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理论
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是上个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经济学界对企业内部研究发现,在信息不对称与利益相冲突的条件下,委托人如何设计出最优契约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从而提升双方的利益。代理问题的产生是伴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公司制产生,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生产力不断提高,企业规模不断的扩张,涉足于多领域发展,经营结构出现多样化复杂化,传统的企业所有者直接管理企业的模式被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取代。在充分利用资本优势与知识优势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模式下,企业能够更有利发展。两权的分离在为企业发展带来新能量的同时,同时也埋藏了隐患。在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下,委托人的目标是使得资本不断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代理人的目标是使得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效用的体现不单单在报酬上可以提现,还可以通过奢华的工作环境等物质条件,经营者甚至可以通过盲目的扩张企业,建立自己的企业帝国,使得自己的管理权进一步扩大,在最大化经理人效用的同时却忽视了股东利益。两者目标的偏离使得两权分离从一开始提出就带来一定隐患。因为委托人被排除在企业经营权之外,与代理人相比,在获得企业的信息能力上,会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一信息不对称使得委托人无法清楚的了解代理人的行为是否从股东利益出发。代理人本身拥有的个人信息使得在契约签订之前会有逆向选择的风险,在契约签订后,经营公司的过程中经营者比委托人了解大量企业的内部信息,产生道德风险。
二、我国国企背景下的代理问题
由于我国社会性质的特殊性,并且又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以西方私有企业为研究背景提出的代理理论在不考虑我国特殊背景直接运用到我国国企中会有一定的不妥,因此在国有企业的背景下研究委托代理问题有其意义。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代理人的选择问题,在私有企业形式下,委托人通过对资本市场的考察进行投资,依赖董事会从经理人市场上选择经理并进行委托代理,委托代理链条表现为委托人→董事会→代理人。在我国,虽然国有企业是属于全体公民的,但公民只有依赖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它表现为从公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经营部门→代理人的层层授权方式。这种过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使得公民对代理的监督变得不切实际。
(2)资本市场的不成熟性也会导致我国委托代理问题的特殊性,在西方发达的资本市场,委托人除了行使其监督权力,更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股票的买卖对代理人产生压力,纠正代理人行为。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一些经理人的努力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可能并未在股票市价上有所反应,这种经理人行为与资本市场的脱节同样导致了我国国企的委托代理问题。
(3)监管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在西方私有企业,这两权同属于委托人,但在我国,拥有监管权的大多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他们实际上不具有剩余索取权。两权的分离,使得监管者可能与经营者共同舞弊掏空国有企业,损害公民的利益。
三、委托代理在国企管理会计的问题
(1)业绩评价与战略目标脱节,业绩评价的不完善。国企经营者更注重政府领导的偏好而不是关注市场变化,注重短期利益忽视了战略目标,目前大多国企使用的是国家统一颁布的绩效评价指标,虽然该指标具有客观性等优点,但是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脱节,必然会导致对战略目标的忽视。在计划经济时代,习惯从产量上评价企业的效益,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变为以利润成本核算企业效益,但这两者本质上都是从财务指标衡量企业,没有将非财务指标纳入评价体系。仅仅通过压缩成本提升企业价值的时代已经过去,在现在竞争市场上更多需要从产品创新,产品质量,顾客满意度等非财务指标评价企业。
(2)报酬激励措施的不完善。经营人员因为激励的不足,没有提升企业业绩的动力。国有企业改制之前,经营人员领取的是行政性薪酬,较低的货币激励使得经营人员谋求更多的非货币福利,例如在职消费,奢华的工作环境。在改制取得一定成效的现在,许多国企高管的薪酬都得到改善,但出现的问题是,改善后过高的薪酬大多数是固定薪酬,很少与企业业绩挂钩,对经营者同样不能产生激励作用。将报酬与业绩更紧密的结合是目前报酬激励改善的目标。
(3)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容易出现的问题,不止是国有企业,在国外发达的资本市场也在所难免,在我国因为剩余索取权与监督权的分离,更容易使得经营者趁虚而入,一些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与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形成了自己聘用自己的和监督自己的局面。由于国企中国有股的一股独大,还会出现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侵蚀小股东权益,近年来,我国对股份制的一系列改革,使得这一局面得到缓和,并初步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仍需要时间的检验。
四、对国企中代理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
(1)深化股权改革,通过降低国有股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明晰产权结构,使所有者承担起监督管理经营者的责任。再者通过公开聘用经营者,不再直接委派政府官员管理企业,而是通过选拔有管理才能的经营者为代理人。
(2)完善代理人业绩评价制度,在前文已说明仅仅依靠财务指标的评价已不能满足现状,需要非财务指标的辅助,达到更完善的业绩评价,只有将非财务指标纳入评价体系,经营者才会在此方面努力。
(3)对激励方案的改革,可以尝试将代理人利益与公司业绩挂钩的方式,多种激励方式并存的方法。例如,在实行较低的固定薪酬并引入与业绩挂钩的风险薪酬,例如净利润,税后利润等,在此基础上,企业还可以对经营者授予股票期权,经营者为行使期权,不断提升企业业绩,使其目标与所有者目标趋同。并且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及立案管理办法》为股票期权的实施提供了基础。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不完善,股票市场并不能完全反应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者可能通过操纵股票市场谋求自身利益,因此股票期权的引入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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