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高校图书馆;教材教参;数据库;知识产权;著作权
高校图书馆作为全校的信息收集、加_35整理中心,除了要加大做强传统纸质文献采购以外,还要引进和开发适合本校教学科研用的数据库。目前,随着教育资金的投入,教育规模的扩大,各高校在教学质量上的要求也明显加强。作为教师教学参考用的图书更是作为高校教学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但是对于教学教参的管理却一直是全国高校管理的软肋,对于不再使用的与每年出版的各种教材教参,没有专门地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加以管理。目前,全国高校开始逐渐重视教材教参的管理,一般都开展了以教务处牵头,图书馆实施的教材教参数据库建设工作,对教材教参加以智能化开发与管理,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教材教参数据库也以其便捷的检索方式和海量的存储信息越来越受到各高校教师的青睐。例如:超星图书馆、方正电子书等电子数据库中就包含很多的教材和教参书。目前,高校图书馆开发教材教参数据库主要依赖本馆收藏的相关教材教参以及从教务处获得的有关本校老师用的教材,还有一部分就是直接链接其他电子数据库。这种链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书目型数据库,如江苏省jalis下的高校教材库;另外一种是全文型数据库,如一部分高校自建的教材教参数据库,这里面最著名的就是上海交通大学教学参考书系统,在数据库规划、著录字段、检索方面都比较有代表性,文件以pdf格式存放,界面清晰,检索方便。
教材教参数据库建设虽然为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以及优秀教材教参的保存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但是教材教参数据库在建设方面却面临很多难以克服的著作权问题,本文就教材教参数据库建设所面临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1教材教参数据库的概述
由于教材教参数据库属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所以讨论教材教参数据库的建设,归根结底还要从数据库建设的著作权问题谈起。
1.1数据库的概念
1995年7月,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通过了“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正式在国际条约中使用数据库的概念,在之前的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compilation)大致相当于数据库。数据库的法律定义,各种法律文件中有不同的表述,主要有如下几种:①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以下简称《欧盟指令》)第一条规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②美国hr2652、hr354提案:以信息汇集代替数据库,定义为:经过系统或者有序安排的、以现有形式或者将来开发的任何形式或者介质体现出来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集或者汇编。③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其内容是版权作品或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可以通过电子手段或其他手段单独进行访问从而满足用户的需要。
1.2教材教参数据库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需要,以及检索方式的编排,此类数据库可以分为3种:书目型数据库、文摘型数据库、全文型数据库。一般来说书目型数据库开发过程中做到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就行了。制作文摘型数据库时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是要尊重其署名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至于全文型数据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也是保护的难点,使用全文性数据库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还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在教材教参数据库建设中,全文性的数据库是建设的重点,所以各高校应该在数据库建设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知识产权问题。
按构成数据库的开发(即按照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的创新程度,分为原创性数据库和非原创性数据库,两类数据库获得法律保护的途径和程度是不同的,trips协议及“欧盟数据库指令”就是采用这种分类。
1.3教材教参数据库发展现状
由于高校现在非常重视教材教参建设,所以各图书馆都在加快这方面数据库的建设,尤其是一些专业性、地方性大学,更是注重教材教参数据库建设,作为自建和特色数据库,成为本馆数字化建设的亮点。目前,国内教材教参数据库建设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势头,这里面最著名的就是上海交通大学教学参考书系统,该系统首批已经有300多册书籍入库流通,此系统在数据库规划、著录字段、检索方面都比较有代表性,文件以pdf格式存放,有普通检索、高级检索、分类检索界面,界面清晰,检索方便。江苏省图书情报工作委员会的jalis课题下的教材目录库建设,已经初见成效。
2教材教参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2.1教材教参数据库保护的原则
2.1.1数据库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lpo)统计,大约有130多个国家对数据库规定了著作权保护,大多数都是把其作为汇编作品的一种,将数据库按汇编作品对待。从教材教参数据库的开发工作,内容的选择以及数据库的功能上来看基本满足著作权法对编辑作品的限定,适合编辑作品保护的原则:①教材教参数据库作为一个整体作品考虑其版权;②数据库及其组成成分的著作权相对独立,即数据库的著作权不得扩展到数据和内容本身。只要数据库的资料选择和编辑构成智力创造,就作为一个整体作品获得保护。
2.1.2辛勤采集原则。由于教材教参数据库存储信息量大、检索方便、实用性强,所以高校图书馆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技术、资金,但是教材教参基本上都是从别的数据库中链接或者来自于已经进人公共领域的作品,内容的选择和编排都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很难满足原创性要求。但是随着数据库复制越来越快速、简单,教材教参数据库受到的威胁也更加严重,侵权人将数据库稍微复制改动后就进入流通,严重伤害了原数据库的开发的积极性。如何对非原创性数据库加以保护,国际上一般采用“辛勤采集原则”(industrialcollectingprinciple)或称“额头出汗原则(sweatofthebrow)”,对在数据库开发中收集、选择、组织和编排上付出辛勤劳动,并付出了经费和时间,使用了一定的技术和手段,这样的数据库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2.2教材教参数据库建设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及解决办法
教材教参数据库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使用中,一般存在着以下3个不可省略的步骤,首先是作品的采集,其次是作品的数字化处理和上网,最后是读者对作品的使用。每一个步骤都涉及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需要数据库的创建者谨慎对待。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要针对不同步骤、不同的使用方式妥善处理好高校图书馆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关系及高校图书馆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例如:在采集作品时,一定要分清是属于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还是仍然在版权保护期内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对于前一种作品可以全文数字化成数据库作品,而对于后者一定要征求著作权人同意。
在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时,还要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倘若著作权人不同意无偿使用,数据库制作者上网使用作品时还应当通过协商向其支付必要的费用。
2.2.1教材教参数据库传播与传播权问题。教材教参的网络传播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为了全校师生在快捷便利的网络环境中,及时方便地掌握各类教材教参的情况并合理有效地利用。但是将拥有著作权的教材教参通过网络传播,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将网络传播权绝对化,就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因为网络传播可以进行远距离教学、展览、公益表演、图书馆藏书查询、新闻传播等等,所以应当对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时事新闻报道;学校教学科研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2.2教材教参在信息服务的著作权许可问题。教材教参数据库的核心构成是信息资源库,建设教材教参的基础工作是对教材教参的收集和整理,图书馆员利用一定的手段,通过馆藏一次文献和教学用教材教参进行科学的加工整理,并编制各种二次文献,如索引、文摘、题录等,为读者提供文献信息服务,这项工作在强化图书馆的服务功能,提高读者利用文献的速度,节约读者时间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对拥有版权的一次文献编制题录、文摘、索引是否违反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而造成侵权呢?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图书馆只有在为陈列或保留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时才属于合理使用。显然,图书馆对教材教参的数字化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对于作品的使用可以考虑类比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信息传播媒体对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形式。
2.2.3教材教参数据库本身的版权问题。教材教参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困扰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关键问题。在我国数据库一般被认为是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数字图书馆自建的馆藏教材教参数据库,在制作上凝聚制作者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应视为具有原创性,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对其理应享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对全文数据库的建立除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和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在对原文数字化传播时,必须征得作品版权人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3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主要路径
3.1借鉴国外立法,完善数据库保护
美国著作权法以“最低原创性原则”保护数据库,以“降低门槛”,使那些投资巨大却“原创性”较少的数据库得到版权法的保护,这种原则值得我们效仿;澳大利亚没有制定特别的数据库保护法,却通过扩大现有版权范围达到保护数据库的目的,也值得我们借鉴。同时应密切跟踪国际相关的立法实践的发展,深入分析利弊得失,取其精华,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数据库法律体系。同时尽快制定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图书馆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和完善数字图书馆法律体系。
3.2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都确立了法定许可制度。
3.3建立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是指著作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来管理他们的权力,即监视作品的使用,并与未来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等。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有国际唱片协会、数字媒体协作等;国内主要有中国文学作品著作权协作、中华版权代理中心等。超星数字图书馆、人大复印资料就是通过这种中介组织。
3.4加强图书馆工作人员的4e,识产权意识
教材教参数据库建设最终要靠图书馆工作人员来完成,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事相关工作必须接受系统教育,注意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普及教育,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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