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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背景(企业年金政策解读)

2022-12-01  本文已影响 2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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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企业年金制度兼具社会养老保障属性与社会收入分配属性,这两种属性要求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能够脱离“公平性”,但是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在多方面呈现出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基于制度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理论,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参与机会与实施过程进行深入分析,从经济环境、制度、政策等多方面探讨了企业年金制度产生不公平现象的原因,并给出了解决企业年金制度的不公平性相应的措施。

  【关 键 词】 企业年金;公平性;自愿性。

  2010 年,我国反映收入分配差异的基尼系数为 0.46,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 0.4 的警戒线,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已经在较大程度上有损于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最终也将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十六大报告中曾经以“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为分配理念,基于我国社会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事实,十七大报告对该理念进行了变革,首次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理念的提出,要求相关社会和经济制度以此为核心,转变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共同进步的目标。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和一种收入分配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基本定位是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基本养老保险以实现公平为目标,企业年金以实现效率为目标,效率是企业年金制度制定及实施前提。但是,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自建立二十几年来,即没有提高效率,也没有实现公平。效率的提高需要自由竞争的市场,而我国的企业年金大多建立在大型垄断企业中,这些垄断企业由于拥有垄断地位,不需要通过企业年金制度来提高企业的效率,因此企业年金制度追求的“效率”并没有得到体现。另外,企业年金经过多年的发展,覆盖率依然很低,只覆盖了部分富有人群,使得社会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因此企业年金制度也没有实现公平。现行的缺乏公平和效率的企业年金制度需要重新进行审视和修正,才能符合十七大的发展理念,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一、企业年金制度的内在属性要求具有“公平性”。

  (一)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应以“公平”为目标。

  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的第二大支柱,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属性,其发展应当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要求。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而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以缩小社会不公平和确保社会公平为天然职责,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并保障、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与基本目标,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天然追求公平,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追求的根本目标”。[1]企业年金制度作为社会养老保障的第二大支柱,是关系到亿万民众的生存与生活状况的重大政策,该制度更要强调公平性和运行效率并重。企业年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属性及其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它长远建设和发展应该以追求“公平”为目标,帮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该制度的普惠性,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二)企业年金制度属于收入分配范畴,应“效率”与“公平”

  兼顾企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一样都是利用收入分配功能来帮助人们实现老有所养,属于收入分配范畴,但是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初次分配领域,而企业年金则兼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和社会再分配领域。从宏观角度来看,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纳的基金全部积累到职工个人账户上,不参与社会再分配,积累部分只是当期收入的延期支付,因此企业年金属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从微观角度来看,企业年金又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性质。企业年金建立的前提是企业在保证了正常经营与发展的前提下对剩余利润的再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缴费部分来源于企业利润,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对本企业利润的重新分配,属于社会再分配领域。企业年金制度属于社会的收入分配范畴,按照十七大报告的理念,理应符合“效率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兼顾社会的公平,才能真正实现年金公平分配的目的。

  二、企业年金制度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企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要受自身经营状况、管理水平、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在行业整体发展状况、自身规模大小、企业一方的意愿等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企业是否建立年金计划以及所建年金计划的差异。企业之间存在的客观与主观差异导致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较差。此外,我国在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时,过于强调企业年金制度为经济发展服务,对“公平性”关注过少,加速了企业年金制度的不公平现象产生和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不公平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同地域间的不公平。

  企业年金计划主要集中在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十分有限。有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 2006 年年底深圳已经有770多个企业年金计划,2007年9月福建省已共有5 130家企业建立了年金计划,与此同时,经济落后地区如贵州省,截止到2007年10月仅有47家企业建立年金计划。[2]由此可见,经济发展水平与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呈高度正相关。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即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了企业年金制度地域间的不公平。

  (二)不同行业间的不公平。

  从行业分布来看,垄断行业仍旧是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角,如银行、电信、煤炭、电力、石油、石化、民航、铁路等垄断行业。这些行业的企业利润和职工待遇已经普遍高于其他行业,企业获得了垄断利润,职工对一部分垄断利润又进行了分配,导致了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连年增长速度超越其他行业。这些富裕行业的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本来就很高,再加上开展企业年金计划,他们又分享了部分企业利润,从而导致行业间企业年金的严重不公平。

  (三)不同规模间的不公平。

  即便是同行业内部,企业的规模不同也会导致是否建立年金计划或计划的内容不同。小企业受规模、资金、管理、环境、政策等条件的限制,在市场竞争中综合实力较差,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广度远不如大企业。从目前企业年金市场结构来看,9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都来自于大型国有企业,[3]并且与地域和垄断行业相结合。与此相矛盾的是,截止到 2006 年 2 月,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寥寥无几,全国只有 50 家中小企业建立年金计划[2],这与中小企业在国家中创造的 GDP 的 55%的地位极其不符,这些中小企业的职工与大型企业职工的收入差距显露出的不公平性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企业内部的不公平。

  除了以上宏观的不公平表现外,从微观来看,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也存在着较大的不公平。本质上,以企业年金形式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再分配,可以提高劳动收入,对职工来讲是一个利好消息,然而事实却不是如此,很多企业年金计划仅仅覆盖高层管理人员。上海市总工会 2008 年 9 月曾经发布基于对4 000 名职工调查基础上的《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状况趋势研究》,其中显示,大部分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的经营者与普通职工年金分配差距在 3 倍 ~5 倍左右,少数企业则远高于 5 倍;部分企业年金方案只覆盖小部分管理人员,甚至少数企业即便是存在大量待岗未安置人员,不具开展年金的经济负担能力,却仍将年金作为高层管理人员的福利。企业内部职工分配不均,导致了企业年金制度的不公平。

  三、企业年金制度不公平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项制度是否公平取决于三个环节,一是参与机会是否公平;二是实施过程是否公平;三是结果是否公平。企业年金的结果公平与否是判断企业年金制度是否公平的标准,如果企业年金制度在起点与过程上都不公平,其结果不可能公平,只有实现起点与过程中的均等,才能实现结果上的公平。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是拉大了企业间以及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产生种种不公平现象的原因可以从企业年金制度的参与机会和分配过程两方面来考察。

  (一)参与机会不公平及其原因。

  企业年金制度对于不同企业来说参与机会是不公平的,主要源于两点:国家收入分配制度限制与企业年金制度限制。

  1.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国家收入分配体系现状已经成为企业年金制度不公平产生的重要根源。

  政府长期对东部沿海地区、垄断行业、大型企业倾斜的经济政策,导致东西部、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间差距日益扩大,企业在生存能力、盈利能力、负担能力以及职工的收入水平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差异。表 1 中显示了垄断行业与自由竞争行业、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相差数倍。由于建立企业年金需要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因此最初涉足这一领域的必定是少数“央企豪门”,[4]这些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势必会导致与其他欠发达地区、自由竞争激烈行业、中小型企业的职工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剧。不完善的收入分配体系是导致企业年金制度不公平的客观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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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原因。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两个基本条件是:企业有能力与企业自愿。政策规定,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基本条件之一就是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期间未出现经营亏损。这就排除了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及自由竞争激烈的行业,因为这些特征下的大部分企业盈利能力非常一般,无力再承担年金的缴费。此外,企业建立年金计划要求企业方“自愿”,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有较好的盈利能力,但是企业不愿意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也无法建立。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业来说企业一方占有强势地位,他们出于自身盈利的考虑,往往忽略了职工的需求,即使有能力也不愿意为职工提供企业年金计划。有调查表明,我国广大中小型企业个人对年金的需求强于企业需求。[5]

  (二)分配过程不公平及其原因。

  即便是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在实现年金分配的过程中各企业间也是不公平的,其不公平主要源于国家对企业年金制度没有统一的规范以及在执行相关政策时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利相对宽泛。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内部分配不均。企业年金作为一种分配制度、一种激励制度,从本质上讲更加注重追求效率。企业依靠企业年金计划吸引优秀人才,而这些优秀人才往往会成为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些人员拥有制定年金计划的权利,成为一个小利益团体,这就导致企业年金在分配中具有歧视倾向,企业年金方案向高级管理人员倾斜。如果这样的倾斜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影响到企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性。

  2.缴费率与缴费限额没有统一标准。各企业缴费率与缴费金额没有统一规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同企业跨度范围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该办法中只规定了缴费率上限,且缴费率的上限较高,企业缴费部分可以相差一个月的工资。另外,该办法中没有统一的缴费限额规定,不同工资水平的职工,缴费额可以相差很大。

  3.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为了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国家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各地区在具体实施中可列入成本的比例从4%~12.5%不等。这就导致了各地区税收优惠不同,例如,湖北和江苏的税率为12.5%,山西为8.3%,贵州为5%,东部地区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税惠比例明显偏高,这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讲是不公平的。

  四、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公平性的思路建议。

  参与机会的不公平与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导致了结果的不公平,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纠正,势必会引发贫富的“累积效应”,影响社会稳定。要解决企业年金制度不公平性问题,还需从多方面着手进行改进。

  (一)完善收入分配政策,从社会经济方面配合优化现行企业年金制度。

  1.改革现行经济倾斜政策,减轻欠发达地区企业的缴费负担,留下空间发展企业年金。政府应加快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国家战略步伐,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努力提高落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落后地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和环境方面的支持,减轻缴费负担,为企业年金制度留出发展空间。

  2.打破行业垄断,消除垄断利润。首先政府要降低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消除市场准入壁垒,引入竞争机制,削弱垄断企业的垄断能力;其次,对垄断企业的利润来源进行分类,对于由垄断地位所获得的垄断利润应上缴国家,进入再分配领域,对于由企业自身经营和管理能力获得的利润则允许用于企业年金和其他福利的分配。

  3.积极发展集合年金计划,使中小企业能够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鉴于有意愿建立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找不到很好的途径来参与,可以通过发展集合年金计划,使得多个中小企业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得到管理机构、投资机构及受托机构等的重视,清除参与障碍。

  (二)从制度上变革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

  1.降低落后地区企业的参保标准。落后地区的企业由于经营环境一般,得不到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担负着其他缴费的重任,参与年金计划的意愿不强,因此有必要降低落后地区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门槛,降低企业的其他缴费负担,给企业发展年金计划留出空间。

  2.建立“准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我国的“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导致了收入分配进一步的不公平,因此,可以考虑将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变革为有一定“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制度。但是完全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是不可行的。[6]其原因主要有三点: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仅 60%的覆盖率说明我国政府尚不具备强有力的监管力度;大部分中小企业生存压力大,无暇顾及企业年金计划;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导致人们对养老保险体系的信任危机。“准强制性”企业年金成为“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变革的可选择方案。首先,可以通过政府税收优惠给予政策引导,强制已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坚持执行;其次,设定人均利润额度,当企业的人均利润达到一定程度后,强制参与年金计划,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最后,一旦加入年金计划,必须覆盖企业所有职工,不能有所偏颇。

  3.限定企业内部年金计划覆盖面。企业年金应该覆盖大部分企业成员,而不能够仅惠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本身收入已经较高,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作用对他们而言并不十分明显,企业的普通职工才是最需要企业年金养老金的群体。企业年金的分配应向工作年限长、现期收入低的职工倾斜,以缩小收入差距,达到调节企业内部利益关系的目的。

  4.缩小缴费率标准差距,制定缴费金额上限。企业缴费比例上限为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不同企业的缴费率差异可以达到一个月的工资,这对于我国职工的收入水平而言差异过大,所以应该缩小缴费率标准差距。同时,也应对企业内部的缴费上限也予以规定,防止企业内部工资水平差距过大而导致缴费金额差距过大。

  5.为能力欠佳的企业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企业盈利能力不同,只有对不同盈利能力企业设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其中,而不能将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所有规模的企业均一视同仁,采取同一税收优惠幅度。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从多个方面着手企业年金制度公平性的改进,但是在实现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同时,还应该在实践中注意防范把“效率兼顾公平”发展到“单纯的追求公平”方向上去。企业年金制度追求公平虽然可以减少收入差距拉大的部分问题,但如果过度追求企业年金保障水平平均化则会损害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个人竞争意识,直接导致的后果将是减弱了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使企业年金制度成为一个没有效率的制度。因此,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还需要从全局出发,“效率”且“公平”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EB/OL].http://,2005-08- 29.

  [2] 杨帆,郑秉文,杨老金。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R].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3]杨长汉。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4] 阮儒雅。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J].特区经济,2005(7)。

  [5] 郭琳。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变迁中的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6] 蒲晓红。论我国企业年金建立模式的选择[J].经济管理,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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