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于国外进口成套设备的需求量日益加大,进口成套设备的数量逐年增多。在这种形势下,国内用户将面临大量的海关通关及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协调并优化管理进口成套设备的通关和检验检疫的工作环节,有必要明晰进口成套设备的通关和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本文对进口成套设备通关和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做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通关;检验检疫
一、前言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我国已经颁布了海关法、商检(检验检疫)法及其修正案和实施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其中对于进口成套设备到达国内口岸时,如何进行相应的通关和检验检疫工作,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详细的规定。
但是,针对进口成套设备通关和检验检疫工作的具体流程,非行业内人员可能会感到比较陌生,即使是行业内人员,在其从业初期的具体工作中,也经常会被各种各样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和不同口岸的实际工作方式方法所困扰。故此,本文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进口成套设备的通关和检验检疫的工作流程,对于统一协调管理该环节的工作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进口成套设备通关和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国内用户(以下简称买方) 如具备相关资质可选择自行操作通关及检验检疫环节,但一般情况下,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能够加快工作效率并降低费用,与国外供应商(以下简称卖方)的沟通也会较为顺畅。故此,本文仅以委托专业代理公司为例进行阐述。
1、通关
1.1 进口成套设备到达口岸前
买方应通过代理公司在进口成套设备发运后3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索要相关单据并对内容予以确认,单据包括:装船通知、海运/空运提单(如有)、形式发票、装箱单等。同时,对形式发票的相关内容进行中文注释,对合同封面、价格及签字页进行中文翻译。由代理公司将上述文件整理汇总准备提交入境口岸海关。
同时,由买方根据设备相关信息和特点与代理公司共同确认向海关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及其监管条件,并根据税则号项下的监管条件确认是否需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免于办理CCC证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旧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等许可证。这些许可证应由代理公司在设备到达口岸前分别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
进口成套设备的税则号归类与商品名称、分批次进口时每批次的发货范围以及每一批次的进口货值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商品海关税则目录归类规则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例如,螺栓及螺帽等应归入钢铁制品,但是,如果这些螺栓螺帽与其它商品一起组成一套商品或设备,且所占金额也小于一定比例,就应按照成套设备而无需再按照钢铁制品申报。所以,用户应根据进口商品的技术特点和组成,在海关实际申报过程中具体掌握。
1.2 进口成套设备到达口岸后
代理公司必须在设备到达口岸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入境口岸海关办理具体报关手续,并将以上提及的相关文件和许可证(如需要)作为报关文件提交海关。根据设备到货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免税报关、商检证报关、交保证金/保函报关和缴税报关等不同的报关方式。代理公司负责取得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交给买方,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为代理公司,收货单位为买方。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打双抬头,分别为代理公司和买方。
如口岸海关要求开箱查验,买方应通知卖方或其代表于2个工作日内赶到港区共同参加查验见证。如根据设备特点,在技术、性能、质量及包装等方面要求设备不能在口岸堆场等不具备条件的场地开箱时,可向口岸海关提出异地开箱申请。
买方根据海关出具的关税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税款支付。待海关放行后,代理公司应将相关信息通知买方并将加盖口岸海关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放行章的正本提货单交给买方用于提货。
2、检验检疫
进口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以下将按照时间序列逐一进行阐述。
2.1口岸检验检疫
进口成套设备到达口岸后,代理公司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具体报检手续,并对集装箱内木质包装进行检疫。涉及的主要发货单据有:海运/空运提单、发票、装箱清单、外包装证明等。对于有特殊监管要求的设备,还需要提前办理旧机电产品证明、免3C证明、商检证等。对于流向入境货物,代理公司应在收到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属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商品入境检验检疫。
买方应指派专人到码头货场查验设备的数量、外观、包装等情况并监督从码头货场到运输车辆的装货过程,如发现残损、包装破损、水渍等异常情况,应拍照、做好现场记录并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残损鉴定,由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残损鉴定报告/证书。还应依据卖方提供的装箱清单,核查总箱(件)数、核对标记、标志。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通过免办3C证书的进口成套设备实施到货核查以及后续的监管核销,买方负责按照检验检疫局的要求配合做好后续监管核销工作。对于3C设备及其他无法在国内进行的检验或检测项目,检验检疫局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源地检验或验证。
2.2 施工现场检验检疫
进口成套设备自口岸到达施工现场后,买方应提前根据到货信息及时做好开箱检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联系卖方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开展进口成套设备的开箱检疫、检验工作。
检查设备所采取的衬垫、固定、密封、防震防锈、防潮等措施的情况及效果;检查设备的外表是否完好,是否有在正常的交货状态下不应有的异常状况或异常痕迹。发现残损要进行记录并由相关各方签字认可。
买卖双方共同组织进口成套设备的开箱检验及资料验收,按照合同和装箱清单,逐箱(件)检查包装、设备外观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核查箱内设备及设备部件的型号、规格、数量等;对于软件资料,要核对文本数量及文本类目。若发现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存在锈蚀残损等异常情况,应做好现场记录并拍照,及时向检验检疫申请相关检验证书/证明。
2.3 动植物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所有入境的木质包装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放行之后才能开箱使用。为防止来自疫区的设备携带有害动植物疫情入境,需要在现场施工区域内设置监管隔离带,规划出熏蒸处理露天存放地点(要有硬化地面),并配备类似于集装箱之类的可进行封闭除害处理的设施。对于装载入境设备所用的木质包装材料采取按来源国家地区分别存放,并根据携带动植物疫情的风险系数和不同设备建设工期的要求配合检验检疫局实施现场检疫。带有木质包装的进口成套设备,入境后可直接调离到施工工地实施检疫,而不必在入境口岸实施熏蒸处理。故此,设备到达现场后,买方应联系检验检疫局对所到设备进行检疫消毒,将包装物及时回收到熏蒸处理场,向检验检疫局申请进行药物熏蒸除害处理。弃物由商检局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用全封闭车辆运出厂区处理。在冬季低温情况下,包装物应根据检验检疫局的要求进行高温除害处理。
三、应注意事项
1、应提前进行报关单据和进口货物的一致性确认,其中包括,单据之间、单据和货物之间及中英文对照之间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如设备在起运后才发现问题,则只能在设备抵达进口口岸并通关放行后,经检验检疫局出具相关商检证后方可进行退换货等行为,不仅耽误时间,也造成额外的费用。
2、海关税则号的归类及确认是进口设备通关过程中极为重要的环节,经验丰富的报关员能够做到既满足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又能够尽可能降低相应税费。同时,工作人员要充分了解设备技术特点和组成,结合海关法律法规要求与报关员共同确定。
3、海关放行后对设备及时进行检查跟踪,抵运目的地口岸的设备应在口岸进行以下检验:
包装的外观是否完好
有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异常情况的痕迹
设备包装的放置是否与包装上的指示与警告标志的要求相符
查看理货公司出具的理货记录凭证并核查
看提单和理货单是否清洁,做好证据的收集和记录。申请验残后,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残损扩大。
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简称“CCC”标志。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入境时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免CCC认证)的情况: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四、结论
综上所述,尽管进口成套设备在入境口岸时需进行的通关和检验检疫工作环节较为复杂,但是,完整清晰的工作流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方权益,协调并优化管理进口成套设备的通关和检验检疫环节的工作,促进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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