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收益;全面收益;全面收益表
中图分类号:f12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0-0008-02
20世纪50年代后,西方国家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传统会计收益概念受到严重挑战,传统的收益表越来越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时,人们从决策有用观出发,认为“当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发生矛盾时,宁愿牺牲一点可靠性而增加相关性。”学术界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收益理论。
1980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企业财务报表要素》中首次提出全面收益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它包括企业在报告期内除去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的一切权益的变动。”
(一)全面收益的研究发展历程
1936年,美国会计学会(aaa)就提出要建立综合收益报告。1976年7月,英国特许会计师协会(acca)公布了一份关于改进企业经营业绩信息的讨论稿《公司报告》。1991年6月,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和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icas)联合发表了一份题为《财务报告的未来模型》的研究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损益表之外增加一个“利得表”(gains statement)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1992年10月,在icaew和icas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发布了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frs3)《报告财务业绩》,要求企业将“全部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作为对外编报的主要财务报表和损益表一起共同表述报告主体的全部财务业绩。1980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 no.3)中首次提出了全面收益的概念。后于1984年12月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 no.5)中指出,“报告期的整套财务报表应当包括全面收益及其组成的报告”。其后在参考英国经验的基础上,于1997年6月正式发布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 130)《报告全面收益》,要求企业在收益表之外报告全面收益。1997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表述》进行了重大修订,要求补充编制“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或在业主权益变动表中详细披露已确认的未实现利得(损失),并提供了相应表式。2003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提出取消净收益,采用单一、矩阵式的报表格式报告全面收益。
截至目前,全面收益在国外的发展较为成熟,形成了一个以全面收益表作为组成部分的较完善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因此,自西方主要会计机构对收益报告进行改革以来,全面收益报告的研究和发展始终是以全面收益理念为指导的,全面收益理念是全面收益会计研究的中心,也是全面收益报告改革的方向和动力。
2006年
1.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其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是最显著的方面。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准则,纷纷将公允价值作为重要的计量属性加以运用,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2.引入“利得”和“损失”的概念。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但与上述西方各国应用不同之处在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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