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核算不对称及其主要内容
(一)同一会计主体会计核算的不对称事项
此种不对称事项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原来会计核算规定中就呈不对称,时至今日未作调整或虽作调整仍呈不对称的会计事项,我们不妨称为“原发性”不对称会计事项。比如:1.捐赠。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而企业接收的捐赠收入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一般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在接受捐赠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有所差异)。2.债权债务的核销。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债权即坏账,无论采用直接转销法还是备抵法进行核算,最终计入的都是“管理费用”,而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在原来的会计处理规定中计入“营业外收入”,自2001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改计入“资本公积”。3.非货币性交易。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支付补价的,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收到补价的,应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另一类是在原来会计核算中就呈对称的,由于新的会计政策出台,改变了这种对称性的会计事项,我们不妨称为“继发性”不对称会计事项。例如:1.债务重组。1999年施行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2001年执行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了“资本公积”,而债务重组损失仍计入“营业外支出”。2.股权投资差额。1999年施行的投资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借差)分期摊销时减少“投资收益”,反之(即贷差)分期摊销时增加“投资收益”。但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规定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分期摊销时仍然减少“投资收益”,而贷差即一次性计入“资本公积”。
(二)不同会计主体会计核算的不对称事项
不同会计主体对同一经济交易或事项的确认、计量乃至信息披露也存在不对称现象,此种不对称事项可以划分为五类。一是同一经济交易或事项在对应主体之间由于经济解释不对等而产生的不对称。例如,A公司将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与B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交换,B公司换入债券后打算持有到期,根据非货币性交易准则,A公司将该项交易确认为非货币性交易,B公司则确认为货币性交易。二是由于记账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不对称。比如一个会计主体将存货售于对应主体时,一旦认为其风险和报酬未转移,根据收入准则,就不会确认销售成立也就不计量销售收入,但另一方可能认为已经承担了现实义务而作为存货予以计量。三是由于记录金额不相等而产生的不对称。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购货方将全部存货计入了存货成本,而销售方所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却不能超过所售商品账面价值的120%或者销售给非关联方企业的平均售价。四是由于项目反映不对等而产生的不对称。如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依据债务重组准则,债权方根据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对接受的资产进行计量,不确认收益或损失,但债务方将放弃资产账面价值同偿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反映。五是由于信息披露内容不一致而产生的不对称。如或有事项准则要求表外披露几乎所有或有负债(可能性极小且不重要的除外),而或有资产却只在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情况下才予以披露。
二、会计核算不对称产生的原因
会计核算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不仅给学习者带来疑惑,也给会计人员的日常账务处理带来一定麻烦,需要会计人员用心掌握并细心核算之,唯如此,才能生成质量可靠的会计信息。会计核算中产生不对称现象的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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