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普遍认为它源自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0世纪以来特别是联合国成立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更为众多双边以及多边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所承认。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世界各国对人权问题的高度关注,不干涉内政原则正面对这新的挑战。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渊源与性质
不干涉这个概念在国际法学说上的起源和成熟相对较晚,通常认为最先提出不干涉原则的是德国学者沃尔夫。但是,早期自然法学者,例如格老秀斯、霍布斯和普芬道夫等人,被认为在法理渊源上对不干涉做出了有益的铺垫,包括自然法、主权平等理念。最早规定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法律文件中是1793年的法国宪法,法国的1793年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国家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在此之后,不干涉内政原则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并越来越多出现在世界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文件和国际法律文件之中。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和主权之保护宣言》,这是联合国第一次对不干涉原则进行系统的编纂与发展。此后的1970年,联合国通过了特设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这再一次明确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在一般国际法上的实在法性质和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具有了两个性质。首先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具有以下以下两方面内涵。第一、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不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和主权之保护宣言》确认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同时不干涉内政原则也体现在各种区域性和全球性条约和文件之中。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源于当今国际社会基本结构而产生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拥有主权的国家这一基本政治现实。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具有习惯国际法性质。这体现在一方面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不干涉内政原则又遭到以大国为首的违反。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面临的新挑战
(一)“内政”概念的分歧化
不干涉内政原则面临的第一个重大挑战就“内政”概念的分歧化。究竟何为“内政”或者“国内管辖事项”,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一直存在分歧。一般而言,内政“是国家可以不受依国际法而产生的哪些义务的限制而能自由处理的那些事项,如一个国家的政体,内部组织,同其国民的关系等”应当指出的是,内政的内涵与外延是随着国际关系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某一事项是否纯属于国内管辖这是一个相对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这在事实上将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而采取的执行办法排除在了干涉内政的行为之列。因此总体上来说,内政的内涵与外延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组织化的加强呈现不断缩小的趋势。正是在此背景下,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内核的有别于传统干涉主义的新干涉主义产生了。新干涉主义鼓吹人道主义秩序,认为保护种族、宗教和少数民主免遭冲突的危害和不受怀有敌意的的政府的排斥,是国际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即弱化主权观念,以人权否定主权。以美国马首是瞻的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在1992年的《和平纲领》中提出的“绝对和专属的主权时代已经过去,这种主权理论也从来不符合事实。当今国家领导人的任务是了解这一点,设法平衡兼顾国内良好的政治需要与日益相互储存的世界的需要”就是有关国家主权的国际思潮中主权观念弱化的集中体现。当主权的合理正当行使存在一定限制时,那么为了使他国人民免遭超过必要限度的暴政、虐待和歧视而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就变成的存在合理依据的强制行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往往打着“人权高于主权”大旗,以人权否定主权,实施人权外交。无论是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还是当前的叙利亚危机,都是新干涉主义背景下,美国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帜进行的服务于其全球战略的人权外交。这对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构成了巨大的冲击。
(二)全球化进程的冲击
不干涉内政原则面临的第二个重大挑战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之后的全球化进程。全球化有别于“国际化”其以“非国家化“为首要特征。但是,不干涉原则有效实施的前提是国家间权力和利益的明确分配,在此基础之上,国家间彼此胡互不涉。可是目前国际社会上出现的如环境问题、恐怖主义、经济危机等新问题愈来愈具有全球性,其影响与危害已不仅仅局限于一国领土范围之内。因此,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传统的以领土边界为管辖边界的国际法体制的有效性和正当性也越来越多的受到质疑。此外,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国际分工更加深化,国际社会相互依赖,主权国家尤其是小的主权国家越来越多的受到国际组织和其他大国政策的影响,在此背景之下,干涉和正常的国际影响也越来越难以准确区分,而大国也开始更多的借正常商业行为和国际影响之名行干涉他国内政之实,而如何对这些新的干涉形式进行规制就成了成了不干涉内政原则面对的新课题。
三、结语
众所周知,新中国自成立之初就奉行以不干涉内政原则为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对外交往的基本原则。历史的实践告诉我们: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我国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外交实践中为我国融入国际社会、获得国际社会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认可起到了巨大的奠基作用。坚持和继续推行不干涉内政原则既是我国对战后国际法发展的重要贡献,它是中国所倡导的“和谐世界”的法律支柱,承载着中国对于后雅尔塔时代的世界体系的基本构思。可以说,秉持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外交政策在目前阶段依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家利益,有利于我们继续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国家利益。当然,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特别是调整国家间关系国际法,它的继续存在必须符合时代的现实性。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也应如此。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和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提升,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政策的制定者们完全有必要反思和重新定位不干涉内政原则。当然了,这也为国内的国际法学者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
作者:韩天然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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