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装备的民法属性问题,理论界争议颇大。本文运用民法基本理论对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进行了分析,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民法中的财产,也属于民法中物的范畴,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适用民法中财产法的基本规则。
2003年李宏晨与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2004年安徽赵明的武器装备丢失案,2005年韩林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虚拟财产被盗案,2008年江西张斌的装备被“收缴”案等一系列的案件不断出现。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否属于民法中的财产,是否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物,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权利归属比较模糊。同时,民商法学界对网络游戏中装备的性质认识不统一,给审判认定造成困难。本文将用民商法的基本理论来分析这一新生事物。
一、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民法上的财产
装备,辞海对装备的解释有两种:一是指配备武器、军装、器材、技术力量等;二是指配备的武器、军装、器材、技术力量等。第一种解释是用做动词,第二种解释是用作名词。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指在游戏中玩家选定的人物配备的武器、军装、器材、技术力量等。在游戏中,通常指的是非消耗性道具,如衣服、腰带、武器、帽子、首饰等。简单来说,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就是工具,是用来武装自己的设备,用以帮助游戏中的人物提高作战能力,实现其游戏目的的工具设备。
“财产”在现代词语字典中解释为:“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物质财富。如国家财产,人民财产。”“财产”一词在辞海中解释为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对于财产的基本特性,有学者把它概括为:第一,财产为置于支配权之下的物;第二,财产具有可交易性。…
民法中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及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比如,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商业秘密等。狭义的财产指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如金钱、物质、房屋、土地等。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指的是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指的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通说认为,民法中的财产具有以下属性:第一,它们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第二,它们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第三,它们必须具有合法性。财产的价值来源于效用、稀缺性和劳动者三个方面。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民法中的无形财产。无形与虚拟不同,民法中的无形是指没有体积,看不见,但能为人所感知,包括耳、鼻、口、舌、身五官所能够听到、嗅到、尝到、看到、闻到,总之就是能被人所感觉到,能为人所控制的。装备不是不存在的,借助网络游戏或者说网络能够用眼看得见的,是网络游戏中拟制的财产,可以是有形的,可以用眼看得见的。
财产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价值性,价值通过使用价值来体现,交换价值来衡量。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
首先,从财产具有价值,能给人带来利益的角度来看,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财产的一种,能够交易,属商品的一种,能通过交换的途径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应因其特殊存在状态而被否认。
目前,每个网络交易网站上都有专门的装备的交易价格。中国网络游戏交易网中男武当,102级,账号全,5宝石,极品宝宝,卖2000元。号称中国最大的5173网络游戏交易网站几乎囊括了大话西游Ⅲ、魔兽世界、诛仙2、热血传奇等所有的热门网络游戏的在线和离线交易。所以,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具有价值,能给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符合财产的本质。
其次,装备具有使用价值,它或者直接满足用户的精神需要,或者通过开发商设置功能作用于虚拟人物,继而达到满足玩家的需求。总之,能满足游戏玩家精神愉悦的需要。如果从产业的角度来看,或从交易的角度来看,能够给玩家带来经济价值,对于职业玩家更是如此,很多人都以此为生。
再次,装备有交换价值,无论游戏装备是直接还是间接获得都伴随着金钱的投入,有的用兑换的方式,有的购卡充值,有的电话充值等。游戏玩家为获得装备,将自己的劳动、时间、金钱等凝结在游戏中的某些物品上。凝结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东西就具有价值。现实生活中,有的玩家以此为职业,通过自己熟练的技术获取游戏装备再转让账户或进行装备的交易等兑换成现实货币,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以《大话西游》为例,其中装备的离线交易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魔兽世界》账户的转让价格也因装备、级别的不同而不同。
最后,对法律人而言,用拟制更能体现其法律属性。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实际上是通过二进制的转换、模拟技术手段等程序存在于游戏中,为玩家所正当合法拥有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一种道具。网络游戏中装备都能被人所感知,为人所控制,具备可控性,属无形财产的一种。
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符合财产的本质和民法上的要求。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民法中财产的一种,属民法中的无形财产。
二、与物权否定说的探讨
对于游戏中装备的属性认识,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争议最大的是权利人对装备享有的权利是不是物权,装备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
否定者认为网络游戏中装备不是物,权利人对装备享有的权利不是物权,出现了对装备的物权性否定。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物权法》中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而装备不特定;第二,权利人对装备的支配不具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支配;第三,物权是绝对权,而游戏中装备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不符合物权的绝对性特征;第四,装备不具有稀缺性,不具有价值;第五,装备不具有使用价值。笔者认为这些理由都有些牵强。
第一,特定物与种类物是物的一种分类,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的特征或经权利人的指定而特定化,反之就为种类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只有在交易中才有意义,所以这一反对理由并不成立。另外,网络游戏中装备也是特定的.很多都是独一无二的并且全部都经过权利人的指定,都属于特定物。所以,用网络游戏中装备不是特定物这个理由来反对权利人对装备的权利不是物权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游戏中权利人对装备的支配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支配。民法理论界认为物权的支配性是指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无需他人的配合,这也是与债权区分的标准。有人认为装备的使用需要运营商的配合,如果不付费,将不能继续使用,因此而否认权利人对装备的直接支配,这种对支配的理解是狭隘的。按此逻辑,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及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都不是物权了,因为不付费将不能继续使用了,需要所有权人的配合,显然是说不通的。
第三,游戏中装备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不是不特定的。道理很简单,权利主体如果不特定,那么侵权就不会发生,因为没有特定的权利主体,谈不上侵权?无论是在物权、债权还在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目前不存在主体不特定的权利。另外,玩家在游戏中获得装备后,就享有了对某种装备的权利,之前权利归开发商或运营商所有,所以不能说权利主体不特定。
第四,网络游戏中装备具有稀缺性,有价值。认为开发商可以无限制地开发,因此不具有稀缺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试想,一种产品,商家也可以无限制地生产,难道就可以说这种产品没有价值吗?网络游戏中装备与现实是存在交易的。例如,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玩家为玩游戏向运营商支付的对价仅是30元一张的游戏点卡,但是高端账户中的人物现实价值却可能高达数千元。这一点在前文已有所论述。
第五,装备具有使用价值,具有精神愉悦的功能,前文已有所论述。
综上,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中装备属于物的一种。权利人(仅指玩家,不包括游戏开发商)对其享有的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从不同的主体区别来看权利的属性,针对不同的主体,游戏装备的权利性质是不同的。游戏开发商对于开发的游戏享有知识产权,但是对于网络游戏中装备就如专利之于专利产品一样,同样可以是物权的客体,这二者是不矛盾的。对于游戏中装备属于债权的客体,从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来看,二者也是不矛盾的。物权和债权的调整领域不同,《物权法》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债权法调整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结果,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游戏中装备既可以是《物权法》也可以是债权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成为二者的客体,只不过因所属的领域不同而称呼不同罢了。
三、网络游戏中装备属于物的一种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实际支配控制利用的物质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民法上的物原则上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存在于人身之外,也即客观性;第二,能被人实际支配和控制,也就是可控性;第三,具有精神价值或经济价值,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也就是有用性;第四,原则上为有体物。网络游戏中装备符合物的前几个特征,那么是否符合有体性呢?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是否科学,学界有所争论,王明锁老师就认为,事物的内容是构成事物的一切内在要素的结构或表现,不具有内容或者不具有形式的物是没有的。因此,凡物都应该是有形的,不应该存在无形体的物。这种理解好像是只从字面的含义来理解,而没有挖掘无体物更深刻的含义。而许国栋老师认为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无体物是指所有权以外的一切权利。
罗马法最早对物进行了系统规定,认为所考察的物。“即属于我们财产或者不属于我们财产的物”。规定:“有些物是有形体的,有些物是没有形体的。按其性质能被触觉到东西是有体物,例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以及无数的其他东西。不能被触及到的东西是无形体的物,这些物是由权利组成的,例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用不论何种方式缔结的债权等。”
《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的标的”,有的学者将该条翻译为“本法所称的物,仅指有体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规定“本法所称物,谓有体物”。从这些规定来看,德国和日本都规定物为有体物。同时《德国民法典》在第1273条第1款规定权利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日本民法典》第362条也规定质权可以以财产权为标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德日的规定不是僵硬的,在坚持物必有体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标的,也就相当于承认了无体物。1810年的《奥地利民法典》第292条采用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划分。
现今国内之通说也认为物的概念已不限于有体。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学理上对有体物做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的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至于各种能源,诸如光、电、热、声、气、空间、信息、卫星轨道、频道、核能等,在技术上已能加以控制,工商业及日常生活中已经普遍采用,为民法中的物。凡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的,都可成为物。
目前,理论界认为我国《物权法》在坚持调整有体物物权关系的前提下,也适用于某些无体物。《物权法》调整无体物只能说是历史的继承,并没有什么大的突破。从罗马法、《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及我国的《担保法》及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来看,它们均规定了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有体物的有体是指有形体的客观存在。无体物指的是所有权以外的一切权利。装备并不是不存在,在网络游戏中借助计算机我们能看见它,能感觉到它,难道说它是无形的、无体的吗?只不过是它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罢了。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权。
因此,从物的定义及扩大的有体物的范畴来看,网络游戏中装备完全属于民法中的物,是民法中物的一种,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
同时,我国也有相关司法判例确定了游戏装备属于民法中的财产和民法中的物。2003年李宏晨与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装备案与2005年的开封鼓楼区韩林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虚拟财产被盗案①,法院均判决被告为原告恢复其装备,赔偿相应的损失。这些司法判例都肯定了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财产,属于物的一种。
综上,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民法中的无形财产,也属于物的一种。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适用民商法的基本规则,可以通过民法予以保护。
作者: 陈存款 来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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