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软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不同的自由贸易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中智自由贸易协定》与《
(二)管辖场所的可选择性
从《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条款,不难看出,《协定》采取选择性的管辖模式。其《协定》第81条规定,“如发生的争端涉及本协定下事项和缔约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或wto协定下事项,起诉方可以选择解决争端的场所。一旦起诉方要求按照第1款所指的协定项下设立专家组,则应使用该被选定的场所,且同时排除了其他场所的使用。”与《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的做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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