和对抗心理,从而导致拒供现象出现。
2.翻供、串供、现象增多。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中作了有罪供述,但进行了不被监听的“无障碍”会见后,明白了自己所交代的事实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于是在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的蓄意点拨下进行翻供,以此来逃脱罪责。再比如贿赂案件,对犯罪事实的证据锁定主要就是依靠行、受贿双方一致的言词证据。由于辩护律师能够从案件一开始就向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基于利益驱使,可能会诱使关键证人翻证、避证或者联络同案犯串供。这势必会对职务犯罪的查处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处理造成严重干扰。
3.侦查机制面临挑战。当前,反贪部门一般都是通过“办一案、牵一串、查一个、带一窝”的机制来查处窝、串案。但是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必然会接触到案件的相关线索和信息,导致案件保密期限缩短,以至于深挖工作被迫中断,案件规模无法形成。
四、反贪部门的应对措施
(一)办案重心前移,注重案件初查工作
刑诉法修改后,将反贪工作中实行精确打击的要求提到了立案之前,从而使初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突显现出来。一是要启动线索评估机制,将办案重心前置,实现精细化初查,力争获取犯罪的主要、关键证据,并提前固定,在律师介入前形成证据规模,为及时立案创造良好条件;二是要加强对线索的统筹使用,提高线索利用率,采取区域联动、内外配合、协同化侦查、侦查一体化的工作方法,深挖窝、串案,扩大战果;三是要加强“两化”建设,做好信息引导侦查工作,充分依托现有的房产查询、工商查询、民航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等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平台,人大、政协代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案例数据库等,③最大限度地查清犯罪事实,保证初查的秘密性和证据的准确性,同时要保证科技战斗力,在办案实战中将3g音频、视频远程传输系统、手机定位等先进技术④积极运用于初查活动中,提高初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提高讯问能力,成功突破第一次讯问
立案后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既是法定程序,又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首次讯问时,由于律师尚未介入,反贪部门占据主动权。要充分利用这个时间差,借助初查阶段掌握的证据材料,遵循审讯规律坚持依法、科学、高效、策略地开展讯问工作,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有效口供,切实提高首次询问的针对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固定性,努力做到既及时突破案件,又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讯问活动要与外围取证同步,与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同步,根据讯问活动获取的信息加强外围调查取证,再根据外围取证情况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提升协同侦查的水平和效果。
(三)提高风险决策能力,灵活运用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措施要遵循必要性、最低性和阶梯式递进运用的原则,既要坚持慎用,又要提高风险决策能力,敢于依法使用。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要选取有利时机大胆适时地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起到震慑的效果。
(四)注重证据的固定与运用
一是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强化对讯问活动监督的同时,也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及对侦查讯问人员的无理指责,保证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另外在对犯罪嫌疑人住所、办公室、人身进行搜查,或者对核心证人进行取证时,也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用视听手段固定、保全证据;二是重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提升证据固定的能力,发挥不同种类证据的作用,互相补强。对于qq、博客、微博等一些虚拟空间的证据也要有发现、收集、固定的意识,以便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
(五)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现象的控制
与看守所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将律师会见的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笔者所在院反贪局为适应新刑诉法的修改,积极探索工作机制,与本区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分别建立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相应工作配合机制。在会见后,侦查人员可适时提讯嫌疑人,了解其思想动态,查看是否出现翻供现象,如果翻供,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对于关键证人要在第一时间接触取证,并定期跟踪回访,防止证人因律师因素而翻证。
(六)加强与律师、律协、司法行政部门沟通
首先侦查人员要主动转变观念,积极探索与律师合作的方法,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尽量避免律师在庭审时搞证据“突袭”;另外,对律师在会见、调查取证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发现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依法执业的管理和教育,净化律师从业环境,提高律师职业道德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滥用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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