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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卡迪司法的判断(卡迪式司法)

2022-11-13  本文已影响 1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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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的地区适用效力一直是国际法领域中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从卡迪案入手,试分析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与欧共体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尊重人权和集体安全之间的冲突。结合前任欧盟总检察长马杜罗和哈佛学者德布卡争锋相对的观点,本文从软宪政主义角度为联合国的改革指明方向。

  一、背景简介

1999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267号决议(1999)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罗列出一份被怀疑资助本·拉登和基地组织的公民名单,并要求政府冻结他们的资金来源。2001年,制裁委员会公布了一份将要被冻结财产的公民和组织的名单。

于是,欧盟理事会采用了881/2002号规定执行了联合国的决议。卡迪的名字也被列在了名单上,因此遭受到了制裁。同年,卡迪向欧洲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881/2001号规定,因为其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的第230条的规定。881/2001号规定违反了“他的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和公平听证权”。豍

  然而,欧洲一审法院认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优于欧共体法律。最终,卡迪向欧洲法院上诉。欧洲法院推翻了欧洲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出于保护人权的立场宣布881/2002号规定无效。

  本案中有两个主要的冲突点。第一,什么是国际法领域的规范法律秩序,尤其是当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和欧共体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第二,国际组织和国家将怎样处理尊重人权和强调集体安全之间的冲突?牺牲个人权利来打击恐怖主义的做法引起了热烈讨论,特别是在本案中卡迪声称其与塔利班或是基地组织毫无联系。

  二、学者观点

  卡迪案引起了国际性的学术辩论。欧洲主流观点是支持欧洲法院判决。然而,与哈佛学者德布卡观点相似,有一部分学者对于欧洲法院违背安理会决议的判决持批判态度。

  (一)总检察长马杜罗的观点

  支持欧洲主流观点的是前任欧盟总检察长马杜罗。他的逻辑基本主要有两个论点。第一,基本人权的重要性胜于国际集体安全。第二,欧盟的法律秩序应当顺着宪政轨道发展。他曾如是陈述他的立场:“为了维护国际和平和秩序的措施不得与欧共体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也不可以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豎

他十分看重欧共体条约的地位,将其称为“基本宪章”。这种积极的多元主义的观点与德布卡的单一宪政主义的观点区分十分明显。以马杜罗为代表的多元主义者强调欧洲法律秩序区别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独立性,其实质是寻求自治。

他主张“国际法和欧州法律秩序的关系应由欧洲法律自行规定”并且国际法能取得优越地位唯一条件是由“欧洲的宪法性原则”豏所规制的。与其对比,以德布卡为代表的软宪政主义主张应当利用统一规范和原则去解决冲突。豐因此,不同的出发点就决定了而后对于侵犯人权和恐怖主义等争议的不同定义。

  前任总检察长反复强调欧洲法院对于其在国际法律系统的角色十分审慎。欧洲的法律规范并不天然具备直接的超越国际法的地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处于合作式的,正如马杜罗自己谈到“当进入国际舞台时,成员国家和地区性组织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忠诚合作义务。”豑他坚持认为欧洲法院仍然积极参与到国际舞台中。

总检察长的意见被欧洲法院所支持并且成为了欧洲法律界的主流观点。其实质原因是联合国安理会的最初决议侵犯了基本人权。此决议决定冻结名单上与本·拉登和基地组织有联系的嫌疑犯的财产。如果这个列名程序是由一个国家或是欧盟做出的,那么这个判决不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由于这个决定是由目前最具权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安全理事会做出的,这便引起了国际性的争论。“对于国际法的盲目服从与遵守法律是两个概念。”豒学者Nolkaemper如是说。

然而,当我们深入了解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背景时,答案会是“为了集体安全”。恐怖主义是一个典型例子。尽管恐怖主义者只在个别国家作案,但是全球化的防御措施已经引起了共识。当反恐主义的议题被列为联合国重要议程时,维护集体安全的责任被国际社会所分担。与此同时,平衡个人人权和集体安全的问题也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

如同Danosh所言,“问题的关键是现存的人权法是否体现了个人权利,集体安全及潜在恐怖主义的受害者的权益之间的应有平衡。”豓欧洲法院在判决了卡迪案后,向国际社会表明了其立场,即“任何违反了由欧共体条约所规制的保护基本人权的行为都不会被欧洲法院所接受。”豔如果我们假设列名程序是公开的,那么欧洲法院是否会选择使用相同的程序去保护这些价值?无论答案是什么,卡迪案已经建立了一个先例,或者至少为解决集体安全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种方式。

  (二)德布卡的观点

哈佛学者德布卡则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她指出价值平衡和规范性秩序之间是不可分割的。豖在她看来,卡迪案的判决植根于多元主义:“卡迪案的判决深受多元主义者对国际法律秩序的理解。他们意识到一种独立和多元的规范体系,并由此引发了权威冲突和在具体案件中优越性的竞争。”

豗她强烈批判了这种多元主义的观点,因为欧洲法院和欧盟由此为处理国际法冲突和现存国际法律位阶的问题建立了一个恶性榜样。欧洲的“对于国际法特殊的忠诚度”和美国对待国际法的“挑剔角色”十分相似。这种形象可以被定性为“对国际法律义务的顽固和挑剔的态度。”豘

  三、冲突分析

正方和反方的冲突从根本上来源对于法律秩序的认识不同。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司法机关的参与者是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法院。如同德布卡所言,欧洲一审法院对于联合国的法律地位的认可是基于欧共体条约和国际法规制的正式判决。豙欧洲一审法院对于国际体制中法律位阶的认知是单元的。也就是说,在欧洲一审法院的眼中,国际法律机制是垂直并分层地内部连结的。

因此,法院在审理联合国的决议时只是遵从了juscogens的原则。然而,欧洲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欧共体条约的规定,体现其多元主义的立场。相反的是,欧洲法院对于国际法律机制的认知是横向分层连结的,既不对联合国的决议负有审查权,也不随意侵犯联合国的决议权。

总检察长马杜罗几乎和欧洲法院保持了一样的观点,除了以下两点:第一,他的认知基础中添加了实质价值判断。第二,他认为欧洲法院具有间接审查联合国决议的权利。德布卡则认为法院对于联合国角色定位的基础应该是遵从与国际法的正式审判,并且其法源的理论基础应当是软宪政主义。

国际法律机制基本上是纵向分层连结的,但是这个体系并不是封闭的。她积极推崇的软宪政主义是促进协商,譬如在冲突发生时的司法对话。由此,她不仅和欧洲法院及总检察长的多元主义划清界限,也不是完全支持欧洲一审法院的立场。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本案中的不同参与者(包括法院和学者)的哲学立场,并不仅仅是为了延续一场关于规范性秩序的无休止的探讨。这种讨论的目的是对于欧洲法院,甚至是欧盟在国际舞台角色的系统分析,以及卡迪案对于后续类似案件的影响。

  在上述所有理论中,德布卡的软宪政主义最值得借鉴,虽然其仍具有一定缺陷。“软宪政主义”由德布卡自己命名,可以被归纳为以下三个论点:豛

  “一是国际社会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国际社区。二是国际社会应强调普世价值观。三是国际社会推崇通过共同的交流原则来解决争端。”

这种软宪政主义是既欧洲法院的强多元主义和欧洲一审法院的强宪政主义之间的一条中间道路。它或许可以帮助法院在解决在卡迪案中面临的困境。强多元主义通过忽略直接审议决议的方法避免了与联合国的正面冲突,但是此做法至少在两个方面会受到批判:一是没有参与到国际社区中并将联合国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二是错过了推进欧共体条约的基本价值观在国际社会的认可度的机会。然而,强宪政主义对于可能存在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忽略的态度也是另一种形式的逃避。进一步来说,这种对于欧共体条约中明确并坚决予以保护的基本价值的忽略必然会引起另一轮的审判。因此,德布卡所提出的软宪政主义似乎是一条很好的出路。

软宪政主义兼具两个特征:“宪政主义”是指它对于国际社会的尊重和参与的态度;“软”是指推崇通过协商来解决争端。当然,这个方案也是存在缺陷的。首先,我们应当认真地去审查欧洲法院作为一个推进欧洲法律秩序自治的提倡者的隐藏立场。欧洲法院是不是在利用保护为人权为借口在维护其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或者说是否利用欧洲法律秩序的独立地位是保护人权的唯一方法?在第一种情形下,软宪政主义或许不能够存活。第二,“协商”这个词过于模糊。当没有新颖的细节方案提出前,此方案的合理性仍值得怀疑。

  在这样一个呼唤法律全球化和国际法律新秩序的世纪里,仅仅通过提高判决技术已经不能满足对于提升联合国决议的公信力的需求。由卡迪案所反射出来的国际法的地区适用时所受的阻力给联合国的改革指明了一定方向。这个过程或许漫长,需要包括欧盟在内的世界各政治实体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作者:张鹿苹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2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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