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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

2017年5期法学论文

专栏:【前沿评论】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思考

周叶中 (武汉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珞珈杰出学者”,武汉大学党委常委,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曾主持或参与完成各类科研项目30多项,独著或合著学术专著40多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00多篇。曾先后为中央部委以及省、市领导干部做法制报告2000多场次。《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新华社《内部参考》《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文汇报》等百余家报刊、电视台曾对其进行过专题报道)

摘要: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法度必求完备”的逻辑思路下,中国共产党将“体系化”思维引入党内法规建设进程,提出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一现实命题。党内法规体系化需要满足目标任务一致性、制度统筹整体性、实质内容统一性、形式结构层次性等构成要素。党内法规体系化,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党内法规自身工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此,为了实现党内法规体系化,不仅要从宏观层面科学合理地设计党内法规体系的总体框架,而且需要从健全基础主干性中央党内法规、完善配套中央党内法规、健全部门和地方党内法规、统筹推进党内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等四个方面予以综合推进。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体系; 法规体系化

论文创新点:

1.该文从理论层面分析了“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意涵与构成要素,指明了党内法规体系化对于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党内法规工作发展的积极意义,最后指出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实现路径。

2.该文的主要论点是指出要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体系化制度安排,需要满足目标任务的一致性、制度统筹的整体性、实质内容的统一性、形式结构的层次性四个要素,并指出了党内法规体系化是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工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法规体系化是党内法规工作发展的现实需要,从“立梁架柱”、“添砖加瓦”、“先行先试”、“与时俱进”四个方面提出了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实现路径。

3.总体上看,本文逻辑严密、结构完备、行文酣畅、文笔极佳、观点创新,是现实热点问题的理论回应。

专栏:【名家专论】

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阶段、特点和趋势——基于国际比较劳动关系研究的视野

常凯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劳动关系学”学科创始人;《劳动合同法》主要起草人)

摘要: 研究中国特色劳动关系,需要在劳动关系国际比较的视野下进行。国际比较劳动关系研究中的三组基本概念,即产业关系和雇佣关系、全球经济一体化与资本主义多样性、趋同与趋异,为中国劳动关系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和方法的启示。中国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国家主导的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阶段,正在经历从个别劳动关系的构成和调整到集体劳动关系的构成和调整的转型。在传统的产业关系结构和调整正在形成的同时,各种非正规的新型雇佣关系也在发展。中国的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特点,具有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在解决矛盾的基础上实现合作是这一关系的基本特征。中国劳动关系的特色,并非表现在劳动关系的性质上,而是表现在中国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的形成过程、主体结构和调整方式上。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向是,趋同是一般性,趋异是特定性。

关键词: 雇佣关系; 产业关系; 劳动关系国际比较; 中国特色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理论和研究方法; 人力资源管理

论文创新点:

1.该文选题具有前瞻性,把握了目前研究中国劳动关系特色的前沿脉搏,论证充分、逻辑缜密,结论观点科学合理,有较高的学术和社会价值。

2.论文揭示出:中国劳动关系的特色,是在国际比较劳动关系体系中体现的。相对于国际上自由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和协调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两种类型而言,中国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国家主导的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在发展阶段上,中国的劳动关系正在从个别劳动关系的构成和调整,向集体劳动关系的构成和调整转型。在传统的产业关系结构和调整正在形成的同时,各种非正规的新型雇佣关系及其调整方式也在发展。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向,趋同是一般性,趋异是特定性。

3.论文严谨且创新地指出,中国劳动关系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中国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的形成过程、主体结构和调整方式上。具体体现为:第一,中国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是由政府主导通过自上而下改革实现的社会经济转型;第二,中国劳动关系的主体结构的特点,一是劳资双方不仅在经济上力量对比悬殊,而且在政治权利和组织权利上不对等;二是由于劳动者实际处于一种无组织或自组织状态,因而国际上通行的劳资政三方结构在中国是“三方四主体”;三是党组织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发挥着作用。第三,中国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是法律化调整、政治化调整、行政化调整和社会化调整等多途径多方式调整的综合治理方式。

专栏:【跨学科研究:社会保障专题】

老龄化背景下的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问题

喻术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分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美国东北大学、荷兰格罗林根大学、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

摘 要: 人口老龄化已是国际趋势。作为应对措施,延迟退休年龄,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是许多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延迟退休的实质是提高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龄。对高龄劳动者而言,由于就业竞争力不足,延迟退休很可能使他们在能够领取养老金之前处于失业境地。因此,延迟退休方案的实施,有赖于系列配套措施的执行。其中,加强对高龄群体的法律保护、反对就业歧视、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是落实延迟退休方案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要提高高龄劳动者的劳动参与率,必须提升他们的劳动技能、开发适合他们的工作岗位;建立专门的就业服务与指导机构,为他们提供就业咨询与指导服务;对招聘高龄劳动者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对歧视高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此外,劳动法应为高龄劳动者提供充分的保护。为此,必须修改《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相应条款,在时机成熟时制定《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法》。

关键词: 老龄化; 延迟退休; 就业促进; 就业歧视

论文创新点:

第一, 延迟退休已经成为既定国策,但延长退休政策的实施,有赖于系列配套措施的配合;特别是受到延迟退休影响最厉害的中高龄群体,延退可能使得他们雪上加霜,既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又处于失业状态,因此必须考虑对这部分群体提供政策扶持与就业促进。

第二, 目前国内研究延迟退休的成果不少,但从受到延退影响最深的中高龄群体特别是高龄群体的角度研究延迟退休背景下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就业的文章不多,本文选题具有新意。

第三, 本文首次在国内提出要制定《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法》,作为《就业促进法》的特别法。

第四, 文章主张职工培训的主体应该是政府和社会,对企业不应该强制和统一规定。

第五, 提出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工会可以作为代表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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