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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美国反对《京都议定书》在国际社会掀起轩然大波。本文首先指出《京都议定书》是国际法调整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必然结果;然后从国际法的角度针对美国提出反对《京都议定书》的三个主要理由进行了批驳;随后又对美国举动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美国反对《京都议定书》深刻地揭示了国家间环境意志的协调受各国的经济结构制约这一国际环境法的本质。
et)和发达国家与发展
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从而具有缓发性;另一方面,其所引起的风险后果(包括疾病或其他损害)多具有潜伏性,一般要在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会爆发。而囿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有时甚至存在矛盾而无法证明。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科学家目前的认识截然相反。主流观点认为工业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气体会导致“温室效应”,使全球变暖;但也有相当多的科学家认为这些气体会产生“阳伞效应”,使全球气候变冷。不过,有一点是已经得到所有科学家所公认的,即无论气候变暖或变冷,都会给全球的生态系统和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气候变化的具体影响如何,国际社会都意识到要对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进行限排,而不能坐等“冷”或“暖”的结果的出现。
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不同的条约有不同的规定;其中有不少条约规定条约只有在一定数量的国家、其中包括特定数量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才能生效,《京都议定书》就属于这种情况。
从上可见,美国虽然不会因其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而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但它确实也违反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必然会而且也确实遭到了国际社会在政治和道义上的普遍谴责。在一个普遍缺乏强制性的制裁措施的国际社会中,对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还有什么比这种谴责更为有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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