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问题可归纳为扩大收入上限现统。例如,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通常许诺消费者在某一时期前购买产品可优惠售价的一定百分比。目前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以正常售价记作收入,承诺的免费部分记作市场费用(支出)。这样处理虽然不影响公司的净利润,但是收入的上限就会扩大。
另外一种情况是,有特殊承诺的网络企业成功地吸引了顾客,但是由于公司能力有限,不能满足所有顾客的需求,于是消费者收到全额退款。目前的处理方法是:所有寻求订购产品(服务)的人的支付款都被记作了收入,而那些由于没成功而退款的数额在损益中又被列示为一项费用。
在实务中,比较复杂的情况是:当网络公司作为集合体出现时,如何对收入进行确认?例如:某网站允许旅游公司在它的网址上登录最近的事项安排,那么充当集合体的网络公司是应当揭示旅游的销售收入还是仅列示它从旅游公司赚取的佣金呢?一般情况下,会计上的处理根据该集合体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机构来判断。如果它作为委托人,那么,它与旅游公司签订一个购买旅游资源的有效合同,然后再与消费者订一个单独的合同,与消费者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实质上都与集合体有联系,若服务中出现问题,消费者应希望集合体提供必要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该笔交易应在损益帐户中记录为毛收入。如果集合体仅仅是代理机构,毫无疑问,该集合体不应当在损益帐户中反映旅游的毛收入,因为它没有引起与它所提供服务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只反映它从旅游公司赚取的佣金即可。问题在于,在许多情况下,该集合体到底是委托人还是代理机构,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对于这样的交易还必须作更深人的分析,决定网络公司控制交易的那些方面,公司要求提供给消费者什么类型的服务和价值,消费者看重什么类型的供应商,另外,集合体自身的信用风险等因素,都可以用来判断是否应作毛收入处理。所以,在此情况下,容易产生扩大收入上限现象。
第二类典型问题可归纳为预约服务问题,即客户在公司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之前支付款项。典型的业务之一是:一个网络公司让消费者进入它的网址,可能是让消费者获取信息或在网址上登广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成本与赢得消费者的多少相联系。一般来说,维持网址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消费者进入网址的成本是少量的,但消费者在进入网址时就须预付服务费,在实务中,消费者在网上支付款项之后,就确认了收入,但是,在此收入确认时点上,网络公司还没提供与此笔交易相联系的所有服务。比如,企业所登广告能否如期、畅通无阻地登出,不可以百分之百地保证。公司必须确保该网址在合同期内正常运行,否则,消费者将有权依约退款。若等相关的风险全部转移后再确认收入,又会给操作带来一系列的麻烦。更困难的问题出现在:当一个消费者购买了一份产品及与之相关的服务时,如网络公司卖给消费者一份软件并承诺提供相应的升级服务。在此情况下,相应的服务还没提供之前,消费者已预支了服务费,此时,不仅会出现扩大收入上限现象,同时也出现了收入确认时点的难以确定问题。表面上看这种交易与汽车的销售业务是相似的,传统地,销售汽车时都有免费服务3年的承诺。现行准则要求,通过判断这是一份协议还是两份协议来作会计处理,若仅仅是销售协议,且供应商按照销售合同履行义务,消费者在3年保修期没有异议或没有利用免费服务,于是没有从供应商手中获得任何形式的退款,这时,就按合同的价值贷记收入;若判断该交易实质上是两份协议,一份是汽车销售协议,一份是维修服务协议,第一份协议的收人在客户支付时,贷记收入,而第二份协议的服务费收入应递延至提供服务后确认。在传统产业中,市场上有既定的维修服务价格,对于这种销售与服务结合在一块的交易,把两者分开就相对容易些,然后再根据收入准则的规定去处理。但是在网络经济中,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划分就较困难。因为电子商务是现代高科技与传统商品流通业的结合,与传统产业相比,它更注重的是技术和服务,它销售的产品,也许人工制造成本很低,但售价高,其中大部分就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服务费用。但这项费用的数额又不易确定,就造成了实务申往往是在客户付款时就按合同价格贷记收入,而这种做法与准则的规定又不符合。
由于网络经济与工业经济的差异,它对产生和形成于工业经济基础上的会计理论框架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是近段时间会计学者研究的热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也不可能重构出理论完善的新框架,但既然新事物已经产生,应该有具体的规范来约束它。鉴于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对毛收人指标的关注,会出现上市公司扩大上限的现象。当我国创建二板市场时,此现象会同样产生,鉴于这项指标与投资者未来的决策相关性大,且操作过程复杂,如何进行规范才能平衡各利益关系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是建立二板市场的必要前提。在美国,有一个专门的紧急问题任务委员会正在研究一系列的特殊业务问题,主要是网络经济下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发布了会计公告,对收人的确认作相应的规范。但是,在公告中,它也只是给出了一个简明扼要的判断标准,具体的操作性不强,所以,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可借鉴美国的作法,在财政部所属的会计准则委员会下成立一个研究新经济下特殊会计问题的专门机构,根据它的研究结果制定相应的准则或颁布实务公告,用于指导会计-实务工作者。[责任编辑:编辑部]
——摘自《财会通讯》2001年第4期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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