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要求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独立,但是滥用公司法人格者却违背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法理念,并最终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西方国家为此创设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系列法理,较为有效地解决了滥用公司法人格问题。我国虽尚未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但法学界和司法界探讨研究得比较多,越来越多的人建议引入该制度。为准确把握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入手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 股东公司 保护 公共利益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1.公司人格否认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具有法人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就意味着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2.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公司人格否认与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控制说。法人否认说根本不承认法人的存在,此学说认为法人只是人和财的结合,不承认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社会中除存在自然人和财产外,从来无所谓法人的存在,或者说法人只不过是个人或财产的集合而已”。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能够承担独立责任为理论前提的,只不过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本来属于股东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超出了公平、合理的限度。为了保护债权人、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追究滥用者的责任。因此,公司人格否认与法人否认说存在着本质区别。
(2)公司人格否认不同于公司成立无效的判决。公司人格否认与公司成立无效都将导致公司人格被否认的后果。但两者有本质不同:一方面,是被宣告公司成立无效的因永远被剥夺这个公司人格,并且不再存在,当然是自始至终就不存在;公司成立无效判决类似于公司强制解散的效力,都是根本性否定公司人格。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公司主要体现为因为一时或者一事的临时的剥夺,对这个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讲,仍然是有效的且存在着的。
(3)公司人格否认与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是指,某一公司表面上具有公司特征,但因成立时欠缺某些实质要件而被有关机关宣告或确认没有法人资格。公司本来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自始至终都不具备,只不过由有关机关确认或宣告了这一事实而已,如公司设立不能。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具备成立条件,并合法设立,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临时性剥夺公司人格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债务。否认公司人格与公司强制解散是相类似的,全是对公司人格永久性的否定,但前者是自始至终不具备公司人格,后者是因公司解散而丧失公司人格,但开始时具有公司人格的。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在法理基础这一部分,笔者想与大家讨论的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与原则。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
首先,立法目的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并不是想否认公司人格。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场合,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原则被打破,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法人资格和地位受到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只是运用在个案中,在其他情形下,公司人格仍然存在,公司仍要独立承担责任。
其次,从价值观的角度考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向往的是正义和公平。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极重要的市场准则,缺乏诚实信用,市场难以运作,《公司法》中也有诚实信用的理念。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要求市场主体恪守职责,明码标价,童叟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追求自己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来逃避法律义务,本来就是一种不诚信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因此,诚实信用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2)公平、公正原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公平是正义的核心。法的最高最求价值是公平正义,孟德斯鸿在经典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曾精炼的写到:“有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有可能会乱用、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的时候当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来防止乱用、滥用权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可以看做是为防止权力滥用的约束。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渊源是公平正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的含义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总称,同时也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加重公司负担,就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他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序良俗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有之意。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制度完善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件
1.制度适用主体
(1)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滥用”是指对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利用超出了社会容忍、公司容忍的程度,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这个滥用的度是以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为衡量标准。同时还需要注意,公司股东在参加公司实际管理过程中,还会有其他身份,比如公司高管,当股东与其他身份重合时,所作出的“滥用”行为,只能依照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予以评价。只有当股东仅仅以股东身份做出的“滥用”行为,才能评价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
(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提出公司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只能是当事人,法院等司法部门不能依职权主动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只能是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权益受损害的主体。这类人既包括公司债权人也包括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自己。 2.制度适用行为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本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始终不完整此现象极为普遍,例如虚报、多报;由其主管单位提供虚假的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资金担保、出资证明等虚假验资证明;或由他人贷借资金注册登记的公司,公司一旦成立后就把资金抽走,使公司处于“空壳”化的运作模式。
(2)虚设股东,通过公司的形式攫取不法利益。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来获取非法的利益,为了使挂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实际股东只有一人,即采取股东挂名的方式。一般体现为成立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或以外商投资搞假合资、合作经营的方式,或者通过亲友家庭成员作为假股东的方式,虽设立名为公司,但是实为独资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有的还体现为虽名为子公司,但利润都需要上缴母公司,并且自行承担全部的债务。
(3)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自然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它们一方面以公司名义和形式取信于债权人进行欺诈交易;另一方面,又享有国家赋予公司的税收、贷款方面的优惠。当它们不能清偿债务时,却要被挂靠公司承担责任。
(4)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如甲公司陷入经营的困境的境况后,即将公司的主要人、财、物彻底脱离原亏损企业,然后又注册新的乙公司进行独立经营,但合同会约定乙公司不能承担甲公司的债务。
(5)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母子公司在法律上虽然是各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但经济上却是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整体经营,所以,有很多时候母公司为了整个公司利益而滥用其控制权而干预子公司内部的各种活动致使子公司实际丧失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制度研究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都在公司法中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目前比较流行的有关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德国的直索责任,也就是说在特定场合下被排除的是法人在法律上的独立性,或者假定他的法定人格没有存在,法院对于债权人穿过公司独立人格是可以允许的,那么直索公司背后的股东,则由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把直索权当做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
德国学说在学理上主要影响了日本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日本的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庭判决为依据,其适用情况和主要部分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种情况是法人格仅仅是纯粹形骸化的场合;另一种情况是为了躲避法律的适用而滥用法人格的场合。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对于保护债权人及公司利益都至关重要。首先需要深化理论研究,理论是实践的基础,指导实践,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加强世界各国先进理论经验的研究,结合本土实际多对比分析,进一步深入研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摒除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化的传统观念,剖析该项制度的内涵,界定该项制度适用的外延。其次还要不断在立法、司法方面多作研究。
(1)立法方面。立法方面多完善立法与司法解释,最高院可以在不违背立法原则的前提下做一些扩张解释,在实体上,可包括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概念、适用场合、适用条件、构成要件等方面;在程序上,可涵盖案由、管辖、原被告适格主体、举证责任分配等内容进行细化。在立法上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若干建议,尽量弥补司法空白,减少司法中的对于理论问题空白点的争议。
具体来说,首先在实体法规定的完善方面有:第一就是要确立公司人格的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为基本出发点,公司人格否认作为补充的原则,以这种方式确定两者的从属关系,从大的层面来讲指导思想上就要防止本制度被随便乱用;第二,使用概括与列举紧密结合的立法标准,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当条件给予规定,以加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第三,对公司人格否认适当的构成情形给予规定,主要有主体方面和行为方面等;第四,增大公司人格否认的可以使用的范围等等。
(2)司法方面。在司法方面应当不断完善司法程序,有几点建议:首先,启动方式上,只能由原告起诉启动诉讼程序,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诉讼程序。基于不告不理原则,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启动仍依赖当事人的启动。其次,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效力范围仅限于个案,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是限制股东有限责任,不是否定公司人格,对公司人格的否定只是一个手段,有暂时性。因此,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效力也仅限于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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