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这是其他法律所无法匹之的。民法实现了对人的尊重,使人得以真正实现“神圣化”。民法之所以征服万千法学人士,除了它的博大精深、贴近群众、术语精炼、逻辑严密以外,更为关键的是实现了人性的法典化,并体现了深刻的人文关怀,实现了人类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与自由。民法使每个人都成为了一个独立、自由及无差别的人,使每个人真正站起来,获得了人应有的尊严。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为显赫的法制成就,当属民法的确立与发展。作为一部顺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民法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崛起,更解放了人性,使每个人都站了起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本文从民法视角出发,就其人文关怀及其同人性的哲学关系进行了探析,以求对民法有一个更深刻、更全面的认识。
一、民法中的人文关怀
民法是最为贴近群众的一部法律规范,也彰显出了深刻的人文关怀,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民法始终坚持和遵循着“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它保障了人的自由与平等,这不仅体现在人的个性自由、平等方面,更体现在人和人交往过程中,由于实力差距可能引发的权利不平等时,可以利用民法加以矫正,不仅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们需求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身价值的实现,而民法观念似乎也有所转变,开始更加关注群众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以满足群众对于更高生活文化水平的追求,赋予人们应有的尊严与幸福的生活。民法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报以深刻的关怀,好似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2、以人的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
民法中的《物权法》,旨在保障广大群众的财产利益。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为了促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障群众的人身、财产权,我国出台了《物权法》。在如今这个风险重重的社会中,民法解决了当下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类问题,并就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预测。例如,在侵权法中的权利设置条款中,对各项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进行了列举,并用“权益”一词代替了“权利”,进一步将未来可能存在的人身财产权益,纳入了保护范围之内。不仅如此,侵权法对于人的健康、生命更加尊重,并将“同命同价”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时刻展现着应有的人文关怀。
3、转变了利益群体,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
人作为所有价值观及活动的主体,一旦脱离了人,则所有社会现实、历史都将覆灭。现代“人”具有两重身份:私人、公民。人是私人,并由此逐步构建起了市民社会体系,同时,人也是一个政治自主主体,协助参与到国家的运作中来。前者作为私人的身份,后者作为公民的身份。自新中国成立之后,人作为社会公民的政治地位不断提升,但人作为私法主体的资格却迟迟未得以确认。民法的颁布是一个里程碑,为人私人主体地位的确立提供了依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对自然人、法人主体地位进行了确立;第四十一条还对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
二、民法与人性的哲学关系
民法、人性存在着天然而密不可分的联系,是人性大解放的推动,促进了民法的形成和发展,而民法又通过制度形式,巩固了人性的大解放这一成果。可以如此说,民法、人性间就像是“表里”关系,人性为民法的本质,而民法是人性在法律层面的表现。
通过解读民法不难发现,民法天然具有确认、调适、服务人性的职责。民法被视为“市民社会大宪章”,因此,它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人的成员资格这一问题。民法主张人与人的平等,而对于人的成员资格解决也是其他一切的基础,因而,“人法”对于民法而言至关重要。纵观各个国家民法典的发展历程,从“罗马法”起如今民法典,多数都将“人法”、“人格权”分别独立成篇,并置于最为核心的位置。也许有些人认为将人法、人格权置于物权、债权之前,似乎并不太大影响,但本质而言,对于该问题的把握是如何看待和理解“人”的问题。民法作为“人”法,表彰和巩固的是人性大解放,因而对于人性的确认、调适似乎更加由来已久,也是最终极使命,而物权法、债权法等的运行,也都是为了满足人性之中人的各种不同需求而已。因此,民法所体现的是人性之法,这也是其本质特征。而民法虽反映了商品经济下的一般条件及运行规律,但并非其初衷和终极目的,这不过是人性在法律层面的一种表达渠道而已,最终还是要服务人性。例如,人离不群体,为反映这个需求,民法采用了“群”的概念,对其基本形式、内外关系进行了规定。民法虽设置了同财产、商品经济等相关概念,但其目的仍是要保护“人”,这点与商法不同。民法作为人性强与乐的制度支持,充分体现了其特点,只要有人性的发挥,就会有人性的竞争。人性成长过程中产生的自然渴望即为强,而人性达到满足以后的境界即为乐。人性平等是民主的主张之一,这使得人在争强中的起点一致;意识自治与人身自由也是民主的主张,这使得人获得自由的发展空间;婚姻家庭制度使人能够享受亲情、爱情以及天伦之乐的场所;物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使人获得财富聚集、才智发挥的激励;债权使人在娱乐和消费中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民法是人性解放的新途径,是一部以人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一旦违背了“人法”的宗旨,就隔断了民法与人性的天然联系,从根本上抹灭了民法对于人类所作出的最伟大贡献——使每个人站立起来,违背了这一神圣的宗旨,无情地击碎了人们的精神世界。
三、结语
作为万法之源,民法对于法治社会的主体——人,体现了强烈的终极关怀与深刻的现实关注,这也是民法人性化的重要表现。民法将个人视为终极价值,就安定、良性的社会来看,民法为个人价值的实现与尊严的维护提供了保障,因而产生了良性的社会效果,促进了和谐、法治社会的发展。
作者:张蓓蓓 张贝贝 蒋月婷 来源:青春岁月 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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