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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构学习法在法学教学的价值

2021-11-12  本文已影响 285人 

  同构学习法,是指用一个领域的知识去解释另一个领域的现象,解决另一个领域的问题和理解另一个领域难点的学习方法。制度同构理论在解释现代组织同质化原因及其决定因素的同时,也开辟了根据“趋同现象”进行研究的新视角[1]。

  一、同构学习法的理论与实践发展状况

  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怀尔斯教授就用自己研究的数学领域知识帮助人类解决了三百多年都没有解决的费马大定理。怀尔斯研究的领域看似跟费马大定理没关系,却可以提供相互解答的参考资料。爱因斯坦曾提到他时常将自己思维结构中的一些心理元素,如记号、意象等任意同构、组合以再生。这种同构思维也许就是创造性思维的主要表现形式。尽管同构学习法在全球范围科学和社会实践中广受青睐,但是对其系统研究的论文却很少。从哲学角度讲,所谓“同构性(Isomorphism)”,是指两个命题或两个系统之间结构相同或性质的一一对应。它是指一种“制约性过程”(ConstrainingProcess)即有一种力量在相同环境制约条件下能够促使某一单元与其他单元变得相似[2]。分析哲学认为,同构也是一种结构上的等同,是一种在经过解释的语言之间的关系,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结构或逻辑形式。心理学认为,同构性是对每种感知都存在类似感知神经生理学表示的一种假设。不仅两个或多个物理实体的所有部分,数学或逻辑陈述、问题或语法形式之间的完全对应或匹配可称作“同构性”,在经验主体与感知对象客体之间的形式结构相互契合、完全对应的关系,也可称作“同构性”。生物学认为,同构思维具有引发人类模仿镜像神经元的脑神经生理方面的物质基础[3]。人类头脑中最基本和常见的思维活动就是同构推演,换句换说,以联想的方式来衍生新的概念是全人类在没有演绎法前的通常思维方式。从人类共同具有的记忆类推思维可派生出普适性“同构认知假设”,这是一种最便捷的从已知推未知、从自身经验外推获取新知识的方式。从学习过程本身角度来讲,学习过程就是在神经细胞之间建立新的连接,把两件事情连起来产生创造性。人类学习的神经原理就是以这种旁连或旁推的方式进行的。所以,同构思维方式对于头脑工作的第一步“随机探索”至关重要。创造性思维就是提倡在知识重组和同构中追求创意。从中国人思维模式角度讲,虽然由于具有生物学基础,全人类都会使用同构思维方式,但由于汉语的同构语法原理定式了我们的思维路向,加上同音原理的放大强化,中国人是全世界最善于也乐于进行同构思维的民族之一。语言因素使同构思维在中国发扬光大,成为中国逻辑———同构观和本末观这两大思维范畴之首,也成为两大思维方式———对比推演和同构推演之一。因此,同构思维有利于人类更大效能地学习、创造和进步。“同构性”在法学与其他学科以及社会经验之间能够成立,同构学习法亦可以让法学学科在与其他学科间的知识重组和同构中完善自有体系。

  二、同构学习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可行性

  (一)在法学专业教学中探索运用同构学习法的价值

  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旨在培养全面发展、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学专业人才,学生不仅需要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还需要培养他们毕业后到各实践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法学专业教学不仅传统的以知识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方法无法胜任,而且仅靠简单采用“案例教学+专业讨论法”,同样难以帮助学生进行“质变学习”,形成与工作情景相匹配的认知、态度和技能。所以,以针对实际问题为载体的“综合同构”更能有效提高学习者的能力。因此,同构学习法值得在法学专业教学中加以探索。具体而言,在法学专业教学中运用同构学习法具有以下价值:一是运用同构学习法,有利于帮助学生理解学科间的跨界问题。现代学科专业的精细分工使每个学科得以往纵深发展,但精细的分工也导致学科间的隔阂与距离。随着21世纪我国最新学科分类07体系的确立与实施和国际上对跨学科理论研究日益重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跨界创新理论研究才有了平台与空间及未来交互发展的可能性。事实上,学术界早已形成的法社会学、法心理学、法政治学等学派皆是打破学科壁垒,相互启发、共同创建的结果。而同构学习法恰恰能使原本“互不相干、各自为政”的多学科间消除隔阂,大大增进学术交流与共同发展的机会,为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跨界创新理论研究提供有利条件。二是运用同构学习法,有利于引导学生在总结我国法治进程历史经验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理论来源于实践,鲜活的中国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来源。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究竟选择什么样的道路,不是由抽象、教条、僵化的理论决定,而是由本国不断探索、不断积累、不断创新的实践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法治社会,必须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出发,找到中国元素与现代法学的同构关系,综合同构中国当代和古代国家与社会治理资源及世界上其他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三是运用同构学习法,有利于学生将现有知识储备和拟学习的新知识相互联系,构建综合知识体系。目前的法学教学中,不太重视学生已有经验和知识的输出,过于强调对新知识的输入。学生不明白知识点之间的关系,掌握知识比较死板,缺乏实际运用和融会贯通的能力。将同构学习法运用到法学教学中就是要引导学生在不同知识点和知识点、经验与经验以及知识与经验之间架构“知识传输”和“信息同构”,实现知识点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同构学习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优势

  法学与其他学科和社会经验从表层到深层均有大量丰富的同构关系,在法学教学中开展同构学习法具有先天优势和必要性。首先,研究法制史离不开对中国古代“官法同构”的理解。一国的政治格局和民族文化孕育了一国的治理模式和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封建时期,中国体制一直是中央集权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基于“官法同构”模式建立的法律体系,契合中国古代大国治理的需要。通过对文武百官行为举止的贴身规制和社会主体涉官三关系的详尽调整,中央对庞大的官僚体系才得以有效管控。通过预先在法律规范中固化最高统治意图以及中央部院公务处理标准,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国幅员辽阔、信息传递成本高、效率低与国家中央集权政治理念之间的矛盾[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官法同构”是中国古代的大国治理之路,研究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文化离不开对“官法同构”的理解。其次,研究法治离不开对依法治国和治理现代化同构关系的理解。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相互促进、有机统一的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通过国家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与此同时,国家法治化也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三位一体的。学习和研究当代中国法律离不开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梳理。只有深刻认识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体同构关系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法善治。最后,从事法律实务离不开对法学和社会经验同构关系的理解。法学与社会问题本身具有同构关系。埃利希曾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时代,法的发展重心既不在立法,亦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5]法律源于现实,法律的本质和来源必须要从社会现实中挖掘。对法学的教学,必须重视现实中“活的法律”而不能仅看重书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只有将法律条文和社会现实有机结合在一起,注意他们之间的同构关系,才能活学活用,而不是闭门造车。

  三、同构学习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路径

  (一)同构学习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内容

  异质同构说,又称“同形说”(theoryisomorphous)或“完形理论”,是二十世纪格式塔心理学派的理论核心。有学者提出人在学习新知识点时,除了直接进行新知识灌输外,还可以利用现有知识和经验来帮助理解新知识,而不是在接收新任务时完全抛弃过去的学习和经验,机械地认为学习任务与学习任务之间是完全孤立的。这种“利用旧知识来帮助学习新知识”的方法也称为“迁移学习(transferlearning)”[6]。同构学习法就是要把“异质同构”借用到法学与其他学科和经验的对应关系上。不过,针对法学与其他学科和个人经验之间的研究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因为这种“异质同构”既有经验主体与形式对象之间的单向关系,也有从一种现象到另一种现象之间的双向辩证关系。其间,施教者既要分别面对不同学科表达形式,又要在异质对象之间达成进一步交互关系,而这种复杂关系无法抽离消解掉经验主体本身的作用。因此,该部分工作需要广泛收集国内外相关文献,参考国内外其他学科法学教学运用同构学习法的经验,最终形成借鉴与扬弃已有经验的认识。具体来说同构学习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必须根据教学内容设计不同的教学模式。一是案例类同构教学设计,主要是积极发现并监测不同事件特别是法学案例间的同构关系,从事件产生的时间、原因、特点三个因素进行具体类比分析。二是不同学科间的同构教学设计,主要是通过论证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同构关系,更好的理解法的概念、起源、目标及发展趋势。三是现有经验和新知识点间的同构教学设计,通过引导学生对旧知识和新知识间的融会贯通,加深学生对法学知识点的理解。

  (二)同构学习法在法学教学中的研究目标和问题解决

  法秩序是一个整体,并不因法学的部门划分而被肢解切割。所以,跨学科、多部门的融合交叉研究可能是未来法学研究的一个发展方向。然而,如何开展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并无成熟经验。同构学习法就是要从问题入手,通过同构学习的方式,利用心理学、数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环境学等各门类学科,重新诠释梳理法、义务、契约、主体、权利、争议、责任等概念,建立法秩序整体性的极佳场景,探索跨学科研究路径。通过层层对比,察同辨异,创造新旧知识的新组合;通过发散联想,帮助学生理解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并从其他学科中获得法的生存逻辑;通过创造多维信息同构,加深对法学知识要点本身的理解。

  (三)同构学习法在法学教学中的主要特色

  同构学习法是一种综合性教学方法,主要特征旨在知识点之间搭建“触类旁通”的平台,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在法学教学中将同构学习的思想理念和方法贯穿于教学的所有阶段,重视各个教学阶段的衔接。同构学习法的运用不仅仅局限于某一节堂课内,而是要高屋建瓴的掌握各个知识点间的本质和关系,将整个学科各个阶段的知识点都进行一体同构,强调前后知识间、新旧知识间的贯通。在教学设计中老师要力求做到知识点之间的前后呼应,以此达到深入浅出、喜闻乐见的教学效果。所谓“旁通”,就是通过“知识同构”,让学生对知识点能够举一反三,透彻理解、融会贯通,避免学习中出现“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现象。同构学习法旨在在各个知识点之间建立有效联结,学生通过思维导图可以迅速甄别,去粗存精,了解知识脉络,多维思考,掌握精髓,从而形成整体记忆。所谓“触类旁通”就是“发散聚合”的教学过程。运用同构学习法,必须紧扣关键性教学细节,通过“引导设问———发散思维———类比探究———实践操作———综合建构———延展练习”分阶段展开教学过程。引导学生在关键性细节部分进行分析、联想和创造,画龙点睛,从关键性知识点出发形成发散性思维。

  四、结论

  同构学习法是站在学生的认知角度进行分析,让学生逐渐形成法学思维,促进学生发展。该学习法是借多学科知识的复合运用,重新诠释梳理法学基本概念,构建法学整体性知识谱系,探索和完善对法学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与路径。在法学教学中科学的设计和运用同构学习法可以拓宽法学专业学生的学术视野,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为法学专业学生从事学术研究提供全新的素材和思路,同时也奠定其未来从事法律实务的基础。此外,建议可以在法学教学中进一步探索运用同构学习法,并在实施过程中对教学进行阶段性评估,根据结果进行成果验收与经验总结。同时,关注同构学习法对学生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学生中开展同构学习的经验、误区和注意事项,以完善该教学方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作者: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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