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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国际法方向(论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2022-11-13  本文已影响 3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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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国际法学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从国际法教学的角度审视三十年来我国国际法学的发展状况。形势却不容乐观。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增强我国国际法学的整体实力,建议加强教材建设,加大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力度。重视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实践的合理结合,加强国际法学研究队伍建设,改变我国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不平衡状况以实现整体繁荣。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国际法学得到长足发展,在国际法的研究、教学、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如杨泽伟先生所总结:出版了一大批国际法论著、教材和有关资料:培养了为数众多且分布在各个层次的国际法专门人才;开展了各种国际法活动;创办了一系列国际法方面的学术刊物;参加了各种国际组织的工作等。¨ 但面对成绩冷静反思,我国国际法学的发展现状及其前景仍然不容乐观。本文仅从国际法学教学的角度,就我国国际法学发展中急需突破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思考,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加大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力度

  1、加强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性。国际法基本理论是国际法学科体系的基础,脱离基本理论来谈论国际法学的发展无疑是空中楼阁。仅就国际法教学而言,在我们的教学实践中深感加强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性。但相较于教学需要,我国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却呈现比较突出的“研究乏力”现象,无论是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还是就此取得的成果都明显不足,致使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存在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趋势。因此,就适应国际法教学需要的角度看,我国急需加大对国际法领域中那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诸如国际法的理念、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历史演变及其阶段性、国家主权、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方法论等问题的研究力度。

  2、重视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创新性研究。根据国际法基本理论在新形势下所面临的新问题,我们认为,在重视对国际法基本理论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应当将创新性研究作为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然而,谈到国际法基本理论的创新。却往往容易走人一种误区,即打着所谓“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的旗帜,将国外同行的研究成果与我国的国情进行一番牵强附会的联系后形成所谓的国际法理论创新。我们认为,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大时代背景下,国际法基本理论创新的要义应当是紧扣当前国际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致力于国际法及其国际法学理论的发展,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关系。体现这一要义,国际法基本理论创新应当紧密结合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更新和拓展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范围,不断提升研究深度。

  结合近几年国际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国内外许多国际法专家的预测。我们认为,当前国际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可能创新之处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首先,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创新。众所周知,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及其国际关系的变化异常迅速,当前的国际关系已经全然不同于30年前的国际关系。目前,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主题。对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来说,和平法和发展法自然也就成为其主体内容。当然,在和平与发展的主旋律中也有种种不和谐的因素,对这些不和谐因素进行调整的结果,即形成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第三项内容:国际不法行为(包括国际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但反观我国国际法学的学科体系,在国际法的基本构成状况已然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却基本上仍然停留在以20世纪中后期的国际法结构状况为基础的体系框架内,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对滞后态势。因此,重视学科体系的创新,构建与现代国际法结构及内容状况相适应的国际法学学科体系,应当成为我国国际法基本理论创新的重要任务之一。其次,国际法传统理论的创新。国际法的传统理论诞生于传统国际关系的基础之上,其中不少内容已经明显过时,与现代国际关系格格不入。出于保持理论生命力的需要,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绝不能墨守成规,而需要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下国际关系的特点。对传统国际法基本理论,如国家主权、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等进行创新性研究。在传统理论的创新性研究中,特别应当重视对学科融合方法的运用,尤其应当重视国际政治与国际法学研究的融合。

  3、积极创造有利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条件。针对前述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乏力的原因,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致力于为促进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创造条件:首先,加大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力度,形成结构合理的研究梯队,为我国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条件。为此,可以考虑在一些国际法教学和科研实力比较雄厚的院校的国际法专业硕士和博士培养中,增设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方向。这样,既有利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同时更有利于在导师的带领下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梯队,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促进作用可谓一举两得。其次,加大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国内有关机构在规划法学课题和研究项目申报指南及划拨课题经费时,应当注意向国际法以及国际法基本理论领域适度倾斜;中国国际法学会也可以适时出台促进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指导性意见或相关鼓励政策;各类法学刊物在保证学术水平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国际法学研究成果的刊发数量;中国国际法学会更是应当全力发挥自己在促进国际法学以及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方面的“中坚”作用。通过举办征文比赛、组织学术交流、进行优秀论文评奖、开办短期培训班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激发国际法学者,尤其是中青年学者从事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积极性。总之,通过多管齐下,加大多方支持力度,以形成有利于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良好氛围,为加强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改革科研成果评价机制。对于我国现行科研评估体制的种种弊端,专家及各界已多有诟病,在此毋须多言,我们想说或能说的只是如何在加大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力度的语境下改革科研评估体制的问题。众所周知,基础理论研究的周期一般比较长,出成果相对较难,出有创新性的成果更是不易,往往需要长期的投入和持续性的积淀。但在我国现行以量的追求作为首要目标的科研评估标准及其评价机制面前,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成果的形成明显处于“劣势”境地,其对基本理论研究的消极作用,甚至是阻碍作用也就自不待言。因此,要真正促进国际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发展,除了要求国际法学者们要“甘于寂寞”,要有“坐冷板凳”的耐心和勇气之外,还必须改革科研成果评估机制。

  二、重视理论与实践的合理结合

  强调理论与实际结合,理论研究应当具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方针之一,国际法学的研究也不例外。但毋庸讳言,目前在我国国际法学教学和研究领域,并未能妥善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我们认为,此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国际法学研究是否应与实践结合,而在于结合是否合理以及怎样才是“合理”或正确的结合,并据此认为,中国国际法学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当将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合理结合作为重要任务。

  首先,实现国际法学研究与国际法专门人才培养需求的合理结合。目前,我国国际法学人才培养中存在一种相互矛盾的情形:一方面,无论是从总量还是从实际需求看,我国的国际法学研究和实践人才都非常缺乏,至于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功底、深厚的国际法学理论素养以及很强的国际法学研究能力的实务人才则更为匮乏;但另一方面,却是各层次的国际法学毕业生找不到“专业对口”的工作,甚至出现就业难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学本科生对国际法学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极大地影响了国际法学专业的招生,导致国际法学专业硕士和博士报考人数逐年下降,这种情况不能不影响影响国际法学教学及其研究人才的培养。当然,国际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除了客观因素的制约外,在国际法学的研究和教学中,未能很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合理衔接是重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不少国际法学者在其学术研究过程中,与实际部门缺乏很好的沟通、联系。一方面,实际部门迫切需要坚实的国际法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又很难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传播、影响的范围非常有限,往往只能‘孤芳自赏’。”因此,在今后的国际法学研究中,应当着眼于两个高度关注:一是高度关注国际法的理论与相关实践(包括国际关系实践、国际法运作实践、国际法领域的实务)的联系;二是高度关注我国对高层次国际法人才的专业需求或实际需求。通过这两个高度关注,使国际法的研究和教学内容更加适应国际法专门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


  其次,重视国际法学研究与中国发展的合理结合。国际关系运动的实质在于国家利益,作为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其本身就是在各种国家利益的较量和权衡中不断演变和发展的。同时,在当今国际社会,“国际法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国际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是国际社会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向。”因此,国际法的研究必须密切关注国际关系以及相关国家利益的需求及其变化,而“作为中国的国际法学者,关注国际法与中国法治和发展的互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而言,重视国际法学研究与中国发展的合理结合,就是要注重对我国国际法创制和适用实践的总结和研究,注重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过程中各种现实问题的研究,注重对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注重对我国对外关系实践的研究和经验总结,更好地运用国际法服务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致力于国家利益的维护。

  最后,加强国际法学研究与国际实践及其中国的国际法实践的合理结合。我国国际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一个问题上似乎具有“共识”,即认为国际法的理论研究与国际实践之间存在脱节现象。理论界认为实务界对我国国际法的研究成果不够重视甚至不加理会,从而影响了国际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以及实际应用效果:而实务界则认为国际法学的研究成果过于理想化或者书本化,不能适时和透彻地解读现实中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变化真谛,也无助于国际事务的处理。我们以为,从国际法学的角度看,出现理论研究与国际实践脱节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受国际关系的特点影响。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对外表现往往呈现外交化的特点。拘于“外交无小事”的理念,对于现实中国际关系的变化,我国不少国际法学者往往偏重于从国际政治的角度予以“程式化”的解读,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国际关系或事件本身的全面和深入分析,忽略了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理论在国际实践处理中的应有作用,其研究成果自然也就缺乏较强的现实应用性;其次,缺乏对我国参与国际法创制和实施实践的足够重视。作为中国国际法学,理应“对我国半个多世纪。尤其是近20多年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加以系统的总结和说明,以阐述我国在国际法诸问题上的立场和利益之所在”。只有在对中国参与国际法创制和适用实践的深入研究中,才有望形成对我国处理国际事务具有真正指导意义的国际法学理论,提升或增强国际法学研究的“现实”性。但反观我国以往的国际法学研究,对中国国际法实践的关注和总结却明显欠缺。针对国际法学研究与国际实践的脱节现象及其原因,在中国国际法学今后的发展中,不仅应当重视理论研究与国际实践的紧密结合,而且更应当重视以国际法为依据,运用相关国际法学理论对现实国际关系进行合理解读,重视对我国国际法实践的关注和总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拉近”或“缩小”理论研究与国际实践的距离,改变国际法学研究与实践的脱节状况,以真正加强国际法学研究对国际实践的指导作用,并提高我国国际法学的研究水平。

  三、加强国际法学研究队伍建设,实现国际法学研究的整体繁荣

  1、我国国际法学研究队伍发展的不平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为新时期我国国际法学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国际法学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与国外同行相比,我国国际法学的研究不仅仍然相对落后,而且差距也在“无情地拉大”。通观我国国际法学的教学和研究状况不难发现,造成我国国际法学发展相对落后以及与同行的差距不断拉大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我国国际法学科发展的不平衡。学科发展的不平衡在我国的国际法教学和研究领域中有诸多表现,在这些不平衡中,教学和研究队伍布局的不平衡特别值得关注,因为它既是不平衡的主要表现之一,同时又是导致或造成其他不平衡现象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加强研究队伍建设,改变或解决队伍发展的不平衡就成为本文着重关注的又一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国国际法学研究队伍发展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师资力量分布不平衡,优秀的国际法师资力量主要集中于个别院校,如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与这几所院校相比,其他高校的国际法师资力量的总体水平存在着较大差距。师资力量分布的失衡现状,再加之生源差别、相关教学资源差别等因素,进而导致了国际法学教学质量的不平衡。如此长期积累,最终形成一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国际法教学和研究整体水平的提高;二是研究队伍的地域分布不平衡。除武汉大学之外,我国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的骨干以及著名学者绝大多数集中在北京和上海等城市。而这些地方本身又拥有其他地方难以企及的区位优势,如更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机会、更优越的交流平台、得天独厚的学术研究资源和发达的信息等等。虽然人才高度集中再加上独特的区位优势,对于实现国际法研究的局部突破不无有利之处。但从国际法学发展的全局和整体角度看,人才的地域分布不平衡与我国固有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纠结”在一起,只会加剧我国国际法教学和研究的不平衡态势,导致我国国际法教学和研究质量的整体下滑;三是国际法学研究队伍的年龄结构失衡。由于就业难、出成果难等现实问题的困扰,严重影响了中青年对国际法学研究的兴趣,再加之疏于培养,直接导致我国国际法学研究队伍中出现中青年学者比例偏低(在不少地方或院校甚至出现断层)的年龄结构失衡现状。而后继乏人已经成为中国国际法学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从长远来看,它不仅直接影响中国国际法学发展水平的提高,甚至可能从根本上影响到我国国际法学的可持续发展。

  2、实现我国国际法学研究的整俸繁荣。一枝独秀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研究队伍发展的失衡都不利于,甚至严重制约着我国国际法学整体水平的提升。因此,高度重视人才培养,改变国际法学研究队伍发展的不平衡态势,对于提高我国国际法研究的综合实力和实现整体繁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就此问题的解决,我们建议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首先,建立国际法教学和研究人员的常态化培训机制。在维持现有国际法教学师资分布格局的状态下,可由中国国际法学会组织,委托武汉大学或北京大学等国际法教学、科研实力雄厚的高校定期举办国际法学培训班,对全国各高校以及相关部门的国际法教学和研究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形成长效机制。其次,加大对中青年国际法教学和研究人员的培养力度。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已经由老一辈学者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历史的接力棒已经责无旁贷地传到了中青年国际法学者手里。因此,加强对中青年国际法人才的培养,已经成为关乎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头等大事。我们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或途径,如适当扩大国际法专业的硕士和博士招生数量;选派中青年国际法学者到国外知名国际法研究机构或高校进行访学:资助中青年学者与国外的学术交流;积极组织中青年学者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对中青年学者的国际法学研究活动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邀请国外知名国际法学者到我国进行学术讲座;积极组织中青年学者就国际法发展的专项问题进行研究,并引导其在研究中形成团队等等,加大对中青年国际法学者的培养力度,给中青年国际法学者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通过加大对中青年国际法学者的培养力度,不仅有助于尽快改变国际法学研究队伍的年龄失衡和后继乏人状况,而且有助于带动中青年国际法学者的成长,使他们能够早日挑起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大梁,实现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整体繁荣。

  作者:张晓芝 吕东锋 来源:理论导刊 2010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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