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伴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系的深入推进,市场诚实信用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加之频频发生信用问题,使得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矛盾和问题纷纷暴露出来,要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使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起来,为此,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成为关键,本文基于市场经济体系下,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进行了再认识,同时对完善路径进行了探索。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诚实信用原则 完善路径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且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其充分展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公平等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其中诚实信用被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帝王条款,并受到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的高度关注,自从诚实信用原则被纳入我国民商法中以来,不少专家学者就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进行了探索,对其内涵的争议也始终未停止过,尽管各方所持观点不同,但却具有不同的理论价值,并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从各个不同的方向被揭示出来,但这也从各个角度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种问题反映出来。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城市信用原则早期被成为“善意原则”,是一种来自罗马法的原则,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发展的转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最根本的道德原则,且因其重要性被纳入到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根据市场经济制度互惠性实施经济来往,同时在缔约合同时,彼此也要非常诚实,并严格按照彼此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内容。在对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索中,语义说、双重功能说和一般条款说等学说观点各不相同,但不同学说都有着不同的优缺点,但均纷纷表明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的特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必须怀着城市善意的态度,严格履行自身的义务信守承诺,只有当事人之间的来往互活动遵从经济交易道德,才能够使利益矛盾得到平衡豍。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在填补法律漏洞上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若出现立法以来未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状况时,可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公平的裁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权利关系进行调整,使判决更加公平。为此,我们可将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同时在履行自身义务时,应当以诚实善意的态度,其不仅具有道德规范作用,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的双重作用。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
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学术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界定,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性,故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尚无统一界定,而“条款说”、“语义说”、“双重功能说”和“立法者意志说”是目前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界定学说,这四种观点都各有优势,并从各种角度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分析,并揭示了不同的内涵,就某层面而言同样具有借鉴作用豎。但遗憾的是,到今天为止,尽管大量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探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我国法律界仍然未对其概念提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同时也未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外延和内涵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非常模糊,也就更加谈不上内涵和概念的准确运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
我国在民商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该原则被广泛用于一百多部全国民商法和四百多部地方民法的指导原则,可谓涉及范围广,但即使覆盖范围如此广泛,也无法改变诚实信用下位原则很少的局面,尽管就立法高度来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存在上下位之分,例如:情事变更原则可作为诚实信用的具体应用原则,且在合同法草案中,也曾就情事变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合同法正式文本中,却并未发现情事变更原则的相关踪迹。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非常混乱的情况下,地沟油、瘦肉精、台湾塑化剂毒食品以及三聚氰胺奶粉等信用问题和矛盾频发,这都充分说明了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全,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漏洞。
(三)与其他基本原则相比,诚实信用原则序位相对滞后
诚实信用原则被在私法领域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和“帝王条款”,充分展现了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而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均有其体系,但纵观我国现有立法,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不难发现,其序位明显较之其他原则相对滞后,这就与“帝王条款”和“最高行为准则”的高度出现了严重偏差。例如: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其中对民法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分别为: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值传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诚实信用原则尽管被称为“帝王条款”和“最高行为准则”,但却无法改变其处于最末位的局面豏。又如:我国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中,都纷纷依照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值传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序列为来设定,也就是说,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诚实信用原则也始终处于最末位。仅从序位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尽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和“最高行为准则”,但其却始终处在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与其高度相差甚远。
三、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路径的措施
(一)加强内涵与概念的明确界定
在对事物进行认识时,概念可以说扮演着工具手段的角色,对引导人们对事物认识有着重要作用,也可以说,一切事物的认识都是从概念出发的,当然法律概念主要是指法律意义概念,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的元素,在长时间的法律实践过程中,主要用于对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并逐渐形成特定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在法律运行和法律研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概念可帮助立法者制定立法文件,使民众对法律进行充分认识,使司法者结合其对事物进行有效判断,使司法判断更加准确,而法学研究者则可以通过法律概念,更好地对法律进行评价和描述。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概念的重要性被充分的展现了出来,加之学术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争议性较大,使得概念内涵的界定局面非常混乱,非常不利于对公众和社会的引导,长此以往,也势必会导致社会和公众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出现认识偏差,进而导致市场经济因此受到影响,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进行界定,可使人们对其认识更加统一,使其成为制约民事行为和民事主体的重要指导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加强《民法典》的完善
早在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全议上,我国就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逐渐得到完善,民法领域也随之完备和完善。民法通则从1986年形成到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形成,都充分证实了我国民法领域的进步。而当前我国首部《民法典》也在逐渐构成中的进程中,可以预见未来《民法典》将成为中国首部对公众和社会具有引导性作用的百科全书,同时也可以作为裁判民事案件的重要指导依据。有关专家在对《民法典》研究中指出,其不能单纯的将其理解为一部法典,更重要的是其具备了基本的价值取向、基本社会理念和法律精神等,对整个民族和国家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维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还可对公众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鉴于《民法典》地位的重要性,故进一步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完善就显得更加重要,将其纳入到《民法典》中并将其作为首位原则,使其从末位原则上升到首位原则,充分展现其“最高行为准则”和“帝王条款”的高度,与此同时,还应在《民法典》中通过法律条文明的形式明确“一切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三)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强化执行力度
我党曾就诚信体系提出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信用矛盾和难题,对当前我国混乱的市场经济进行整顿,避免各种严重损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件的发生,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和国家发展的具体情况,加快市场经济体系下,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推动信用市场发展得到保障,同时对相关配套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使社会对诚实信用的重视度更高,进而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落实。迄今为止,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和民商法总则都纷纷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首要要求和指导原则,但因诚实信用本身测量起来非常困难,故落实起来受到了诸多阻碍,其中最显著的问题当属执行力不够,同时缺乏细化或量化的标准。如何保证执行能够真正实现执法必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当前研究的主要问题,首先对衡量标准进行制定是最关键的一步,标准中应将执行落实到各行业、各单位,以及违反原则应采取的处罚或惩处措施,让整个行业或社会都能够得到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到债权法、物权法和人格权法等法律法规中,使执行能够得到严格执行。
(四)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构建,完善政府监管约束机制
基于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市场主体信用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需要各个方面通力合作、相互协调,而其中最关键的当属法律约束,只有通过法律约束,才能够使市场主体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活动,才能使社会信用体系构建更加完善健全。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进程中,市场主体自觉也非常关键,故应当通过培训和宣传等方式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力度,使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得到提高,进而自觉参与到信用体系建设中,使信用成为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发展中的道德资本和社会资本。除此之外,政府的监督管理业是引导和约束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环节,政府可通过立法、增加信用度的透明性等方式来引起个人和企业对信用的重视度,不断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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