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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实施中的意义与困境(请论述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022-11-12  本文已影响 3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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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民法仍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一定的地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由原来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首要我们要做的是摆脱一些旧体制下的法律观,然后在进一步的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观逐渐的树立起来,在这其中我们最重要的是要将树立与增强民法方面的观念进一步的增强。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宏观调控,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当属于法律调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就等同于现在的法制经济。只有规范了法律经济才能够使得市场经济在行为上得到规范,但是在当今最紧要的任务就是把市场经济中配套的法律进一步的加强完善。此外,我们还应清醒的了解到,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这么快的取代了计划经济,这其中包含了许多关于质的规定,它是以竞争、开放、平等、自由来作为主体。市场经济的主体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经济体制,当然在这些主体中,这些体制都是可以公有的,也可以呈现私有制或是混合制的情况,但是在这些体制中都存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在市场中都可以自由地进入或是退出。在市场经济中,我们紧急需要的是经济法,而不是将原本的民法法则作为牺牲来建设基本法的做法,根据民法的一些独特的性质以及根据市场中主体的一些规定,充分的决定了市场经济在基本法中的地位。下面本文作者将会从三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说明:

  一、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仍处于基本法地位

  法律体系是一种现行法,他是法律中独有的一个内部结构,在这些法律中不管他们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多么的不堪,但是在不同部门之间都存在有一定的联系,将他们相互联系成为一个统一的系统或者是整体,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我国根据一些法律的规范将调整法律的相关的对象,并把法律精确的划分为许多的部门。例如诉讼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宪法等,这些部门中都存在有各自的特点,既互相之间配合,又能够达到互相照应的效果,最终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他的一些基本的因素大致指的是部门和规范等因素,同时在横向的结构上经常可以分为一些不同的制度以及部门。在纵向的结构上划分为部门群、部门、子部门、规范制度,但是在实质上,要注重的仍然是社会主义在法律体系层次上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期中的一方面主要是由于社会化的大生产来决定的,他设计的范围很广,主要包含了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而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及性质严重的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又呈现出了一些特定的性质,他的性质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相互联系,这也明确的体现出了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这种法律体系也从中反映出了非常多的不同性质,尤其是从法律层次上来看。法律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做好对人民的财产权的保护以及保护人们的人身权,但是民法又规定了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的自由。

  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调整经济的方法往往利用行政命令与权力至上的方法来进行,但是这样一来我国的民法在经济生活起到的作用常常被忽视,这严重的影响了作为基本法中民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中,经常会存在一定的误解,很多人都会认为在生活中只需要经济法,认为民法在生活中的法律价值并不高,但是当人们在深入的研究了民法之后,从《民法通则》中的一些内容上来看,虽然《民法通则》中的条文比各国民法中的有些内容要简单许多,但是在市场经济法的一些没有完备的情况下,我们都不应该忽视民法的一些作用。因为《民法通则》的内容基本上概括了大部分市场经济的活动,作为《民法通则》中最基本的一项行为准则,并且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

  在市场经济中,经常从横向经济来分析,它主要要求的就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积极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去等,并且在每一个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的条件都是均等的,主要表现在承担的义务均等和主体享有的权利两个方面,但是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这样的要求往往反映在民法上,对市场经济的主体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民法上他已经限定了主体的范围,例如,法人合伙、机关、个人合伙、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社会团体法人联营法人、个体工商户、公民等。


  三、增强民法观念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1.在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中,我们要充分的认识和确立发展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这也是进一步的将人们的民法观念进行树立和增强的过程。通过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实践证明,民法观念的形成大部分都是由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进一步的建立起来的。还有一个不可以忽视的事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战略在经济不断的发展的过程中其目标也在逐渐的明确,这样才使得能够进一步的确立我国的民法观念。在这方面的突出例子主要体现在国家法律以及党的政策规定上。

  2.毋庸讳言,从我国总体的民法观念上来看,他仍然还没有发展成熟。在改革中出现的“重经轻民”现象类似于在历史上出现的“重刑轻民”的现象,并且具有一定的联系性。这两者出现的的原因是具有多面性:期中比较简单的来讲就是我国具有长期的封建社会的历史性。在以前的封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当时最流行的一种方式,商品经济字封建社会中极其的不发达,人们对待民法的观念也非常的薄弱。 另一方面,人们对法律的继承性以及在共通性方面都缺乏认识。使的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民法观念,更重要的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人们也并没有将这些经济体制延续保留下来。

  从古至今,观念的变革永远都是在指导制度的变革。由此看来,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观念的形成,从而进一步的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充分的反映出了树立民法观念能够给民事立法带来的长足的发展。同时,改变人们对于民法观念的认识,增强人们对于民法的观念,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非常深刻的意义。

  作者:谢明明 来源:数字化用户 2014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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