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法作为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法有许多价值,然而最为关键的价值主要是以安全价值为主。尤其在金融危机环境中,进一步探究金融法的安全价值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与作用;但是不应该限定于单纯的金融法研究层面中,还要进一步分析经济安全内在价值,才能推动我国金融长期平稳发展。经济法的安全价值主要针对国家总体的经济安全价值,然而金融法安全价值作为经济法安全价值的重要内容,通过对金融法进行研究,可以为经济法安全建设方面的立法、政府干预等给予支撑。由此可见,探究基于金融法安全价值视角经济法安全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法安全;经济法安全;金融危机
法的价值主要在主体和客体内在联系中展现出来,彰显法律的促进作用与有效性。为了明确法的价值,需要重视价值标准的设立。“价值标准作为实践者通过努力进取,想要达到的成就目标,所有前进方向为达到目标的任何实践活动,都可称作价值定向的活动。”由此可见,法的价值评估标准主要以内在与外在标准为主,然而,内在标准是主要对象所依照的内心指标标准。故此,本文将通过分析金融安全价值的基本概述,总结金融安全的基本定义与经济安全的基本概念,阐明经济安全价值的展现,理清经济安全法价值和金融法安全价值的内在联系,以期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稳定发展,避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
一、金融安全价值的基本概述
(一)金融安全价值的研究作用。金融简而言之,就是资金的融通,金融安全作为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内容,在金融活动不断发展、金融功能日益丰富的当下,金融新型产品的增加,促使金融对于经济的反向作用愈发明显,金融功能作用的展现直接关乎于社会经济能否稳定发展。通过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在金融创新发展与全球化建设中,金融危机对于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所造成的影响与冲击,不亚于战争的影响,影响范围可能是总体区域,甚至是全球经济金融。[1]基于此,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中,面临国际合作与激烈的市场竞争,怎样强化金融风险抵御能力,切实保障国家的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是国际社会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首要解决的难题,需要给予深入思考与研究,发挥金融安全价值作用。(二)金融完全理论的提出。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与当下金融危机深入发展过程中,金融安全的金融法价值命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重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于我国而言,并没有带来严重性、毁灭性的危机影响,根本原因是我国社会经济市场还未全面开放,尤其针对资本项目建设没有开放,此种现状并非我国金融安全达到较高的状态,恰恰相反,我国正面临社会经济转型的重要阶段,可以回顾经济自由和政府干预的内在关系发展历程。早在20世纪20年代前,总体经济市场秉持着自由竞争的观念。此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古典经济学正处于鼎盛阶段,不支持政府干预,将政府看作“守夜人”的身份。努力创造的作风,实质强调自由,自由势必要求竞争,然而竞争也是自由的真实体现。[2]基于此,当时人们把“自由”和“竞争”相互融合,统称自由竞争。20世纪二三十年代,经济发展日渐繁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股票投机活动的发展,促使股市泡沫现象发生。譬如1929年11月股市暴跌为导火索,诱发1929年—1933年经济危机。在短短的几年间,共有9000余家银行宣布破产,等同于1930年初期银行总数达到36%,银行总存款下降至39‰。[3]当时人们对于自由竞争的金融市场优势作用产生了质疑,凯恩斯主义转变成重要的经济理论基础。凯恩斯主义强调,没有监督管理与难以控制的经济具有极其不稳定性,这也是诱发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一个平稳、完善的金融机制离不开政府的干预与引导。立足于当前,信奉货币主义的人们更加看重自由的市场竞争力量效率,以为强化于竞争行为的控制,会对资源配置带来不利影响。随着金融创新与日俱增,传统的控制金融竞争法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作用,相关促进竞争的法律机制正逐渐实施。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已经从控制竞争干预机制向鼓励竞争的方向转变。[4]通常认为,金融监督管理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部分与总体爆发而生成的,是一种确保金融机制平稳、安全及保障存款者利益的制度安排。相比于其他经济部门,金融有着显著的特殊性。在当代市场经济环境中,金融市场也面临着比其他市场风险更大的威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开放建设期间,怎样避免或降低我国金融机制受到外力因素的打击影响,更好地适应金融创新发展,是当前人们需要思考的重点课题。当代金融经营者极度追求金融经济价值与效率价值,需要人们坚守金融安全价值,使我国金融机制处于平稳状态,切勿冲动、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金融安全的基本定义
相关研究学者以为金融安全的基本定义是立足于国际关系学的层面,也就是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5]然而,还有学者认为,金融安全也就是国家金融利益不遭到侵犯威胁,金融机制常规运作,不再受不良因素的影响与破坏,金融机制能有效抵抗各类金融危机所造成的不良侵害。恰恰相反,如若国家金融利益遭到侵犯,金融机制无法常规运作,在各类金融危机面前没有任何抵抗能力,也就是金融不安全。部分研究专家将金融安全理解成,针对国家经济独立发展建设中,金融运作的动态稳定形态;同时强调:“针对现阶段开放经济体制来讲,内部与外部经济通常是相互融合的。过于注重外部均衡能力与形态,以至于忽视内部均衡与形态,对金融安全的分析与理解是不全面的。”[6]金融安全应该是动态化发展,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变化的安全形态。由于经济运作是持续不断的变化历程,金融安全也要在信息安全、反馈机制运作平稳的条件下,达到动态均衡效果,安全形态的形成是在积极调整、不断优化中实现的。
三、经济安全的基本概念
安全主要针对没有风险、不受威胁、免于恐慌。风险被认定为本质性价值,是正义价值需要运用有效方式增进的东西。哲学家霍妮将安全理解成,人是受风险所支配的,人与生俱来的重要动机就是探索安全,避免受不良因素威胁。[7]为此,安全来自人性的基本需求,保护与法律。人性是由物质生活基础决定的,并非《三字经》所提倡的“性本善”,也不是国外哲学家弘扬的“性本恶”。物质财富的多少直接影响于人性善与恶的显露,因此“达则兼济天下”也是蕴藏人生哲理的佳句。在早期阶段,人们在物质极度匮乏的背景下,主要面临财产安全;随着物质财富愈发富足,人们面临的问题依然是财产安全。根本原因是财务占用不均衡,导致经济安全问题发生,这些经济安全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法律机制。引用“经济安全”基本概念的官方声明是早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政府颁发的《国家综合安全报告》中提出的,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等都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在冷战结束之后,全球范围内的军备竞赛转变成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综合国力竞争。经济发展转变成国家重要政策,保障经济安全已经变成守护国家安全的主要内容。经济安全主要针对国家的经济主权和基本经济秩序、经济主要对象,在经济活动中利益与行为保障水平和受到威胁的可能性。针对经济安全可以立足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从微观的层面分析,经济安全主要以经营建设者权益安全、消费者权益安全及劳动者权益安全为主。民商法立足于个人经济活动的基础上,对同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基于此,民商法是推动微观经济安全的主导力量。[8]民商法的缺陷体现在,针对市场经济短期性、直接性的自身缺陷诱发各类危机,譬如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等;民商法难以保持公平自愿原则,侧重方法与解决;民商法仅限定在个人,难以对整个社会的总体经济利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这些危机会给国家的经济命脉带来严重的打击影响。从宏观的层面分析,经济安全也是国民经济总体安全,涵盖微观层面的经济安全,不仅可以推动国民总体经济平稳、长效发展,还可对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加以控制,避免经济疲软、过热,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不良经济形态发展。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总体经济,相比民商法,由于自身的特点,可以对宏观经济安全起到积极影响作用。
四、经济安全价值的展现
从经济安全内容的层面,可以了解到金融安全作为经济安全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最为关键的内容。经济安全价值的展现,具体体现在金融安全分析、基础产业安全分析及投资安全分析中。(一)金融安全分析。鉴于金融在全球各地的显著地位及金融行业在任何国家经济生活范畴中有着较强的渗透性,如若金融出现失控态势,势必会对总体经济机制造成严重冲击,导致社会陷入不良风险当中,可见,金融问题成为经济安全的关键性问题。一方面是市场性风险威胁,主要是由市场不稳定性因素导致的,即便是发展较为完善成熟的市场,较为规范的经营,也难以规避正常的风险威胁,譬如利率、汇率等;另一方面为经济机制性的风险危机,主要因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规则不清晰,国家监督管理力度较弱,无法确定空间增大,促使风险危机产生,譬如信用风险、犯罪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等。[9]然而,对于经济机制性的风险位置可利用金融法对其进行管控,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优化金融行业的风险防范与抵抗系统,与此同时提高对市场自身风险的心理、经济承受力,尽可能降低风险的冲击,保障金融安全。(二)基础产业安全分析。基础产业安全面临的风险危机为产业空洞化,也就是国家或地区已经拥有的产业处于衰退时期,然而新型产业还未得到发展;或新型产业发展并不稳固,无法弥补现有产业衰退产生的影响,导致经济持续下降,出现萎缩现象。为此,我国需要重视产业发展与优化布局,积极应对基础产业安全的风险危机。(三)投资安全分析。国家应该丰富投资渠道,引领多个投资方向,优化法律机制,规范相应的投资流程与基本条件,才能有效解决该领域的风险危机,减少外来资本对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五、经济安全法价值和金融法安全价值的内在联系金融安全问题是国际经济局势发展到一定阶段必定会提升日程的。20世纪80年代,国际资本流动的自由度加大,金融活跃度与创新性愈发高涨,金融投资浪潮频频发生,各个国家相继爆发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连锁反应会由一个国家影响到另一个国家,尤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个国家面对与处理经济危机无法明哲保身。基于此,大多数国家对金融安全给予高度重视。在当代市场经济建设中,金融机制起到积极的影响作用,金融安全运作机制可切实保障国家金融稳定发展。一个安全、高效的金融机制并非任意安排,也不会限制于国家或者个人意志上,金融安全取决于国家产业结构的内在选择。但是,金融结构的安全,也会进一步对国家产业结构的发展与形成造成影响。为此,需要对经济法中的安全价值、金融法的安全价值给予高度重视,立足于金融法的层面,分析经济法安全价值的构建、立法的必然性、政府干预的必要性,这些也和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有着相应的联系。从部门法的层面对总体法律部分的价值进行分析,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国际化背景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技术交往愈发密切,促使竞争愈发激烈,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贸易保护势力兴起、关税壁垒、进出口配额界限、倾销、反倾销、补贴、反补贴等国际贸易冲突不断的当下,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十分重要。经济法安全不仅是具体、生动的问题,还是化解社会经济建设矛盾的首要措施,基于金融法安全价值的视角,对经济法安全进行分析,应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将保障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作为目标,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对策,提高我国对金融风险的抵抗能力,增强国民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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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萌 单位:郑州工程技术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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