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中分析了常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情形与问题,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
关键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争议;案件
随着建设工程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建设工程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又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法律问题,这便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普通工程造价活动更加复杂。从法律层面上讲,原被告双方基本没有了协商和调解的可能,这对工程造价鉴定人员的执业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如何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便成了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一个重要课题。
1常见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情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的原被告双方一般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且是由于双方的工程价款争议所引起的。常见的工程造价争议如下:
1.1固定总价合同引起的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对建设单位来说,风险较小且便于管理,很多建设项目都会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然而固定总价合同仅适用于项目较小,工期较短且图纸明确的工程。对于其他一些工程来说,如果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其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后期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的概率也会越大。案例如下:某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金额为中标价格。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施工单位付款,施工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司法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此时,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图纸工程量相佐,施工单位主张重新按照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根据施工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单价,而建设单位则主张根据固定总价合同,按照已完工程的比例确定工程造价。
1.2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常遇见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工程争议案件。如某建设项目的门窗工程由单独的施工单位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无法给施工单位付款,施工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司法鉴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此时,门窗工程并没有通过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则主张门窗的质量不合格而拒付工程款。
1.3工程范围引发的争议
在建设工程中,甲乙双方因工程范围问题所引发的纠纷经常存在,特别是施工单位退场时的阶段性结算,总承包单位更换时的界面交接。
1.4赶工费引发的争议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经常发现施工单位拿出这样的签证:“为保证工程工期,应甲方要求……”。正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这些费用之间存在争议,且此部分所涉及的金额较大,双方才因此对簿公堂。申请司法鉴定时也是只针对这一部分签证。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2.1公正原则
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专业鉴定人员,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案件造价进行鉴定,首先应体现公正原则。
2.2从约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2.3独立原则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会遇到原被告双方主张对立的情况,当双方无法提供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员就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独立地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常见问题的解决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在面对问题时,首先应坚持原则,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等证据处理案件,力求最终的处理结果能够使得双方满意,化解纠纷。(1)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如固定总价合同是以招标图为基础签订的,而施工过程中的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偏差,则应找出施工图与招标图之间的差距,针对图纸变化内容进行调整。对于“2.1”中的案例,《2013清单计价规范》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固定单价合同的方式进行计量。这就是说,案例“2.1”中的结算,就应该按照固定单价合同的方式进行计量。这是因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由招标单位编制的,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也是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的投标报价,如工程量清单与后期的图纸有差别,那么这个工程量偏差的风险不应算在投标人的头上,而是由招标人承担[1]。(2)对于工程质量引发的争议,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只能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没有对工程质量鉴定的资格和责任,因此,只能由建设单位向法院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而质量鉴定以后涉及的价格问题,要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完成。(3)工程范围问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需要通过法院通知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勘察,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录像、询问,现场确定工作界面,并由各方签字确认。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就应会同监理、咨询等单位现场确认界面,并保留好影像资料以便作为日后的佐证[2]。(4)关于赶工费用:如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工期要求,并约定了提前竣工补偿和工期延期罚款,那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无论何人在何种情况下要求赶工,均不应计算赶工费用。只能到工程完工后,通过与计划工期的对比,计算提前竣工补偿或工期延期罚款[3]。然而实际情况是,合同中有明确的工期要求,却没有明确提前竣工补偿和工期延期赔偿。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司法裁判之后,方能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4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重要方法。工程造价执业人员通过司法鉴定工作,可以为其他的工程造价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经验基础,同时也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才能够客观、公正、科学地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代文官.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OL].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2013-8-14.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7.
[3]何玲红.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J].中国科技财富,2010(06):5.
作者:孙凯迪 单位:安永中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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