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其说是一种方式,不如说它是一种状态。在现代社会中,管理者追求这样一种状态:普遍的行为能够上升到公意行为,并将其固定;行为的作出能够得到公意的支持,有公意的准则遵守;违背公意的行为,能够受到追究、矫正、摈弃。法治,就是这样一种状态:它以良法之治、法律权威、依法办事、法律平等、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原则为重要原则,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监督,在国家、社会、人民之中树立起崇尚法律、以法为权威的意识认同,使各社会关系、行为处于法的调整之下。工商行政管理,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方式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以求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这一职能,伴随着法的运用、执行、修正与发展,与整个社会迈向法治状态的进程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法制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的能量之源
法制资源,意指法律制度的总和,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生成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制度的综合。从根源来看,法制资源来源于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决定于一定物质条件的经济基础。从表现形式来看,法制资源体现为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器物法律制度,直接或间接调整社会关系的各种成文法律制度。法制资源,是实现“有法可依”的前提。
工商行政管理以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是一个法制资源运用的动态过程。从管理者一方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赋权,掌握了一定量的法制资源,然后以其职能,监督管理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行为,当发现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行为中的某一行为与法制资源中的某种模式相符时,管理者以法制资源所设定的模式对该行为进行调整,如果该行为违背法制预设模式,则对该行为进行矫正、摈弃。管理者通过这一动态过程,将法制资源从上层建筑范畴传输到经济基础的范畴,形成一种作用,推进法制资源的运用、完善与发展。从被管理者一方来说,他们通过行为组成了复杂的社会关系,构成了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被管理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某些行为,当其行为僭越了法律所允范围,被管理者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被管理者的这一动态过程,产生了问题:由于被管理对象是广泛且变化的,行为模式不断发生变化,而能被归入法律调整的行为却是相对固定不变的,出现了某些实际行为无法可调、无法可依。
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的动态变化中看出,法制资源应该是不断丰富的,且必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发展壮大的。正是这一客观需求,法制资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提供了源源不绝的能量。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速度的提升、经济结构的推进调整,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也便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从市场经营主体方面来说,随着网络的建设发展,网络经济兴起并不断发展,出现了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对网络经营主体行为的规范调整成为工商行政管理的新课题;在市场竞争主体聚散离合发展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垄断现象,产生了对垄断经营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等等。从市场行为方面来说,近几年,食品安全、新式广告经营、商标国际拓展等等领域产生了许多新法律问题,这些新问题大多面临着难有法律规制的困境。因此,法制发展与时俱进成为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的应然要求。
二、法治价值:工商行政管理的力量之核
法治,它所确立起的社会秩序是以法律为至上准则,人们的普遍行为都活动在法律所设置的范围内,从器物层面到精神层面,人们不是以“人治”中的那套规则来遵守,而是树立起崇尚宪法、崇尚法律、以善法为最高权威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并以法自律。当法治让人们的行为走上一条规范且有秩序的轨道时,法治的价值将凸显。
工商行政管理机關作为国家一个执法主体,力求实现法治所具有的各种价值,并且以这些价值为核心,构建、推行各种管理制度,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安全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的阵营在“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又与法治紧密关联。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的经济,崇尚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理性消费、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等信条理念,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所承担的职能中,创建、推行的制度皆应体现这些理念,促进市场经济内含法治价值的实现。从市场主体准入方面看,推行行政许可制度,是为了让各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平等地接受竞争;设立注册登记制度,将各市场经营主体置于管理部门的监管下,益于秩序价值的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公平交易管理,运用执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公平交易的法律法规,着力追求自由、平等、秩序价值;承担商标广告的监管职责,运用《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对商标、广告进行监管,体现对利益分配的制衡,倡导有限制的自由;对消费者实施保护,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具有以人为本的人权保护价值。在执法监管方面,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执法活动,体现程序正义、权力制约、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融合法治要求,充分体现法治价值。
三、尚法而为:工商行政管理的固本之基
推进法治化建设,最终目的是让法律凌驾于一切之上,让法成为一切可调整行为的规范准则;同时,在行为主体意识中形成遵法而行、尚法而为的理念。工商行政管理,说到底,就是以行政手段运用法制资源开展管理的一种动态社会管理活动,离不开的还是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称为“经济卫士”,监管着市场经营主体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监管着流通领域里的市场行为,在职能上,首先就要求其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机关应用法武装自己,严格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开展执法监管活动,在管理行为实施的过程中树立起崇尚法律、尚法而为的意识,无论是在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从另一方面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并执行着法学部门法中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部分或全部的规定,而这些部门法又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深刻左右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只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觉在法的规则作用下行政,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准确监管市场经济,准确传递法治理念,实现法的治理。
参考文献:
[1]莫于川.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1.
[2]陈季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论析.中国行政管理,2009(1).
[3]马怀德.法治政府特征及建设途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2).
来源:东方教育 2017年9期
作者:郑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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