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城市规划变革
城市规划的元素自古城邦雅典即表现以“政治管理”为目的,但作为政府公共管理手段并使之成为一项公共事务的现代城市规划,却仅有百年历史进程。西方政府对城市化的引导和城市规划首先着眼于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体现出以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主要目标的公共政策属性。二战后,随着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全球化浪潮的推动,城市规划逐渐成为政府干预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由传统规划思想只关心物质环境转向理性的综合性规划,更多地注重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从强调设计和实践转变到理论政策研究范畴,逐步实现城市规划从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公共管理模式的转变。
1 公共管理职能与城市规划转变
1.1 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导向
21世纪是中国城市化的时代,城市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不断得到发展提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城市规划对规划区内人口规模、土地利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各项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将城市规划作为社会必须遵守的公共政策,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
以英国为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城市规划的重点逐步从规划(plan和plans)编制向规划(planning)实施转变,更加强调规划作为政府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宏观调控而做出的谋划和安排。到了20世纪80年代,英国发展规划已经不再提供具体的蓝图,而是成为城市发展规划政策、策略的集成,是建立规划原则和政策的过程。因此,市场经济越发展,城市规划越表现出其战略性、指导性和政策性,必然向城市公共政策转变。
1.2 城市规划的公共管理职能分析
从公共管理要素性职能分析,公共管理更强调战略管理和外部构成要素管理,更加侧重于城市发展目标和政策引导。按照现代城市管理理论,新时期城市规划应有效应对多元化、复杂现实环境与目标,逐渐由原来的注重空间规划和物理规划、注重规划内部技术性分析向注重宏观层面、政策层面的研究转型,规划内涵也向经济、社会、环境、生态、文化等发展战略规划等方面拓展。
从公共管理任务性职能分析,公共管理主要通过各种公共政策来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提供公平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社会转型期间,政府通过城市规划来合理安排和弥补城市公共设施和社会设施建设不足,更加关注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及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与引导,并提供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分配方案。现代城市规划逐步由狭义的物质空间环境“一书两证”为核心,转向解决现代城市发展公共领域问题和管理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等。
从公共管理程序性职能分析,城市规划作为公共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除具备一般管理活动的基本环节和程序外,还应积极应对全球化、信息化对规划管理的影响。积极开展公众规划,对规划管理过程普遍实行公示制度,检验和整合规划目标和公共需求之间的差异,更加强调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的互动。通过公众参与,实现不同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利益表达、利益聚合、利益分配,使城市规划成为一种由相关者达成的“公共契约”。
2 政府职能调整与城市规划变革
2.1 城市规划与政府职能调整
20世纪50年代,英国城市复兴运动从清除平民窟和疏解城市中心的压力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工业区复兴改造,以至21世纪当代文化导向的城市复兴,政府通过制定地区发展战略、实施策略等形式,吸引大量市场资金参与,实现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物质形态等全面复苏与复兴。以改善市民生活质量和工作条件为中心,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政府部门利用城市规划和公共政策手段,引导城市中心区大规模的物质形态的更新,对老建筑(大多为工业建筑)和开放空间(如公园、展览场所)进行改造再利用,增加商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将文化视为“复兴的催化剂和引擎”,建设“文化区”和“文化地标”,促进社会各阶层的有效融合,激发城市的自豪感和自信心。
因此,作为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除主要提供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外,还应注重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调节职能和公共产品提供、公共问题解决等救济职能。城市规划作为重要的政府职能和资源配置工具,在我国传统“全能政府”职能模式向现代“有效政府”职能调整过程中,也应由“规划管制”向“规划服务”转变,有效实施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2.2 政府职能转型下的城市规划
在经济调节方面,城市规划不仅是一种空间的统筹布局,也是对社会各方利益在空间上的集合和再分配。新时期,应充分利用规划引导和规划控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重构,谋求不同利益间的协调和平衡,以城市问题为导向,以资源环境为基础,以产业发展为动力,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实现从项目建设规划向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变革。
在市场监管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既是市场秩序的提供者,也是市场秩序的仲裁者。城市规划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在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督的全过程,均应体现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通过技术标准和制度设计,对城市发展设定规划控制和引导。同时,利用技术标准和公共政策手段,进一步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的监管。
在社会管理方面,现代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复杂性,合理引入公众参与等公共管理模式。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城乡资源,严格规划监督和违法建设查处,化解社会矛盾,加强规划的动态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公共服务方面,政府应提供满足公众消费和受益的公共产品,以实现社会公共需求和促进社会利益。在城市规划中,必须更加突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结合城市布局的调整优化及功能疏解,加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保障,建立以服务为导向的公共行政体制。
3 公共管理过程和城市规划创新
3.1 城市规划与公共管理过程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在总体规划层面,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布局、城市要素安排和实施规划等,是城市未来发展的指引,也是城市政府和各部门制定政策和建设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需要从重要公共政策的角度,从方法上和内容上进行变革与创新。
以英国为例,194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近代城市规划立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城乡规划法》(《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act》)。在此之前,英国实行的是“分区规划”,对地方政府而言缺乏弹性,难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新法规改革了英国规划体系,立法创立了地方规划局,并授权编制本地区 “发展规划(development plan)”。发展规划本身不具有约束力,它仅仅表达规划部门的意图,建设项目需要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批准。1967年,英国颁布的规划法把规划分成了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结构规划又称为战略规划(strategy?plan),它包括总体政策及其阐述文件、框架图纸(图解)以及专项政策等,突出城市发展方向、整体空间框架(结构)的战略布置和过程的控制,需要向中央政府报批。而地方规划(local?plan)是以小地区规划(district?plans)为主,局部区域的较详细的战术性政策规划强调发展的具体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及交通网络等,可在批准的战略框架内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后来,在城市发展相当成熟的地区,又将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合二为一,称为一体化发展规划(unitary?development?plan)。2001年底,英国政府发表了《规划绿皮书》,提出简化规划体系,减少规划层次,让公众更多地参与规划制定的过程,在区域空间战略下制定地方发展框架。
在公共管理模式下,城市规划的社会性决定其本身将成为技术和制度的综合体,规划管理的目标从单一的物质控制和计划目标,转向对社会发展综合目标和城市实际建设过程进行干预,规划控制的行政手段也逐渐削弱,决策、协调、监督等规划管理方法不断更新,规划政策法律、政府投资、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等规划引导将成为现代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
3.2 城市规划体系的创新与完善
国外城市规划体系通常包括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
近年来,城市规划更加强调与其他经济社会管理方法的融合,形成共同的政策框架和行动纲要。通过加强区域规划研究,借助概念性规划使总体规划更准确地把握未来城市发展的战略重点,突出城市发展结构性重点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成为公共管理模式下城市规划创新与完善的重点。
为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能力,实现对城市发展过程动态、实时、有效的调控,城市规划体系越来越注重城市运行和规划运作体系,更加注重对实施过程的引导与控制。根据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规划内容,滚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将规划原则、准则、布局以及规划所确立的行动步骤转化为公共政策,尽可能地消除城市发展的不利因素,引导实现城市的规划目标和城市发展目标,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与增进,将是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型的目标与方向。
3.3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制度设计
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公共政策的性质、方向、有效性和社会公正的程度。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最大化,造成的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等城市问题越来越严重。究其原因,城市规划管理失灵和公共政策失衡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城市科学发展。
在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制度设计时,应充分引入公众参与,以城市公共产品、公共利益的提供以及城市各利益主体间实现均衡博弈为主要内容,以社会公平为其基本价值取向,以不同利益主体间利益均衡为目标,不断完善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体系。从程序和规则等方面确保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将城市规划作为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的政府产品,使自上而下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转变为上下互动、服务和管制相结合的新型城市规划公共管理模式。
3.4 城市规划公共选择机制
在当代,城市规划过程更多地表现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而公众参与成为其公共管理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城市规划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事务,为保证公共利益不被相关利益人侵害,涉及城市社区、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等规划,都应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对规划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完善,保证各项规划成果真正成为社会成员和各利益主体必须遵守也自愿遵守的公共契约,确保城市规划作为政府公共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
从西方国家的规划实践看,公共参与通常以个体所组成的团体或利益集团为主体,通过城市社区的平台来实现。在我国,城市社区逐渐成为现代城市管理的基础,也是实施城市规划的具体目标。“规划进社区”不仅是市民自治、公众参与的舞台,也是城市规划公共选择机制的具体体现。通过行使社区发展规划知情权、建设规划参与决策权以及实施规划救济权,让公众参与涉及城市规划编制、决策、实施、监督等全过程,保证公共利益在程序性和实体性方面趋于最优。在某种程度上,城市规划从单一的、垂直的行政指令向多方参与的、横向的公共政策转变,将是城市规划公共选择的必然趋势。转贴于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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