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理思想作为世界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一分子。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原理、内容、机制乃至术语和表达方式,无不与其法理思想密切相关。对于法理思想史的研究本身就是西方法理学的一部分,《劳埃德法理学导论(Lloyd's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至2001年已出第七版)、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等均为经典的法理学著作。在一般性的法理学著作中,也总是要对相关的法理思想作一番回顾,以此作为立论的基础。对于我国而言,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大量移植了西方现代法律制度,而且还将不可避免地继续移植。因此,深入研究西方法理思想,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西方法理思想绵延数千年,各种理论与学说灿若繁星。对于西方法理思想的研究,既有关注于某一人物、某一著作或某一观点的微观研究,也有关注于某一流派、某一专题的中观研究,同时也有关注于西方法理思想整体脉络的宏观研究。其中,对于西方法理思想的宏观研究要求研究者具有深厚广博的学养和高度抽象的思辨功力,是对研究者智识的巨大挑战。
由万斌教授和陈柳裕博士两位作者经四年时间撰写的《西方法理思想的逻辑演变》就是这一领域的最新力作。综观《西方法理思想的逻辑演变》,最大的特点是在宏观上对西方法理思想作了提纲挈领的把握和归纳,为全面系统地研究西方法理思想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全书分为五大板块,除了最后的“结束语”外,大致可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界:对于战前的法理思想,本书首先提出一个历史分析框架,将其划分为前后相继的三个历史阶段:客观主义阶段、主观主义阶段和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统一的阶段——从古希腊罗马到近代以前的法理思想都被视为属于客观主义阶段,在这一阶段,人类偏重于从人和社会之外寻求法的起源和本质,把法理解为一种超自然、超社会的神秘力量,或者是一种自然秩序,或者是独立于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客观精神,形成占主导地位的客观主义倾向;紧随其后的是主观主义阶段,以古典自然法学派为其代表。在这一阶段,人类开始从自身和社会结构内部探寻法的起源和本质,开始探寻人的意识、理性在法律现象中的地位和作用。或者认为法律是基于人的理性的相互约定,是人的自然本性的表现和产物,或者把法看成是人的理性、意志或社会正义、国家权力、民族精神、社会利益的体现;之后是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相统一的阶段,以德意志哲理法学派为代表。在这一阶段,人类开始把法的客观必然性与人的主体性认识结合起来,统一地探寻法的起源、本质和作用。德意志哲理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借助于思辨理性,揭示了法律内部客观与主观、规律性与意志性的辩证统一,全面深刻地论述了法的本质。
在三阶段的历史分析框架之后,本书又从纵横两个方面来考察战前西方法理思想的逻辑演变:纵向是法的规律性质、意志性质和功能性质;横向是法的事实、价值和形式——以此构建出一个“纵横交错”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为基础,本书对西方法理思想作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进行系统地探究,并着重于从中探寻西方法理思想的逻辑演变规律。这使得本书不仅在对战前西方法理思想的分析和研究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同时也为分析战后西方法理思想提供了完整的分析视角和研究思路。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法理学的重心从欧洲转移到美国;法理思想的发展态势也由战前的线性发展转变为多元化、复杂化,新的法理思想层出不穷。本书以前述理论分析框架为基础,将战后西方法理思想的发展作为整个西方法理思想史动态演变过程的一环,对西方法理学界最新的研究领域与研究动态作了要而不繁的梳理与阐释:
首先,本书以当代西方法理思想主流的分析实证法学为视点,以分析实证法学的扛鼎人物哈特为中心,梳理了西方现代法学史上的三次著名论战:哈特与富勒论战、德富林与哈特论战、德沃金与哈特论战。正如本书所强调的,这些论战一方面体现出了西方法理思想一脉相承的发展过程,另一方面则使西方法理学尤其是实证主义法学获得了复兴,而与之论战的各学派也不同程度地取得了发展。这三大论战所体现的分析实证法学的发展,可视作战后西方法理思想的主轴。本书对这一脉的整理,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
随后,本书对当代众多的法学流派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和考察。当代西方法理学基本上呈社会学法学、分析实证法学和新自然法学三大流派鼎立之势,这三大流派继承了近代法学的研究领域,分别更深入地研究法的事实、形式和价值——此即本书所提出的“法理思想的横向逻辑演变”。在当代,三大流派呈现出合流的趋势,它们在相互批判中相互借鉴,出现了试图整合三大流派的综合法学;除此之外,还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批判主义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和行为主义法学等多种流派,这些在本书中均有阐释。
本书将西方法理思想数千年的发展高度浓缩在不足三十万字的篇幅中,同时又不是单纯地摆人物、列著作。贯穿全书的主线是“螺旋上升三阶段”的历史分析框架和“一纵一横”的理论分析框架,而这两套分析框架的基础则是本书作者将西方法理思想视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并试图从中探寻其逻辑演变规律的基本立场和治学方法。其中,将西方法理思想划分为“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统一”三个螺旋上升的历史阶段,在对西方法理思想史的研究中独树一帜,是本书的开创性贡献。这种思路和视角对于今后的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正如前述,对于法理思想的研究本身也是法理学的一部分,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本书也存在着一些可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对于法理思想的探究往往需要超越“法理学”本身所限定的范围,对于西方法理思想的梳理可兼用多种线索。本书以“逻辑演变”为线索,对纷繁的西方法理思想进行了精当的分剖梳理。但是有数千年积累的法理思想无论在整体还是在局部都是极为复杂的,对其的分析有时是单一线索难以胜任的,因此有必要适当地与其它线索相结合。对于法理思想而言,不仅存在着思想本身的逻辑发展线索,同时在思想之间往往也有传承与发展,这种思想之间的传承通常是某一特定学派的影响,有时就直接表现为师生相继。由于时代差异和“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信念,后来者的思想往往是对前辈思想的扬弃;而且思想间的传承关系往往比较复杂,使用单一的逻辑线索有时难以分析透彻。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学术流派分析就有必要了。例如新康德主义法学继承了康德法哲学思想,然而新康德主义的马堡学派(以施塔姆勒为代表)和西南学派(以拉德布鲁赫为代表)又是各有侧重、互不相同的,对这两派的分析就有必要从康德法哲学到新康德主义法哲学作一番学派的梳理了;再如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对马克思法理思想的理解与应用,法兰克福学派是这一思潮在德国的主要代表,然而其杰出人物哈贝马斯转而向马克斯•韦伯的理论寻求“营养”。这一转向也反映在相应的法理思想中,而相关的学派梳理也就不是没有必要的了。此外,一些重要的传承关系,如哈特对奥斯丁的扬弃、拉兹对哈特的扬弃,在书中均有所涉及,但分散在各处,难以发挥连贯的效果。另外,相对于浩如烟海的西方法理思想,本书的篇幅并不算大,因此有所取舍是不可避免的。但就笔者个人看来,书中个别取舍不无可商榷之处。例如发源于美国的综合法学,无论是成果还是从影响都远不及较古的法律教义学和较新的法律论证理论,但后两者却不能像前者那样在本书中占有一席之地,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再如“欧洲社会学法学”一项,至马克斯•韦伯就戛然而止,对于当代具有世界影响的欧洲社会学法学家如哈贝马斯、卢曼,以及更晚近的图依布那均没有继续介绍,也是遗珠之憾。
当然,以上所提的改善建议与商榷意见,有些不是在一本著作中就能实现的。本书作为“法理学动态发展”的一环,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而要实现“贯通西方法理思想”的理想,则有赖于全体法理学人的持续努力了。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 陈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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