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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民法中公平原则的含义)

2022-11-12  本文已影响 3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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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直备受争议,但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无可争议的。

公平原则作为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的桥梁,具有重要意义。公平原则集中地反映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授权进行能动性司法,克服法律局限的功能,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人类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诉求和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公平的实现水平成为衡量国家文明程度的主要标志。因此,在构建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过程中,有必要在民法上对公平进行准确定位。

  一、公平及公平原则的含义和探究

(一)公平。公平是指公正,不偏不倚。一般是指所有的参与者(人或者团体)的各项属性(包括投入、获得等)平均。公为公正、合理,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平指平等、平均。公平一般是在理想状态实现的,没有绝对的公平。 现代社会和道德提倡公平,公平也是各项竞技活动开展的基础。

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一般靠法律和协约保证,由活动的发起人(主要成员)制定,参与者遵守。公平不仅是法律的一般价值,而且也是其他学科如经济学、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的范畴,并与人们渴求公平的天性相契合。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和裁判民事纠纷时,也应当遵守公平的观念和要求。

(三)公平原则体现为:民事立法以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为目标;法院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调整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民事主体应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三)探究。公平的观念实际上是社会道德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它提倡利益的均衡,谴责偏私行为。公平也是民法的精神之一,没有公平,民法将不成其民法。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二、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原则和自愿原则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确立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四项原则。自愿(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地位,在学界并无分歧;而等价有偿非为民法基本原则也已基本在学界取得了共识。

  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关系密切。公平原则涵盖了等价有偿原则,而等价有偿是公平的当然体现。公平原则强调以利益的均衡为准则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等价有偿原则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提供的劳务,应以向对方给付相应的对价为代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也是相辅相成的。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志,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以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必须首先根据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和主观愿望而定。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国家认为交易是无效的,如上述《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有的则仍然兼顾自主自愿原则,将那些“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如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因缺乏经验或出于紧迫情况,所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其根据在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同时没有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可见,公平原则能够切实、真正地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自愿。

  三、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

  公平原则主要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当事人在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都应以公平原则为指导性原则。现代民法设立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针对市场交易中的合同关系,要求当事人兼顾双方的利益,并为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制度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判断基准。

  四、公平在民法上的应然地位

学术界有从不同侧面对民法公平所做的理解,暂被我概括为中义的民法公平观。一种是以《民法通则》为例,认为至少可从中归纳出下列公共观念: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有些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合法的代理行为受法律保护;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利或违法义务或基本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民法公平观则认为民事行为的有效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无过错责任的成立、过错责任中赔偿数额的减轻等均是公平的体现。

此民法公平观认为我国民法中公平作为基本原则的理由在于:其一,从立法上看,立法者越来越清晰地肯定了公平原则的独立性。

如果说《民法通则》第4条还过于含糊的话,那么《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就足以表明整个的立法旨趣倾向于将公平作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基本原则。而在2002年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典》中第5条也是规定“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是鲜明地表达了立法者欲将公平原则作为独立的民法基本原则的意图。

其二,从公平原则和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来看。公平原则尽管与其他基本原则有诸多联系,但公平原则的个性色彩同样非常浓厚。首先,公平原则的道德色彩浓厚,它的提出实际上是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能够补救其他原则遗留下来的空缺;其次,公平原则的法律视角在于对民事法律关系合理性的判断,其基本功能在于提倡公正,谴责偏私,而其他基本原则并不具有这样的功能。

  作者:周佳媛 黄雅洁 陈楚楚 来源:青年与社会 201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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