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的内容多、项目广。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应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内部和外部产生的两大类。对于与外部企业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应定期或至少在会计年度末确认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这类其他应收款包括:①应收外部单位的各种赔款、罚款;②应收出租包装物的租金;③存出的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④预付账款转入(企业的预付账款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⑤与关联方之间产生的其他应收款;⑥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而对于与企业内部科室等形成的其他应收款,由于收不回的可能性很小或者无需收回,因此应采取简单的方法进行处理,在收不回时直接转销,无需计提坏账准备。这类其他应收款包括:①向企业各职能部门科室、车间等拨出的备用金;②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赔款、罚款等。
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核算
1.计提的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在估计损失时,可采用的方法有其他应收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笔者认为,在三种方法中只有账龄分析法最恰当。对于应收账款来说,它的发生一般具有稳定性,且其内容比较单一,因而采用余额百分比法和销货百分比法来确定坏账损失比较合理。但是其他应收款内容多且来源杂,同时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企业集团之间往来的日益增多,仅以其余额或当期发生额来计提坏账准备显得过于粗糙,甚至还可能使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机会操纵利润,误导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因此,计提采用账龄分析法比较恰当。如同应收账款一样,企业使用的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对于已确认为坏账的其他应收款,并不意味着企业放弃了追索权,企业要及时催收,收回后应当及时入账。
2.计提的比例。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企业应根据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信用程度、形成原因、实际用途和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等,按欠款时间的长短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分类,如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并在此基础上估计合理的损失比例。下列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①当年发生的其他应收款;②计划对其他应收款进行重组;③与关联方发生的其他应收款;④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企业之间发生的其他应收款与应收账款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当然,企业发生的其他应收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也是原则性的规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企业不准备对其他应收款进行重组,则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与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款项净额”项目以应收账款的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的余额列示,“其他应收款”项目也以余额列示。随着其他应收款的内容增多,特别是关联方之间其他应收款大幅度地提高,这样处理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时应设置“坏账准备——计提其他应收款准备”科目,以便与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区分开来,准确无误地反映其他应收款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会计期末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其他应收款”项目应以该科目的账面价值列示,即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坏账准备——计提其他应收款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
例:m公司对其他应收款采用账龄分析法估计坏账损失。2003年初“坏账准备”账户有贷方余额35000元,当年3月发生坏账损失15000元,2003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账龄及估计损失率
2003年有关账务处理如下:①2003年3月发生坏账准备时:借:坏账准备——计提其他应收款准备15000元;贷:其他应收款15000元。②2003年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时: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42000元;贷:坏账准备——计提其他应收款准备42000元。
4.坏账准备的披露。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说明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比例,并重点说明如下事项:①本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一概单独说明计提的比例及其理由。②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说明采用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③对某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较低的理由。④本年度实际冲销的其他应收款及冲销理由。其中,实际冲销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其他应收款应单独披露。
三、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可以将预计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作为坏账损失及时计入费用,避免企业虚增利润,使信息使用者更能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有利于企业加强对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其他应收款来源比较复杂,其坏账损失的确认难度较大,这就给一些企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企业为达到某种目的,将本可收回的账款作为坏账予以核销,形成账外资金,用于不合理开支或者私分;有的企业重新收回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账款时不入账,而作为企业的“小金库”;有的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不予核销,长期挂账。
与此同时,我国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现象非常普遍,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不仅直接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资金占用的金额、收费标准均未事先公告,投资者无法对其合理性作出恰当的判断。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增多的原因主要包括:大股东的巨额欠款,如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垫付、暂借的各种款项,或者是为了大股东支付的所谓“业务款”、“往来款”等,以及给下属子公司垫付各种款项。虽然其他应收款并不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性活动产生直接影响,但由于这一项目多是上市公司的代垫款、暂借款,其用途往往显得不明,因此利用计提坏账准备人为调节利润的上市公司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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