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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模型分析是(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2022-10-21  本文已影响 5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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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12)01-0064-07
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拉大,“三农”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事关改革全局的战略问题。农村金融发展滞后于农村经济转型以及金融供给不足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核心问题,严重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中国政府一直不遗余力地进行改革探索,从1993年中央政府开始改革的探索到2006年启动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与此同时,学术界也不断开展理论层面的探索,此间经历了供给领先还是需求引导、单一模式为主还是多元模式为主、合作制还是股份制、管制利率还是市场化利率、中央主导还是地方主导等数次争论,围绕着农村金融改革模式和路径等问题的研究引发理论界和政府决策部门的广泛关注。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如何确定最优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机构设置和产品模式,评价其优劣的标准包括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成效和效率(谢平等,2006;褚保金等,2007)、支持“三农”的绩效(刘民权、徐忠,2003;何广文,2004)以及对农户信贷配给的缓解作用(李锐、朱喜,2007;程恩江、刘西川,2010)等。我们认为,这些争论与现有的农村金融理论仍有待完善密切相关,特别是对于农村金融的本质或核心功能的定位仍不够清晰,例如有学者将农村金融改革的目标定位为提高某些特定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或笼统定位为支持“三农”。由于缺乏一个严谨而明确的理论作为支撑,政府决策部门在制定相关改革政策时思路不清或争论不断。
为寻找未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突破口,本文试图在全面反思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现有思路的基础上,通过更深入地分析中国农村现实并借鉴吸收国外金融发展理论的最新动态,以期为中国农村下一步的金融改革提供新的思路。
一、现有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思路
20世纪60年代,受凯恩斯干预主义精神影响,一些学者主张在农村地区建立发展金融机构并采取低利率的补贴信贷,引导农民采用新技术进行生产性投资并分散农民采用新技术的风险。但是由于补贴信贷理论在实践中存在重大缺陷,70年代之后,农村金融实践者和学者们开始寻求转变并倡导微型金融革命。90年代中后期,俄亥俄学派在对补贴信贷理论和微型金融革命进行批判吸收的基础上提出农村金融新范式,其提出的农村金融自由化改革的主张得到很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拉美地区)和世界银行的广泛关注和采纳。一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指导理论和发展思路或多或少受到上述三种农村金融理论的影响,接下来本文对此作简单归纳和评述。
(一)农村金融新范式——农村金融市场化
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降低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干预及国有金融资本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作用,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限制,其理论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有:(1)随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关闭和国有商业银行撤离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唯一正规金融供给主体,农村金融市场呈现高度垄断的特征。垄断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绩效提升,因此,放松管制和促进竞争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徐忠、程恩江,2004)。(2)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出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特征,而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体系很难适应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因此,放松管制和建立多种所有制有机混合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利于缓解农村金融约束(李锐、朱喜,2007)。(3)局部知识范式支持者认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大量的局部知识,依靠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可以发现和利用分散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局部知识,减少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政府不如市场主体本身更能发现和利用分散的局部知识,因而贴近农村社区的合作金融机构、小额信贷机构甚至民间金融组织应当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冯兴元等,2004)。(4)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普遍缺乏抵押物及高风险等特征,导致市场自然发育状态下的“市场失灵”。但是,政府旨在扩大农村金融供给、增强农民获贷能力政策的执行结果却往往事与愿违,普遍出现的“政府失灵”反而使农村的融资状况进一步恶化(吴国宝,1997;Tsai, 2004)。因此,需改变现有以国有金融资本主导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格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同时,政府的作用则应定位为对整个农村金融市场进行规制,使之走向更有序的竞争格局。
(二)农村金融旧范式——补贴信贷和政府干预
尽管在理论界支持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声音逐步占据主流,政府主导的补贴信贷和国有金融资本主导农村金融改革的思维仍在发挥作用,农村金融市场管制因素依然存在,这与以下不同程度地反对农村金融市场化的观点密切相关:(1)由于对农村贷款具有数额小、风险大、缺乏抵押担保、监督成本高等特点,转型后商业化运作的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会倾向于将资金贷给可抵押资产较多的富裕群体或者减少供给。(2)中国的家庭农场经济支撑不起商业性的农贷安排。小农经济分散、剩余量小的特点,使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资金流量和经济效益根本无法支撑任何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运行,只能靠政策性金融机构来解决(亦有学者称之为国家农贷,如张杰,2005)。(3)由于民间资本缺乏从事金融业的资本实力和经营能力且存在过度冒险情绪,农村金融市场完全放开会带来高风险和高利贷,因此,需对其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进行严格限制。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介入农村信用社的治理和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以国有金融资本为主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政府对于控制金融市场开放带来的风险的考虑(洪正,2011)。(4)农村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思路过于理想。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是分割和垄断的(Bardhan和Urdy, 1999),民间金融部门即使存在也是垄断的(Humle和Mosely, 1996),因此,很难期望通过竞争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形成;同时,对于民间金融部门而言,信息和风险约束依然存在,使其仅能在有限区域内发挥平滑短期信贷需求的作用。因此,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也无法培育出社会需要的金融市场,政府适当干预有利于解决市场失灵。
(三)微型金融革命
近年来,微型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发展手段受到众多关注,支持者们认为微型金融代表了农村金融的范式转变,主张在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基础上,通过正规银行微型化增加低端金融市场的供给和竞争性,其理论依据至少包括以下几点:(1)低收入人群贷款渠道有限,因而更加遵守信贷纪律和重视自身信用,这样微型金融就能够确保在向无财产作抵押的低收入人群提供信贷时控制信贷风险(章元,2005)。(2)微型金融的运作机制(如小组贷款、分期还款、中心会议、动态激励等)一方面能够有效利用农村社区内的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本,有助于解决由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执行障碍引起的市场失灵(Besley和Coate, 1995; Wenner, 1995);另一方面,使其对于富裕群体而言成本较高,由此产生偏向小农和低收入人群的筛选机制(Zeller和Meyer, 2002)。(4)微型金融机构能够制定覆盖成本的利率水平,能够保证司持续经营(Conning, 1999)。
然而,微型金融并未得到理论界的一致支持,其在提高借款者福利水平、自身经营可持续和是否真正覆盖贫困农户等方面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反对者的理由概括起来包括:(1)商业化信贷增加了低收入人群的负债和脆弱性,将风险完全转嫁给借款者承担,微型金融在整体上表现为弊大于利。微型金融是否能真正改善借款者福利水平至今尚无定论(Roodman和Morduch, 2009)。(2)微型金融机构多经营目标(金融可持续性、覆盖面和福利影响)之间难以兼容,覆盖深度提高之后可能会降低机构的可持续性(Paxton, 2002)。因此,大多数微型金融机构更为重视可持续性而非覆盖深度。(3)由于微型金融贷款额度较小,仅能用于维持生存的简单投资活动,微型金融只能帮助农户维持生计或摆脱贫困,难以真正帮助他们走向富裕(Ahlin和Jiang, 2008)。
综观世界范围内农村金融范式的演进,我们发现,以市场化改革为主要政策主张的农村金融新范式逐步得到了大多数学者和政策制定者们的认同。然而,践行农村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拉美国家却出现了所滑的“拉美现象”,即众多的商业化农村金融机构只愿为低端市场上较富裕的农户服务而不愿意为穷人服务,同时,为了平衡覆盖深度带来的交易成本上升,这些机构制定的利率也居高不下(Morduch, 1999)。这引发我们对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层次思考,即如何定位农村金融的功能和服务的目标群体。当我们暂时抛开一些学者关注的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执行问题方面的能力差异,而专注于探讨农村金融市场的功能时,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如果农村金融机构最初的使命并不是为所有的农户服务,关于“覆盖面和可持续性”的权衡问题便是无谓的讨论。那么关于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则需重新定位,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农村金融市场的核心功能是什么?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服务于哪些目标客户?什么样的农村金融机构能更好地支持这些目标客户?而这些问题被现有理论所忽略。
二、金融发展理论的最新进展及其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启示
(一)国外金融发展理论的最新进展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特别是21世纪以来,金融发展理论最引人注目的进展可能是Schumpeter(1912)创新理论的复兴。Schumpeter(1912)曾提出,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企业家的“创新”活动,而金融的本质或核心功能应当是筛选出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并为其提供信贷资金,以帮助企业家重新组合各种生产要素,或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进行“创新”活动,最终实现“革命性的变化”,促成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1993年,King和Levine通过对全球各国的金融改革及金融发展状况(包括金融危机的爆发等)进行反思后,发表了一篇经典文献《金融与增长:熊彼特可能是对的》,该文的发表标志着Schumpeter创新理论在金融发展理论中的复兴。他们在Schumpeter创新理论的基础上指出:一个运作良好的金融体系应该围绕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具体包括:(1)评估并筛选最有可能成功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家,以保证资金流向最具生产效率的领域;(2)筹集资金并降低筹资成本;(3)为创新提供风险分担机制;(4)揭示创新活动的潜在回报,从而为创新活动提供准确的信息。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这一理论的复兴趋势更加明显。Hurst和Lusardi(2004)、Sharma(2007)、Beck等(2008)、Nykvist(2008)、Quadrini(2009)、Buera等(2009)以及Bianchi(2010)等学者纷纷在Schumpeter“创新”理论基础上围绕“金融发展、企业家精神与经济增长”这一主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索和实证分析,其基本观点可概括如下:(1)金融发展支持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2)金融发展通过支持企业家的创新活动可以推动技术进步,进而提高生产率;(3)金融发展通过支持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有利于强化市场竞争;(4)金融通过支持企业家的“创新”活动,能使人们不再受限于资本、关系或资历,而可以依靠知识、技术、努力及创新精神来创造财富。总之,越来越多的学者重新认识到金融市场最本质和核心的功能在于遴选出拥有新思想、新技术和最具创新精神的企业家,通过支持企业家的创新和创业活动并为其提供风险分担机制,实现金融内生发展,最终实现经济持续增长。
(二)对现有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思路的反思
我们认为当前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仍存在以下不足:(1)2006年以来新一轮的农村金融改革与真正的市场化仍有一定差距;(2)对民间经济主体的放贷行为管制仍过于严格;(3)忽视了在现有的农村金融市场中,资本、关系或资历仍是决定农户能否获得贷款的重要因素;(4)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目标界定仍不够明确;(5)政府对于农村金融市场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仍有不足,更多的是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扶持农村发展,如果仅仅依赖财政补贴或补贴性贷款的投入,那么农业在不断衰退的同时也制约了农村金融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三)最新金融发展理论对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启示
依据Schumpeter的创新理论,创新应成为新经济增长理论中的核心变量。在“三农”领域,支持“三农”应明确界定为以市场化的方式支持“三农”领域内的“创新”,方能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形成持续有效的支撑,如生产方式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组织创新等,而这些又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支持和发展。
我们认为,从中国的现实来看,如果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着眼于向具有企业家精神且在农业生产上有比较优势的农民企业家提供融资,则将有利于提高中国农业的生产效率和促进中国农业生产结构的转型,最终带来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是因为:(1)有利于促进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2)有利于采用新技术,大幅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3)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农业的产、供、销问题;(4)有利于合理配置农业生产资源,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内需不足”等问题。可见,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出路在于在农村培育企业家精神,或者说在于支持那些有经营头脑和有可能成为农业企业家的借款者,使其能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并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最终使其能通过利润积累而“升级”为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家。同时,农村金融发展注重对农业企业家的支持还将真正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这是因为:(1)从供给角度来看,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提高资产质量和实现可持续经营,从而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2)从需求角度看,一方面,经验研究显示相当比例的农户金融需求受到正规金融机构过高交易成本和不完善的信贷配给机制的压抑(程郁等,2008),真正市场化的农村金融体系能够挖掘农户潜在的有效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着眼于支持具有创新精神的农业企业家将提高中国农业金融需求的有效性,随着农业企业家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农业机械化和产业化、订单农业、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将不断涌现并有力支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3)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通过支持具有创新精神的农业企业家,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资金的供求关系、项目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来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这样自然会推动农村金融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以上分析充分说明,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是要培育足够多的农业企业家,而农村金融只有注重支持具有创新和创业精神的农业企业家,才能摆脱目前的改革和发展困境,形成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最终促进中国农村的金融稳定发展和经济持续增长。
三、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和发展的实证检验:基于企业家精神的视角
为了检验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和发展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影响,本文在“金融发展、企业家精神及经济增长”的理论框架下对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绩效展开计量分析。评价标准是2006-2009年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是否促进了企业家精神的发展。
(一)计量模型构建
本文根据“金融发展、企业家精神及经济增长”的理论思想,借鉴Hebert和Link(1989)将企业家精神界定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的进入”,即企业家创业精神;二是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是熊彼特“创造性破坏”思想的核心。据此,我们构建以下两个计量模型:
1.衡量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支持农村企业家创业精神的计量模型

Entre为农村企业家创业精神发展的度量指标。现有文献关于企业家创业精神的衡量,一般选用自我雇佣比率、小企业就业数量、企业进入率和退出率等(Georgellis和Wall, 2000;Glaesar, 2007)。本文采用乡村私营企业和乡村个体经营户从业人数衡量创新农村企业家创业精神的水平。
反映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和发展的变量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衡量农村金融渠道的资金外流水平,使用县及县以下地区贷款占比(Countyloan)、农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Agriloan)作为代理变量;二是衡量农村金融改革是否消除对小企业和农户贷款的歧视和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企业家创业精神的支持力度,使用农村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SEloan)和农户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RFloan)作为代理变量;三是农村金融市场垄断和多元化指标,变量设定包括农村信用社贷款占县域贷款比例(RCCloan)、大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占县域贷款比例(BBloan)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占比(NFloan);四是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干预程度,使用农业财政支出占比(Agrife)作为代理变量。最后,我们使用2000年乡村私营企业从业人数和乡村个体经营户从业人数作为控制变量,以抵消各省份初始条件影响。

2.衡量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支持农村企业家创新精神的计量模型

限于数据可得性,我们选取农业机械化水平作为农村企业家创新精神的代理指标,具体代理变量是每公顷耕地动力装备(Mecha)。
(二)实证检验
基于上述计量模型,本文选取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以来(2006-2009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对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是否支持农村企业家的创业和创新活动进行实证检验。
1.数据选取与处理
本文数据均来源于银监会网站农村金融图集(2006-2009年),相关经济和财政支出指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7-2010年),农业机械化水平指标来源于《中国农业年鉴》(2007-2010年)。其中,西藏因数据不完整未被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等直辖市未包含在内,此外因内蒙古农业结构与其他省份存在较大差异,也剔除出样本,最终样本中包含中国大陆地区的25个省份。
2.估计结果
从上表回归结果来看,模型(1)和(2)的结果反映了农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大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内的贷款占比与农村企业家创新行为显著正相关,这反映了2006年以来一些大型农村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进入县域农村金融市场之后,对农村地区企业家创业精神起到了积极的支持作用。农村信用社贷款比重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占比尽管符号为正却未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3)和(4)的结果显示,县域金融机构贷款占比及大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内的贷款占比显著促进了农村企业创业精神的发展,相对模型(1)和(2)而言,政府制定的“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的比例”的规定更多的是影响到县域范围内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综合而言,政府制定的促进资金回流农村的改革政策很好地促进了农村地区企业家创业精神的发展;但是,相关存量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反映市场化改革取向的增量改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对于农村地区企业家创业精神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模型(5)和(6)结果显示,不同的农村金融改革措施均对农村企业家的创新精神产生显著的正向作用。相对模型(1)-(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政府干预因素开始变得显著,但我们并不认为政府干预促进了企业家创新精神的发展,政府干预影响为正很可能与近年来政府不断扩大农机购置补贴的资金规模和范围有关。政府干预对农村企业家创新精神的实际影响有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金融发展和企业家精神的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和反思现有的农村金融发展理论和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实践,并运用该理论框架实证检验了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绩效。本文研究发现:现有农村金融理论在不断演进的同时仍需改进,由于忽略了对农村金融市场核心功能的讨论,特别是放大了农村金融的功能而带来扭曲(例如将扶贫定位为金融的目标),导致实践中农村金融改革方向定位模糊和农村金融市场低效。基于最新的金融发展理论,我们提出应该将农村金融的本质和核心功能定位为遴选出最具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支持企业家的创业和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风险分担机制,最终在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至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绩效,实证检验显示,2006年以来的新一轮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农村金融改革对农村企业家精神发展的影响仍有限,农村企业家的创业行为仍需得到更多的金融支持。
据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进一步放松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加大农村金融开放力度。降低资本准人门槛并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增强农村金融市场对于农村创业和创新精神的刺激作用。政府控制市场开放带来的风险和保持市场稳定的有效举措是在农村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不是限制准入。(2)加快农村金融深化的同时,要大力强调农村金融宽化。为更广泛地刺激创业和创新活动,未来要进一步扩大农村地区金融覆盖面和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消除依靠关系进行融资的行为,最大程度地发挥农村金融对潜在企业家的甄别作用,为有能力及创业精神的农户提供融资,为其成为企业家创造机会。(3)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金融创新,以更好地甄别和支持具有创新精神、承担风险能力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以及具备“在不确定条件下就稀缺资源的配置做出判断性决策能力”的农业企业家。譬如,引进现金流信贷技术和信用评分技术,降低对抵押品和财富存量的依赖;实施对农村地区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例如一些具备较强经验和能力的返乡农民工)的“盯住”政策。(4)在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完善其他要素市场(如土地、劳动力)和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调整以补贴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在完善农村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的基础上,有效运用农村金融市场激发农村地区的企业家精神,在市场化的前提下帮助农村企业家重新组合各种生产要素,从而实现“革命性的变化”,最终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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