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
1.确认时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于会计期末,至少在年末检查是否发生了资产减值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新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规定体现了灵活性和原则性的统一,要求企业在年度终了或资产负债表日必须对有关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1],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平时各会计期末则可检查或不检查是否发生了资产减值损失,也可计提或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平时会计期末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
2.确认标准。主要分为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永久性标准不符合“资产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一观念,不承认未来经济利益的波动,在实务中,识别减值损失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非常困难,给会计人员和管理当局带来不少麻烦[2].可能性标准主要采用资产账面价值直接与界限比较,在账面价值高于界限时,即确认资产减值的发生,并不关注账面价值高于界限发生的可能性。经济性标准引入了可收回金额的概念,我国《企业会计制度》采用的是永久性与经济性相结合的标准。
3.确认范围。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企业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3].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新准则没有采用产出现金单元的定义,而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了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定义。
4.确认方法。由于内外因作用,导致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确认资产减值的方法有备抵法和直接冲销法[4].我国目前采用备抵法,备抵法更体现披露目的,具有体现谨慎性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等优点,但相对烦琐;而直接冲销法优缺点正好与备抵法相反。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资产减值会计的计量由于不确定因素多,对外部信息做出正确估计和判断较为复杂。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新准则采用了多重标准,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性质的资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最能体现其现实价值的计量属性[5].对于未来短期内将要收回的流动资产,可以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以使用为目的的短期资产,可以按现行成本进行计量;对于以出售为目的的短期资产,可以按现行市价、公允价值或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将会持续使用的长期资产,可以按可收回金额计量;对于将会出售的长期资产,可以采用销售净价、公允价值或可变现净值计量。
三、资产减值的恢复
对资产减值的恢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资产的账面价值成为新的成本计量基础,企业不应在以后期间调整资产的成本,即不允许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fasb是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增至其可收回金额,由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价值[6].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如果准则制定机构偏好谨慎,更重视准则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力图避免因允许转回造成的利润操纵,那么就会采纳禁止转回的观点;如果制定机构更重视准则和相关理论的关联,希望更完美地再现理论的精髓,并不特别重视因允许转回可能造成的利润操纵,那么它就会采纳允许转回的观点。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年度终了,企业应计提的减值损失准备如果高于已提损失准备的账面价值,应按差额补提损失准备;如果低于已提损失准备的账面价值,应按差额冲回已提的损失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调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我国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情形严加限制,强调只有原来导致资产发生减值的因素在当期发生有力变化,使得其可回收金额超过账面价值时,才允许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利用减值转回人为调整利润现象频频发生,对2004年度减值损失转回金额最大的前20家上市公司年报进行分析,发现这些公司,通过转回前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同程度地人为调整损益,2家st公司分别增加当年利润32 495万元和4 500万元,占各自当年净利润的309%和581%,成功地摘除了st;4家上市公司分别增加当年利润28 080万元、6 885万元、6 373万元和5 003万元,避免当年出现亏损;6家上市公司维持或提升了公司的业绩[7].为了杜绝这些现象,新准则明确规定已经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四、资产减值的列示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和存货跌价损失记入“管理费用”账户,因其均为流动资产损失,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密切相关;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以及委托贷款减值损失记入“投资收益”账户,三者均为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均为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关度较小。若某种无形资产不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则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而国际准则列入其他费用净额。
企业的资产减值损失在利润表上分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分别扣减利润总额,分别作为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净额、投资净收益3个项目列示。按《企业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企业单独编制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将企业计提的减值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资产账面价值及净值单独反映,而以前则是在资产负债表主表上反映,现在资产负债表主表反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净额,这是重要性原则的体现。
五、资产减值的披露
对资产减值结果的披露阐述和规定较为详尽的是ias 36,它不但要求披露当期应当计入损益或直接冲减权益的资产减值的金额、在损益表中的项目、当期冲回的减值损失,还对分部报告中应披露的减值信息做出规定[8].我国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相关的下列信息: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相对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存在的对披露内容要求过于简单的问题,新准则有了很大的改进。
资产减值的披露方式从对损益分析的影响角度看,主要有不计入损益直接计入权益、计入经常性损益和计入非经常性损益3种观点。不计入损益直接计入权益观点是为了防止利润操纵,没有理论依据,目前支持者甚少。应计入经常性损益观点认为如果没有减值,相对于减值损失的数额将通过折旧或摊销在一段时间内分配计入经营活动的成本,既然折旧费或摊销费作为经常性损益,减值损失也可以。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即使不减值,相对于减值损失的数额势必将通过折旧或摊销在一段时间内分配入经营活动的成本,由于减值和摊销、折旧发生的原因不尽相同,减值往往是由非正常因素导致的,将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正确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并且不是所有的资产都能折旧和摊销。因此,资产减值损失的披露方式采用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更为适宜。
新准则更多地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企业会计制度》所带来的不足,引入了总部资产、资产组、资产组组合等全新的概念[9],明确了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加强了实务可操作性,提出了按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规定了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方法;既适应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又保持适当的前瞻性,相信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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